婚內一方借的錢,另一方不知道,離婚是算共同債務嗎

2022-02-28 16:15:17 字數 5256 閱讀 4304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用於家庭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具體看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同債。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2樓:匿名使用者

算的啊,逼近是婚內借的,就算你真沒見過也沒用過,但是你還是沒證據證明這筆錢你沒花過啊,就憑嘴講,我相信法院也不會信!他說這錢買什麼什麼了,又新增加物什麼的,你說法院會信你還是他?一般都是對半分,最多男人多出點你少出點!

不可能誰借誰還,那結婚貸款一方貸,另一方離婚那豈不是賠死,另一方一毛錢都沒出過離婚豈不是又撈了一筆!所以現在的法律還是算公平公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規定不算,以前的是算的。

婚內一方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應該共同承擔

4樓:夏律說法

婚內一方的個人債務(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不應當共同承擔,但若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也應當共同承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只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後需要共同承擔,若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後是不需要共同承擔的。但若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也應當共同承擔的。

5樓:華律網

婚內債務分為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婚內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一)約定婚後財產分別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二)婚後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四)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五)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六)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

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七)未經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八)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九)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十)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十一)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6樓:網商仁澤老師

屬於共同債務,離婚也要還。協商的另外說

7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婚內一方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應該共同承擔要看該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如果共同債務是用於共同生活的,婚內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婚內個人債務主要包括:

1、約定婚後財產分別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

2、婚後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3、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5、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6、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7、未經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8、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9、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

10、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11、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8樓:孫姐普法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負債,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償還呢?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請問是不是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9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個人債務範圍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係,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絡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後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權的範圍。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權範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絡。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髮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託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髮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於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後追認的情形除外。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此種情形多表現為夫妻一方因賭博、嫖猖、吸毒等惡習或違法行為而對外所負的債務。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10樓:華律網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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