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債務的承擔問題

2021-12-29 16:21:58 字數 739 閱讀 9090

1樓:華律網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乙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就直接起訴分公司即可,經理的簽名應是職務行為;反之可起訴乙公司來承擔貨款及相應的利息

3樓:辛手相映

當然可以,一般分公司均是非獨立法人,分公司的行為應由母公司承擔,公司經理的簽字行為可視為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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