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區別有哪些,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在量刑上應該怎麼區別?

2022-02-06 01:30:05 字數 5936 閱讀 9359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犯罪物件不同;3、犯罪的行為不同。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在量刑上應該怎麼區別?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犯罪物件不同;3、犯罪的行為不同。

是職務侵占罪還是詐騙罪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犯罪物件不同;3、犯罪的行為不同。

4樓:律兜諮詢1號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占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物件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物件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物件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簡析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犯罪物件不同;3、犯罪的行為不同。

6樓:你我不是對的人

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都是侵犯財產罪。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1.

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2.

客觀方面不同。主要體現在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首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其中,主管是指負責調撥、處置及其他支配本單位財物的職務活動;經手是指領取、支出等經辦本單位財物的職務活動。

7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罪。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兩種罪名沒有重疊,沒有法條適用上的問題。但是在個別案件中,就涉及到準確定性問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聖安德魯斯(鄭州)高爾夫俱樂部物管部主管,王某某可以在不經領導批准的情況下從倉庫領取物管部需要的小件物品。2023年9月17日、10月3日,王某某以修建簡易房為名,在倉庫管理員處登記後,從倉庫裡領取九塊銅板,之後叫來物管部員工被告人冉某某與其一同變賣。冉某某明知道九塊銅板是從公司倉庫領取,仍與王某某共同將九塊銅板切割後,以720元的**賣掉。

所得贓款已揮霍。經中牟縣**認證中心鑑定,九塊銅板共價值15651元。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司退賠了7塊未經加工成型的銅板。2023年10月8日,王某某、冉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本案在處理中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虛構事實的方法,從公司倉庫中騙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公司物管部主管,其有經手公司財物的權力,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司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我們的意見是第二種。理由如下:

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都是侵犯財產罪。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1.

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2.

客觀方面不同。主要體現在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首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其中,主管是指負責調撥、處置及其他支配本單位財物的職務活動;經手是指領取、支出等經辦本單位財物的職務活動。其次,本案中,第一,王某某虛構建簡易房事實領取物品,該行為若不考慮其他因素,認定其構成詐騙罪並無不當。第二,王某某的身份系公司物管部主管,其職責是負責公司水電及維修,其身份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特徵。

第三,李玲葉證明王某某只有領取小件物品的權力,領取大件物品需經領導簽字,而其領取的物品屬於大件,其無權力領取。王芳證明王某某是物管部主管,負責公司維修,他能用到的東西都可以到倉庫領取。二人的證言證明了王某某具有到公司倉庫領取物品的權力這一事實。

即使其領取的物品是大件,且未經領導批准,但該領取物品的行為與其職務之間有明顯關係,故王某某領取物品的行為是一種職務活動,其騙取物品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另外,職務侵占犯罪的手段表現為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謂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合法形式,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本單位財物。本案中王某某身為物管部主管,以建設簡易房的名義騙取本單位財物,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取得本單位財物的一種手段。

綜上,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本單位財物,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8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罪。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兩種罪名沒有重疊,沒有法條適用上的問題。但是在個別案件中,就涉及到準確定性問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聖安德魯斯(鄭州)高爾夫俱樂部物管部主管,王某某可以在不經領導批准的情況下從倉庫領取物管部需要的小件物品。2023年9月17日、10月3日,王某某以修建簡易房為名,在倉庫管理員處登記後,從倉庫裡領取九塊銅板,之後叫來物管部員工被告人冉某某與其一同變賣。冉某某明知道九塊銅板是從公司倉庫領取,仍與王某某共同將九塊銅板切割後,以720元的**賣掉。

所得贓款已揮霍。經中牟縣**認證中心鑑定,九塊銅板共價值15651元。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司退賠了7塊未經加工成型的銅板。2023年10月8日,王某某、冉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本案在處理中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虛構事實的方法,從公司倉庫中騙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公司物管部主管,其有經手公司財物的權力,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司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我們的意見是第二種。理由如下:

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都是侵犯財產罪。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1.

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2.

客觀方面不同。主要體現在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首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其中,主管是指負責調撥、處置及其他支配本單位財物的職務活動;經手是指領取、支出等經辦本單位財物的職務活動。其次,本案中,第一,王某某虛構建簡易房事實領取物品,該行為若不考慮其他因素,認定其構成詐騙罪並無不當。第二,王某某的身份系公司物管部主管,其職責是負責公司水電及維修,其身份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特徵。

第三,李玲葉證明王某某只有領取小件物品的權力,領取大件物品需經領導簽字,而其領取的物品屬於大件,其無權力領取。王芳證明王某某是物管部主管,負責公司維修,他能用到的東西都可以到倉庫領取。二人的證言證明了王某某具有到公司倉庫領取物品的權力這一事實。

即使其領取的物品是大件,且未經領導批准,但該領取物品的行為與其職務之間有明顯關係,故王某某領取物品的行為是一種職務活動,其騙取物品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另外,職務侵占犯罪的手段表現為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謂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合法形式,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本單位財物。本案中王某某身為物管部主管,以建設簡易房的名義騙取本單位財物,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取得本單位財物的一種手段。

綜上,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本單位財物,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犯罪物件不同;3、犯罪的行為不同。

如何界定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

10樓:律兜諮詢1號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占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物件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物件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物件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犯罪物件不同;3、犯罪的行為不同。

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區別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犯罪物件不同;3、犯罪的行為不同。

13樓:律師省客集

兩個行為不一一樣,詐騙罪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去處分自己的財產;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自己的職務(特殊職權)而非法獲得公司財物

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區分關鍵在於認定誰是被害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1、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主體、行為手段、犯罪物件的不同。前罪和後兩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並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前罪和後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是特殊主體;後兩罪為一般主體。第二,客觀方面不同。

前罪的行為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二是採取多種非法手段佔有他人財物,既有盜竊、詐騙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後兩罪的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上僅限於竊取或騙取。如果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則不能定盜竊罪或詐騙罪。

第三,犯罪物件範圍不同。前罪的犯罪物件只限行為人所屬單位的財物;而後兩罪的犯罪物件沒有任何限制。

2、區別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要注意實施犯罪的主體是否利用了持有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都是財產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利,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處。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職務侵占罪的物件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盜竊、詐騙罪的物件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但是,如果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保管、使用或者運輸中的他人財產,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這類財產,應構成職務侵占罪。(2)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盜竊罪、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職務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包括利用職務上持有本單位財產的便利和其他職務上的便利,而盜竊罪、詐騙罪之實施與職務無關。(4)職務侵占罪的方法包括竊取、騙取、侵吞等多種,而盜竊、詐騙罪分別只能是竊取和騙取。

實踐中,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一般較容易區分。但應注意以下兩點: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勞務人員,如果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應定職務侵占罪,而不能因為是單位勞務人員身份就定盜竊罪、詐騙罪。但是,如果這類人員不是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財物的便利,而盜竊單位財物的,應定盜竊罪。關鍵是正確認定單位財物是否由行為人合法持有、管理。

實踐中比較難以認定的是生產流水作業情況,勞動產品分別由許多**水作業,共同完成,行為人利用作業之機,將產品竊為己有,以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論處?我們認為,應具體分析產品是否由行為人合法持有,考察流水工作具體情況,是緊密流水工作還是鬆散型流水工作,從而斷定行為人對流水作業產品是否由較長時間的持有,生產單位的具體規章是否規定產品管理責任等。

(2)行為人實際管理單位財產,如看管單位倉庫,乘無人之機,用改錐撬開倉庫大門而不用自己手中的鑰匙開啟倉庫,進行盜竊,是定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有的認為,行為人作案時並沒有利用掌管鑰匙的便利條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應定盜竊罪。

是職務侵占罪嗎?請律師幫忙看看,犯職務侵占罪是否有必要請律師

1.應當不構成職務侵占.因為職務侵占要有惡意和非法占有不欲歸還的要件在內.2.你的朋友應該是違反了公司高管的誠信義務了.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高階管理 人員有不得與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不得篡奪公司可能存在的商業機會的義務,如果 違反的話,那麼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我認為你朋友應該能夠構成這點.3.不過還是...

職務侵占罪立案偵查過程,職務侵占罪立案偵查過程

一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 控告 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式的開始。接受立案材料,二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 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

職務侵占罪會要判幾年,怎麼減刑,犯了職務侵占罪會要判幾年,怎麼減刑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