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有期限嗎

2021-12-19 16:34:55 字數 3262 閱讀 2927

1樓:華律網

我們知道,為保證債務的更好履行,債務人可以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實現自己的擔保權。那麼,擔保合同期限最長是多久呢?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後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抵押合同繼續有效。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 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後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

《擔保法解釋》第 12 條明文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 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約定抵押期限的效力,畢 竟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方為有效。《擔保法解釋》第 12 條明文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 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約定抵押期限的效力,畢 竟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方為有效。

因此只要當事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還在,抵押權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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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抵押合同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沒辦理抵押登出,抵押權就會一直有效,一般來說,抵押合同雖然都有期限的限制,但這種條款,都是不具有效力的,擔保法的有關解釋也做過這方面規定。

4樓:sunshine甬

合同約定擔保期限的按合同約定,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5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權期限是抵押權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內行使抵押權可產生優先就抵押物變現所得受償的法律後果。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均可實現優先受償的法律後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記機關強行規定的期限,等同於主債務的履行期限。該期限是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的,不能消滅抵押權。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日期必須寫一致的嗎

6樓:金果

不用。借款合同在前,抵押合同可以晚於借款合同的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五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八條 抵押合同的訂立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抵押合同的禁止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抵押合同的日期一般等同於或遲於借款合同,因為抵押要到相關部門做抵押登記,而且一般抵押登記的時候也需要借款合同!所以,一般抵押合同的日期都是遲於借款合同!

8樓:靜的窒息

沒有法律規定日期必須一致

9樓:瀘沽遺夢

不需要把日期寫一致,合同的內容只要不違法,當事人意思自治,但一般情況下抵押合同的日期應當與主合同(借款合同)相同或者延後,至於到車管局登記的話這個對對方比較有利,因為根據《物權法》汽車的抵押合同至合同簽訂時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沒有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沒有登記的話,你還能處分汽車,另外的人也能取得汽車的所有權,但必須是善意的第三人。

綜上所述,如果對方沒有球登記的話,你大可不必擔心,因為這樣對你有益無害!

10樓:法家刑徒

不用。借款合同在前,抵押合同可以晚於借款合同的簽訂時間。《擔保法》第2條規定: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擔保人隨時可以為已經發生的借貸關係提供擔保。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借款合同生效後,即產生了還款的債務。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有時候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而簽訂的合同即是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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