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使試用期間可以隨時走嗎,跟公司簽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不要工資,直接走人,可以嗎?

2022-01-05 19:42:54 字數 6142 閱讀 3164

1樓:

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2樓:華律網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可以的哦

您可以隨時離職。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是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就是合法的

您提前三天給用人單位說一聲,保證用人單位知曉,然後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您都可以離職

提問您好,老師。是這樣的,我現在屬於實習期內,但是今天早上我們老闆給我們一張紙,讓我們在下邊簽字,上邊的內容有一條是這樣的:未按照規定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或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離職當月扣除提成,且當月底薪按照80%發放。

我簽字了,實在沒法不簽,請問這個對我有影響嗎?

回答您好,您老闆讓您籤的這個是不合法的。

您按照勞動法走就行。

到時他不給您合法支付公司您就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請問需要在離職前有什麼準備嗎?我離職的原因是因為我拿到了研究生的入學offer,我得去上學[流淚]

回答您就寫封離職告知書

寫明原因交到公司就行

提問老師,請問簽了那個紙也是無效的嗎?

回答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規定的就是提前3天告知,您最好拿出對方誘使您籤那個東西的證據

也就是說,他說過不籤不讓入職之類的話,這些都會導致這個東西失效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老師,可是他給我們每個人放在每個人的桌子上,來了就簽字,都是口頭說的話,我該怎麼拿證據呢?

如果我在那張紙上把自己的名字劃掉呢?這種情況可以嗎?除了這些還有什麼辦法嗎?是不是簽字了,不論怎麼樣都算是有效的呀?

回答不是的簽字不一定有效

這個檔案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籤了也是無效

不用太過擔心

你們公司就是用這個嚇你們

提問那我這種情況,就是離職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書面離職更好,然後三天之後離職就是完全合法的對嗎?但如果真的需要走到仲裁這一步,我需要準備什麼手續呢?謝謝老師。

回答對的

4、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自身仲裁主張的材料等。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乙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覆的動力喲~~

更多26條

4樓:戚廣利

員工在試用期屬於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的時間,靈活性較大,只要提前三天提出離職就可以走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

廣東胡律師:

你需要提前3天向單位提出,你離職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工作天數的工資,這是你應得的,你最好還是跟企業的老闆打個**說明一下,最好正式給單位乙份辭職信。

6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就不好說了! 不過想走 ! 你提出來 三天之內就能走!

想走就早說!跟你主管的領導說就行 不要找大老闆!至於理由:

有個更好的公司找你去! 工資高 待遇好!一般現在的公司是不會留你的!

除非你很值錢!

7樓:樂樂的歡樂家園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辭職,但要提前三天跟公司辭職,建議還是正式的告訴一下好.好合好散嗎

理由嗎,很多,身體,家庭等等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前3天提出離職。正式說一下比較好,也是對公司的尊重。

工資原則上應該給,但畢竟金額太小,很難上公升到法律程式。看你怎麼和老闆溝通了。如果不會鬧得很不愉快,老闆一般也不至於摳這點小錢。

9樓:劍拍赤壁水

只要你提前3天通知,3天後就可以走人,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請參見《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都決定要走了,說什麼也是多餘的。

跟您的直接領導說,「xx領導,您好,有個小事跟您說一下,我在這工作了乙個多星期了,對工作也有了一定了解,個人覺得不太適應,想換個工作,提前跟您說一下,我打算三天後就離職,就我手上的工作到時候請您給安排一下。」

您已經很明確的告訴他,三天後您就不來了,我想他不會追問太多了。

11樓:於蓬堯律師

可以 通知公司即可。

跟公司簽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不要工資,直接走人,可以嗎?

12樓:中影人才網

不管是還在試用期還是已轉正,要不要工資,建議走正常流程(交接完後離職),這個是個人道德問題,如果你在乙個行業內長期這樣不辭還別的話,以後會影響你在行業的口碑,因為行業內的老闆之間有很多都是互相認識的。以後碰到以前的老闆還可以當朋友。希望對你有幫助。

13樓:永向前開拓未來

當然可以。但是就算是在試用期內,你走正規渠道也有工資拿的

14樓:

可以,如果工作得壓抑和不開心,試用期中當然可以瀟灑地走,重要是自己問心無愧,內心富足.

我在公司上班,只上了幾天還在試用期,另一家公司又叫我去上班了,我可以直接走嗎?怎麼和他們說呢

15樓:雞冠山上的春天

你當然可以走了。如果另一家公司確實比你現在這一家好,那什麼都不用說,你直接走。但是有一點你可想好,如果那一家公司還不如這家,那你可別後悔,所以你一定要考察清楚。

16樓:

既然不想呆在這個地方了,就直接說這行工作不適合作,想辭職。

不過要弄清哪家好再決定離開

在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籤了勞動合同,在第三天就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嗎?還在試用期!!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到了3天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注意需要用人單位給開解除合同證明,否則會影響你以後的就業。

19樓:

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就可以在3天後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的,提前三天辭職需要等公司批准才能走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勞動者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公司批准。但需要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提辭職可是公司不批可以直接走人嗎

21樓:生活全知了

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2樓:愚人談娛樂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2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不批,是不可以直接走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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