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之前有和公司打過官司啊 就勞動糾紛申請勞動訴訟?應該注意什麼啊?謝謝大家

2022-01-15 00:17:44 字數 5186 閱讀 4430

1樓:牆腳摘紅杏

收集和儲存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工作期限、工資待遇等的相關證件、票據、檔案、記錄……

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沒有繳納的主張為你補繳……用人單位違反約定的工資待遇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解決辦法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勞動仲裁……

2樓:118114法律秘書

您好以下是注意要點:

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特困證明或其他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

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以下為您介紹幾種勞動糾紛案件有關舉證範圍的指南,為您訴訟提供參考。

(一)一般舉證範圍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送達日期 ;

2、勞動關係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國: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等。

三、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建議:對自己所主張的請求,收集齊全證據,提交給仲裁庭。

跟公司有勞動有勞動糾紛,準備打官司。

4樓:孫志國律師

看你的陳述,應該只是在仲裁調解,並沒有出仲裁裁定書,對嗎?因為從你的陳述可以看出勞動合同並沒有解除,且如果有仲裁裁決書的話,問題應該都會有乙個定論,但現在卻沒有。

具體怎麼樣,要看最終誰解除勞動合同、為什麼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怎麼補簽(補簽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就很難拿到)的等等。。。沒看到這些具體證據很難確定具體賠償。

建議:還是找乙個專業律師當面諮詢吧!本人在上海職業,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免費打勞動糾紛的案子。

5樓:義賢律師事務所

你的問題很複雜,從你大致的敘述中值得得出以下結論,仍然建議由專業律師幫助你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1、可以要求,從用工第二個月的雙倍工資(截至到簽訂勞動合同,最長不超過11個月);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扣押的工資要分性質:如果是用工擔保,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是拖欠工資,可以要求單位賠償拖欠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有加班情況,還可以索取加班費;以及因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2、參照法律條款過多,恕無法一一枚舉。3、這個問題不能答覆,要看取證情況。

4、各地規定不同,建議諮詢當地社保部門5、各地規定會有差異,一般帶著身份證,起訴書,以及仲裁裁決書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即可。

申請勞動仲裁是不是就算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6樓:中顧法律網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由於我國現在實行的是8小時/日,40小時/周,20.83工作日(計算工資時為21.75工作日)/月工作制,因此,週六或者週日上班都屬於加班,應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低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費,公司星期日算二塊一小時的加班費,顯然是違法的,你有權要求公司補發被剋扣的加班費。

其實你還漏掉了主要的權利,即公司需要從你參加工作之日起為你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上述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聘請律師代為處理,但需要支付**費。你的情況相對簡單,完全可以自己處理。

7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立案:帶上相關證件(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到仲裁院申請,記住,需要提交單位的註冊資訊表(一般在網上列印,仲裁委一般是不會提供這方面的服務的),填寫仲裁申請書,一般一式兩份(主要看有幾個被告,乙個被告乙份申請書在加仲裁委乙份),位址確認書,提交相關材料如證據,同申請書一樣,幾個被告幾分證據材料再加仲裁委乙份,而後等待五個工作日(一般不會超過五個工作日,除非是系列案或者重勞案,也許就是十個工作日了),受理的話會**通知你去簽收案件受理通知書,這之後,你便可以再次收集證據,當你接到讓你去領取**通知書的**的時候,你可以將你之後準備的材料一併提交,同樣也是一式兩份,然後便是等待著**,期間,你和單位之間是可以進行調解的。

8樓:低調低調低調低調低調

申請勞動仲裁屬於打官司。

因為申請勞動仲裁是進行法院訴訟的必經程式,而且該程式是前置的。仲裁與訴訟本身的流程和注意事項基本一致,所以,嚴格意義上說,申請勞動仲裁屬於打官司。

勞動仲裁是確認勞動關係等涉及勞動合同的行政前置程式,如果你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同時對於這類仲裁,不一定要求你請律師,只要你自己懂,且證據比較到位的話就可以不清。

《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9樓:小螞蟻爬爬賽

這個不一定,仲裁結束後,如果雙方對仲裁結果無異議的話,就結束了,不會進入到訴訟程式。申請了勞動仲裁後,等著仲裁**通知,並注意仲裁廳的舉證通知,**就要打官司了。如果自己對案件有把握可以不請律師,任何人都被允許自辯的,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如果當事人能夠自己解決糾紛,也可以不用請律師的,但是打官司往往都比較複雜,而律師作為專業人員,能夠給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幫助。

律師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國家法律工作者,委託律師替自己打官司,可以彌補自己法律知識不足的弱點。律師參與訴訟,發現案件走向有偏離法律程式時,律師可以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審判程式的合法是保障委託人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

此外,律師有資格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還可以進行案外和解。

10樓:我abc呃

勞動仲裁是勞動監察部門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作出的行政裁決,不算打官司,沒必要請律師幫忙。

11樓:凹凸蘇

看世間的大小,有的事件他很小,就不需要溝通,還是最主要的。

12樓:韓飛律師

可以請律師,也可以不請律師。

無論是勞動仲裁,還是去法院打民事官司,都是可以自己親自處理的。

當然,為了保證勝訴,即使不請律師,至少應該請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

13樓:網友染兮

如果自己有法律知識,可以自己操作,不是強制性的。如沒有法律知識,可委託律師協助。

14樓:曉峰竹月

勞動仲裁是確認勞動關係等涉及勞動合同的行政前置程式,如果你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同時對於這類仲裁,不一定要求你請律師,只要你自己懂,且證據比較到位的話就可以不清

15樓:苦命的人乙個字

我想申請勞動仲裁要怎麼寫啊!

與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16樓:

不可以,員工因為勞動合同和單位出現糾紛,應該是需要勞動仲裁先置的原則。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

法釋(2001)14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在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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