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書已經提交到法院了,但是遲遲聯絡不到對方的人,我該怎麼辦。問法院說找不到人,他們也沒辦法

2021-05-24 22:05:19 字數 5799 閱讀 1019

1樓:墨汁諾

如果沒有對方確切的位址,致使法院的傳票不能送達對方的,

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期限是六十天,到時法院可以照常**審理,並作缺席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設立理由

權利的行使應受時效的限制,所謂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期間,而產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實。為何規定時效?

中國台灣地區的立法理由謂:規定請求權經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蓋期確保交易之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蓋以請求權永久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王澤鑑先生總結時效存在有四點理由:

1、保護債務人,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現存秩序,維**律平和;

3、權利上睡眠者,不值保護;

4、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

王澤鑑先生對時效存在總結的四點理由,第1點並不令人信服,根據社會的一般倫理觀念以及立法規定,對不主動履行應當履行的債務之人,並不會比債權人更值得保護,而且根據程式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在一般情況下,舉證困難應是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之人,即債權人,而非債務人。對時效存在的意義和目的並非毫無問題,實質上,對時效的行使會產生乙個和實體法的公正不符,

或者說與人類文明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倫理價值觀不相符合的結果,尤其是某些時效規定較短的情況下,顯得更為嚴重。

2樓:皮皮郭之歌

法院可以傳喚僅限於可以找到人的情況,因為法院傳喚是通過打**或郵寄傳票的形式,如果沒有具體明確的位址法院是無法找到人的。畢竟當事人雙方才是最了解對方的,法院的工作人員在之前根本不可能認識其中一方,並且法院不像公安那樣有網上追逃的權利,所以找不到人法院也會很為難。並且法院的案件很多,工作人員有限,不可能完全顧及到。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的訴訟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時,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達。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院應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

1、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位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

2、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

3、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找問。

拓展資料:

法院會執行強制措施的種類: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未經允許在**時錄音、錄影、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鬨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有:

第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第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第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滂、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

3樓:愛讀書的小格格

民事訴訟狀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4樓:寶雞含笑

你說的是起訴狀嗎,人民法院有權向被告發傳票傳喚,對必需到庭的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也可以公告傳喚。

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是有傳喚的義務,但是如果法院做事積極性差加上侵權方的逃避,那麼就造就了你現在的情況。

我國的缺席審判是有很大的缺陷的,這嚴重影響了被侵權方的利益,但是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是要講程式的。還是忍忍吧。祝你好運

6樓:60歲換牙牙

法院不是私人偵探

傳票送到可以缺席審判,但是人沒在,怎麼判?

法院判決書下來了但是找不到被告人怎麼辦

7樓:逍遙子家

1、如果找不到她,法院會將判決書郵寄到她的聯絡位址、交給與她同住的人或公告送達,無論能否找到人,判決書都是有效的;

2、判決書生效後,如果不找不到人,應在判決確定的償還期限屆滿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能找到她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她的財產還給你家;

3、如果找不到人,也找不到她的財產,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申請中止執行,這樣的話,你什麼時候發現她有財產了,都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如果不在判決生效後的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時限後,你們就無法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4、如果實在找不到人,建議你不必再找她本人,去找她的財產線索就行了。待判決生效後,向法院提供她的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2、《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判決書的送達:法院會將判決書送達她的聯絡位址、交給與她同住的人;如果找不到她的位址,可以公告送達,總之:找不到人,判決書的送過也不成疸的。

(2)找不到她,你們的判決執行:判決生效後,你家應在判決確定的償還期限屆滿(如果判決上沒有確定她的償還期限,就在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能找到她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她的財產給你家。

(3)如果暫時找不到她的財產:你家也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申請中止執行,這樣以後任何時候發現她有財產了都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如果不在判決生效後的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時限後,她不還你們就無法再要求法院保護你們的權利了。

建議:不必再找她本人,去找她的財產線索就行了,待判決生效後向法院提供她的財產線索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找不到她,怎麼辦?」:

(1)判決書的送達:法院會將判決書送達她的聯絡位址、交給與她同住的人;如果找不到她的位址,可以公告送達,總之:找不到人,判決書的送過也不成疸的。

(2)找不到她,你們的判決執行:判決生效後,你家應在判決確定的償還期限屆滿(如果判決上沒有確定她的償還期限,就在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能找到她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她的財產給你家。

(3)如果暫時找不到她的財產:你家也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申請中止執行,這樣以後任何時候發現她有財產了都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如果不在判決生效後的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時限後,她不還你們就無法再要求法院保護你們的權利了。

2、建議:不必再找她本人,去找她的財產線索就行了,待判決生效後向法院提供她的財產線索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0樓:法律實務研究

法院作出判決後,需要送達雙方當事人,判決才能生效。

如果找不到被告,就無法送達判決書,將導致判決無法生效。為此,法律規定,如果確實無法查詢到被告下落的,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被告送達判決書。自法院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個,即視為已經送達。

11樓:原野茫茫

公安機關沒有義務查詢被告,原告可以立執行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採取措施上網公示被執行人資訊,限制高消費,督促履行義務。

12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書下來後 如果是判的對方責任對方賠償的話,人找不到法院到時候會採取強制執行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狀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14樓:張勇律師

向法院提供她的財產線索後申請強制執行。

15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找不到人這是訴訟中最麻煩的,法院不會很認真跟你們找,找不到對方法院公告送達,但執行就必須要你們找到對方人了。

16樓:

像你這種情況,很難辦。可以申請法院凍結其個人銀行賬戶,強制執行。

17樓:雪律師

先申請法院對判決書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給被告,待公告期滿後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期間,法院會主動向銀行\國土\車輛管理部門等查詢被告名下的財產情況.如果沒有查到任何財產,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你方提供有效財產線索後再恢復執行.

1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下來強制執行對方還是不給錢

19樓:匿名使用者

難道說這錢就算瞎了嗎?

法院傳票已寄,但沒收到,該怎麼處理?

20樓:幻影

打**不通,可以提供具體位址後,在法院也無法聯絡到對方前提下,進行公告訴訟送達,公告期滿視為對方已經收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擴充套件資料:

傳票的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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