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組織員工定期進行職業病篩查有責任嗎。員工離職有賠償嗎

2022-01-12 20:15:37 字數 4955 閱讀 3362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未組織員工定期職業病檢查,員工是可以要求進行職業病體檢,也可以以此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檢查。如果經檢查患有職業病,按照工傷處理。如果未患職業病,員工不會因此得到賠償。

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為在存在職業**素換下工作的員工進行職業病檢查,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其他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鑑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費: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鑑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鑑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卹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的親屬由工傷保險**支付撫卹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四、一旦鑑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保險費用和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你所描述的企業的行為已經違法,但是並沒有規定和此種情況下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義務,要接受處罰: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但是沒有接受體檢的員工是否會獲得賠償、企業有無責任賠償這樣的員工,法律並沒有規定。

關於離職的法律問題?

4樓:

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從簽訂勞動合同起就沒有雙倍工資。至於勞動合同的效力,是否生效還是無效都不是關鍵。

5樓:庠序教孝悌義

如果你是在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離職不管同不同意三天過後就可以離開

如果你是正式員工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30天過後也可以正常離開

6樓:愛7喵喵喵

如果你是在工資漲薪之前提出的的 那就要按之前的進行計算

如果你是在之後提出的 就按照之後的算

7樓:

漲薪是口頭通知還是書面通知?你說八月開始漲薪,八、九月的工資是按照漲薪後發放的嗎?

8樓:愉快地活著

你10月份離職,但是公司在你提出離職申請之後才漲工資,所以說你的工資是沒有漲的,公司的解釋是沒有問題的。

9樓:雄安律師

你好! 公司不得隨意解雇員工,具體要看公司解雇你的事由,才能判斷解雇是否合法。如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需要了解案件詳細情況才可能給你專業的意見,

離職後不能從事同行業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後不能抄從事同行業襲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同勞動者簽訂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條款(即競業限制),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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