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拿著員工的病假條可以查員工的病歷嗎

2021-12-23 02:57:25 字數 1468 閱讀 1855

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可以僅憑病假條查職工病歷。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23年版)》(國衛醫發〔2013〕31號)的規定,單位是醫療機構不得為單位提供職工病歷查詢,單位不可以憑病假單查詢職工病歷。單位對醫療機構病假條有異議的,可以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機構應當予以說明,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查詢病歷。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23年版)》

國衛醫發〔2013〕31號

第十五條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第十六條 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後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複製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並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託**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人。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稽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人與患者**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人與法定繼承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條 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鑑定、醫療保險稽核或仲裁、商業保險稽核等需要,提出稽核、查閱或者複製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後,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稽核等需要,提出稽核、查閱或者複製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吳欽霞律師

病歷是屬於個人隱私,一般只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時才有權利查閱,但是如果請病假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供相應的病歷以證明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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