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驚動消防,公安,法院要負法律責任嗎

2021-05-05 23:24:14 字數 4967 閱讀 1656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以跳樓為名,索要工資等,屬於擾亂社會秩序,可行政處罰。但因對生活絕望的除外。

2樓:定格在時刻

不需要。為什麼要跳樓?

學法律專業去公安局好還是去法院好

3樓:胡小律

公檢法三家,

公安:女生發展前景不大,但公安部門權力涉及比較多,自己和家裡親戚朋友辦事方便。

法院:需要專業知識相當高,需要審判案件嘛!發展前景不錯,但比較累,平均每個審判員一年要裁判300案件。太累了,上班時間想辦點私事不容易,因為**呢。

檢察院:發展前景不錯,比較清閒,工作不是很累。但權力太少。待遇嘛,法院比較檢察院稍高一點,比較公安高一節。

4樓:水月風情

法律專業學習的相關法律知識,當然是去法院比較好,但是還是要說明一下,就是現在的公安系統和法院系統都是需要靠考公務員才可以進入的,所以還是準備好相關的考試情況,然後參加相關的考試吧。

5樓:木子女

如果不是公安學校畢業的,最好選擇法院,何況你又是女孩子

在公安局用到的大多是刑偵方面的知識

相對你學的法律,在法院工作的話更容易發揮自己的能力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法律專業的,還是到法院好一些,在法院接觸到的法律實務更加全面,民事、刑事、行政、審判監督、執行都能接觸到,對以後的全面發展有好處。

公安機關主要是刑事偵查方面的,其他如民事、審判監督等不涉及,接觸面太窄。

7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院相對好點,當然如果可以的話進檢察院更好!

8樓:匿名使用者

哪都好,關鍵是你能去的了。

請問**部門有權管「法律」、「法院」和「公安局」嗎? 40

9樓:漢律網

原則上無權管理的,但是,國內情況特殊。

法律檔案是由法院發出?還是由公安發出

10樓:回憶0_0明天

你所說的法律檔案是什麼,很多機關都可以發有法律效力的檔案。我猜你要問狹義上得,公安可以釋出通緝令,檢察院批准逮捕書,公安有逮捕證。法院可以發傳喚到庭的文書,也可以簽發司法拘留證

同一法律事實,法院已經立案,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受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和治安案件,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起訴和刑事自訴,沒有立案的說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重複受理

希望能幫到你

在法律上當事人未經過法院審判,公安局有拘留人的權利嗎?

13樓:肌肉好處多

當然有。

難道警察看見乙個人殺害了另外乙個人,在法院審判之前就只能回看著他自由活動嗎?答

實際上,公安做任何拘留,都不必經過法院審判,拘留分兩種,

一是刑事拘留,在查清事實以後認為嫌疑人有罪的,由檢察院審查後起訴到法院,這個案件最後就會經過法院判決,而且法院 判決只是確定是否有罪 ,和拘留並沒有因果關係;

如果是行政拘留,除了當事人對拘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這個案件從始至終都不會經過法院。

14樓:默默向上游

當然有!公安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可單獨做出十五日以下拘留!對犯罪嫌疑人,可刑事拘留後,報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最後由法院判決!

15樓:王迎慶律師

刑事訴訟法bai規定,公安機關對

du於現行犯或者zhi重大嫌疑分子,dao可以先行拘留。專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屬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辯護律師 王迎慶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治安處罰法》的授權,這個拘留是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法院的是司法拘留。

17樓:寂寞的雪

有啊,拘留和審判沒有關係,治安拘留公安局就可決定,刑事拘留需報檢察院批准

18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局有依法拘留人的權力.

19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不過一般都沒得走了

20樓:鈾涗竴鎰

拘留不能超過24小時

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釋對公安機關有效力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是法治的國家,法律治理高於一切。公安機關屬於我國的一機構,所以,對其同樣有法律效力。

2023年,**政法委員會曾下發檔案對司法解釋的效力作出過明確界定:「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適用方面的檔案」,「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統一適用的執法辦案依據,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就應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有關執法、司法機關都應一體遵循。

22樓:寒豆小姐

有的!公安機關要按照法律辦事的!

23樓:黎江月

有,解釋的效力同等於被解釋的法律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怎樣?

24樓:

根據《憲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所謂互相制約,就是要求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能互相約束,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對有關問題、有關決定,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意見,防止可能出現的偏差和要求糾正已經出現的錯誤。

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礎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分工負責的結果和必然要求。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三個相互聯絡的必要條件。分工負責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防止主觀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檢、法三機關互通情況,通力協作,保證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和有效地保護人民。

互相制約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

擴充套件資料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互相配合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檢、警配合。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應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提起公訴做好準備;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而又符合逮捕條件的,應及時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自偵案件,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加以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通緝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2)檢、法配合。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應當為法院審判做好準備,法院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犯罪事實和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就應當及時**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除特定情況外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第二、公檢法三機關互相制約。在我國,三機關互相制約具有兩個特徵:

1、是制約的雙向性,即承擔偵查、控訴、審判職能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制約具有相互性,每乙個機關都對其他機關形成一定制約,同時它也成為其他機關制約和監督的物件。

2、是檢警制約和檢法制約。

一、檢警制約。

1、是在立案制約。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是在逮捕許可權上互相制約。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逮捕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檢察院不接受,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3、是在不起訴許可權上互相制約。根據2023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4、是對偵查行為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檢法制約。一方面,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檢察院的指控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另一方面,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有權按第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這是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一種制約。

人民法制網-「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正當性

2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26樓:武陟王斌

公安機關負責一般刑事案件,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和辦理**瀆職類案件,法院負責審判和辦理自訴案件

27樓:銅陵孺子牛

公安負責偵查(刑法規定的幾種犯罪除外)、檢查負責批捕和起訴、法院審判

28樓:

沆瀣一氣。事實就是這樣。

29樓:君哥大叔日誌

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憲法》

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7條做了相同規定。

憲法第135條不僅涉及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界定問題,在實踐中,該條的運作狀況對三機關的職權和職能進而對公民權利保障產生了實質影響。對於三機關關係在理論與實踐上的體現,尤其是對該條的核心內容——「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這樣要負法律責任嗎,這樣要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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