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仲裁相比到底有何優點,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與訴訟相比有何優點

2022-01-20 10:45:36 字數 2553 閱讀 5900

1樓:

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

一、兩者有一定的聯絡: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進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並且可以執行、撤銷仲裁裁決。

二、仲裁與訴訟相比,又有自身的特點: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所以認為仲裁和訴訟可並存是錯誤的。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就約定以後出現糾紛時叫某仲裁機構做「娘舅」,一旦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如二萬元的糾紛,仲裁費是1350元,訴訟費是800元。

2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

一、仲裁節約成本,也就是省錢

二、仲裁在主要體現第三方意見的同時,同時兼顧雙方的意思表示,而訴訟只是體現法律的意見

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與訴訟相比有何優點

3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工作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處理法,首先是村、鎮調解,再到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人民法院就會受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你申請仲裁時是免費的,並且都是了解農村情況的人員組成,對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是有好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對照你的糾紛案件,是不是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

國際**訴訟與國際**仲裁相比有哪些特點?

4樓:康秦瑀

國際**訴訟和國際**仲裁,所處理的是國際之間發生**糾紛。

國際**訴訟特點是:訴訟所涉及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爭議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所涉及的財產座落在外國或者屬外國人所有。

在國際**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若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而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這就是涉外民事訴訟。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一國法院必須首先確定它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然後才能決定是否受理該案。所以,在涉及國際**的訴訟中,確定哪乙個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是乙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大多數國家都是根據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這兩個標準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凡根據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訴訟原因發生地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地管轄;凡根據當事人的國籍歸屬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人管轄。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訴訟的當事人或其財產、訴訟的標的物、產生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中有其中的一項是在某國境內或者是發生在該國境內,或者當事人一方具有該國國籍,該國就可能據此認為它對該案有管轄權。

以上情形稱為訴訟案件和管轄國之間的聯絡因素。

用仲裁,調解,訴訟解決勞動爭議各有什麼優點和不足

5樓:大智若愚笑彌勒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實行「一裁兩審制」,即先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可到法院申請執行;不服仲裁裁決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做出審判直至終審。仲裁法定時限為45天到60天,法院一審3-6個月,二審9個月。從時間成本看,仲裁較為省時,所需提供的證據較少。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解仲裁法等勞動法系法律,法院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法律依據不同,做出的裁決結果可能會有不同,但法律以保護弱勢為基礎思想。調解作為處理爭議的方式手段,將會貫穿於一裁兩審全過程。

兩者相比,仲裁具有簡便、快速、柔性化等優勢,且不收費;法院則強制性、耗時等特點明顯。

6樓:

無所謂優缺點,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調解可以在仲裁前、仲裁中、訴訟中;訴訟是在不服仲裁裁決時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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