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對股東權益的堡,公司法中對股東權益的保護

2022-02-08 15:55:29 字數 5312 閱讀 3885

1樓:靜的窒息

為維護股東合法權益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首先,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並接受股東的質詢。了解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是股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時,是股東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了解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的重要機會。

當股東需要了解有關情況時,有權要求相關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並請他們匯報自己的工作情況和知悉的有關情況,股東要求有關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被要求的人員應當出席,並應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能因無法解釋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絕出席會議,更不能因無法解釋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絕股東的質詢。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主體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如何提出要求,由哪些人提出要求,法律沒有乙個明確的規定,為便於這一規定的落實,確保股東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及時的維護,公司章程應當對有關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多少股東在股東會議上提出就應當出席,或者直接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所有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都應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為了便於開好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確保《公司法》規定的質詢權利得到較好的落實,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的質詢程式做出具體的規定,或者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公司可以根據章程制定的原則做出具體的規定。

其次,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公司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監督機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

監事會或監事有以下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可以提出罷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建議;當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向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提出提案等。

公司監事會或者監事在履行《公司法》規定上述職權時,應當有權利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相應的生產經營情況、相應的會計資料等,以了解公司的有關情況,確保正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職權。董事、高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依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為確保《公司法》這項規定的落實,公司章程宜細化規定。

公司章程不能做出規定的,公司也可以專門就監事會或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做出細緻的規定,以便於公司內部運作關係暢通有序,避免公司產生內耗,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同時,新《公司法》對董事等人員辭職時違反規定損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況進行事後救濟也做出了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續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數)單獨或者合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股東依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續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數)單獨或者合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代表股東依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有何規定?

2樓:

1、股東知情權:新法規定了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如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但查閱會計帳簿,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股東的查閱要求不合理,有權給予拒絕公司拒絕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給予查閱;

2、股東大會會議,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主持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5、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公司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6、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7、按照新法(即公司法)第75條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小)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即小股東退出公司機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的查查 才能說全給你

**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4樓:可靠的無鞋

我國《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股東的權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股東的權益亟需加強。因此我國現行《公司法》主要是通過兩個方面為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一方面是直接對中小股東相關權益的保護規定,另一方面是對大股東權益進行限制的規定。

一、對中小股東相關權益的保護規定如下:

(一)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行使公司權力的權利

1、通過對股東會首次會議的召集和主持權特殊情況的規定,彌補召集和主持可能會出現的紕漏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者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後者是指股份****。當某些董事會或監事會被大股東控制後,在法定期限內拒絕或者怠於召開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從而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2、賦予股東臨時會議的提議召開權,讓中小股東的聲音更能得到關注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兩者都希望通過這一政策能鼓勵中小股東積極地行使其權利,在必要時聯合起來請求召開臨時會議,表達自身的意願,維護自身的利益。 3、表決權**的確立,有利於中小股東主動行使權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表決權**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中小股東主動行使權利,為中小股東提供了集合力量對抗控股股東的途徑。

臨時提案權臨時提案制度的設立,大大提公升了中小股東話語權 (二)獲取公司資訊的權利

1、賦予股東知情權,使中小股東更加了解公司的運作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的知情權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因此讓中小股東了解公司運作必須賦予其知情權。

令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的股份****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賦予股東知情權,使中小股東對公司內部事務有充分了解,使其能真正參與公司運營,免受大股東濫用權利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2、賦予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權,讓中小股東及時知道公司經營狀況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股份****,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眾多,而且能力有限,資訊缺乏,因此,賦予中小股東查閱權,擴大其資訊渠道,引導理智選擇,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同時也利於公司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有哪些規定?

5樓:臍橙熟透了

新法對小股東的利益的保護體現在以下7個方面:

1、股東知情權:新法規定了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如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但查閱會計帳簿,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股東的查閱要求不合理,有權給予拒絕公司拒絕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給予查閱;

2、股東大會會議,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主持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5、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公司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6、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7、按照新法第75條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小)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即小股東退出公司機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具體問題型別,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

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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