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一方借貸另一方不知情法院可以凍結房屋嗎

2021-07-30 22:06:34 字數 5444 閱讀 6014

1樓:

可以,這是法院的權力,也是職責所在。

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例外規定,即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還應考慮兩個因素,

(1)是舉債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是夫妻是否有舉債合意。

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特徵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可以,這是法院的權力,也是職責所在。

一、夫妻雙方一方借貸,另一方不知情,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其判斷的標準並不是一方是否知情!如老公在外做生意,掙的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男方做生意時藉了錢,女方在家不知道,但這筆債務,顯然是共同債務。

二、是否是共同債務,由法院依法審理後再作出認定。

這需要乙個過程,但法律規定,訴訟的另一方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可以對被訴方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等措施。

如果經法庭審理,發現財產保全有錯誤,則造成的損失由申請方承擔。法律同時也規定了,申請方在申請時要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以便申請錯誤時,承擔賠償損失,因此,由此造成的損失,被訴方的利益是能得到保障的 。

3樓:田毛律師

可以,離婚前,結婚後,夫妻任何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均按夫妻共同債務論,故可以查封房產。

4樓:

你好,要根據該筆貸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用於家庭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可以對房屋或者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查封或者扣押,如果有證據證明該筆貸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二是其個人債務,一般是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的。

5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對於債權債務糾紛,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關於夫妻中的一方借貸問題,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院需要進行審理之後才能查明;但在立案之後,法院可以保全夫妻雙方的房屋——保全房屋和是否應當由夫妻雙方承擔債務是兩個概念,採取保全措施後,可以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當然,如果審理查明債權人的債權不真實、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人敗訴,法院解除保全即可。如果相應的保全措施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可由保全申請人賠償。

丈夫欠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妻子名下的房產嗎

6樓:青燈俗事

丈夫欠錢法院強制執行妻子名下的房產是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除外。具體法條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愛你沒商量暱稱

這個問題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1、關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清償問題,應該有如下認識:

根據《婚姻法》的解釋:

①共同債務的範圍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此解釋重點在於「共同」,「連帶責任」請注仔細斟酌。

③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部分解釋中,解釋了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有非法活動所負債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比如賭債,「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綜上所述:合法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可被強制執行償還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而非法部分則不支援。

8樓:扼腕結婚

1、法院強制執行程式中,要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來進行,不能隨意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追加債務責任人是訴訟階段處理的問題,執行階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的申請。

2、如法院執行過程中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僅有夫妻一方為債務人的,法院只能對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的措施,不能直接採取拍賣、劃撥等措施予以處分。

綜上,法院執行中以判決書上的主體為被執行人,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後,與前訴合併執行。

兩人共有財產另一方的房子被保全、而房屋在銀行以我名義貸款、逾期不

9樓:七七七七七喜舒

可以,這是法院的權力,也是職責所在。   一、夫妻雙方一方借貸,另一方不知情,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其判斷的標準並不是一方是否知情!

如老公在外做生意,掙的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男方做生意時藉了錢,女方在家不知道,但這筆債務,顯然是共同債務。   二、是否是共同債務,由法院依法審理後再作出認定。   這需要乙個過程,但法律規定,訴訟的另一方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可以對被訴方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等措施。

  如果經法庭審理,發現財產保全有錯誤,則造成的損失由申請方承擔。法律同時也規定了,申請方在申請時要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以便申請錯誤時,承擔賠償損失,因此,由此造成的損失,被訴方的利益是能得到保障的 。   三、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來認定的?

  1、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例外規定,即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還應考慮兩個因素,(1)是舉債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2)是夫妻是否有舉債合意。   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請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債務人承擔,具體地說,就是那個不同意是共同債務的人。因此,不同意是共同債務的一方,必須提供證據以證明不是共同債務,僅以不知情為由,是很難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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