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別國憲法,比較我國憲法與別國憲法中關於公民基本權利規定的差異

2021-03-22 09:41:45 字數 5839 閱讀 3978

1樓:逍遙海風

我國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之規定除了集中體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以外,另外在第一章總綱的若干條款中也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問題。憲法依據不同目的和各種具體基本權利的不同性質,做了區分式的限制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

1.專門性法律限制。這裡的法律有特定的指涉,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所通過的規範性檔案。採行法律專門限制的方式,有多個條款。

比如憲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

2.附條件的法律限制。此種限制方式在肯定國家公權力機關有權依照法律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為了不妨礙公民基本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避免公民基本權利的空洞化,因此,對該權利限制的可能性和條件做了更加明晰化的預設。比如,憲法第34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是,到底那些權利宜採取此種限制方式,以及如何合理地預設限制條件,限制的範圍與程度是什麼?這些都是我國今後修憲時應當特別重視的問題。

3.一般性法律限制。按照現行憲法第33條3 款之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因此,我國任何公民都可在堅持該項原則的前提下,發展自己的自由空間,健全自己的人格質素,以期形成乙個良好的憲政秩序。本條相對於憲法第51條而言,它要附屬於後者所表達之限制目的,同時從實踐操作層面來說,當不同憲法條款所確認之公民基本權利因價值位階不清晰而發生衝突時,其取捨就必須以憲法第51條所表達之價值理念為據。有鑑於此,憲法第33條3款之規定,僅構成憲法51條之補充,它只是區分式立法方式的一種,似不宜被單獨看作乙個概括式的限制條款。

4.隱含性(空白性)法律限制。其專指憲法有關公民具體基本權利的條款規定中,沒有任何關於此項權利的限制規定,但這並不意味它的享有和行使是超限制的和無限制的。因為權利和自由以法律存在為前提,那裡沒有法律,那裡便沒有權利和自由,故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憲法和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權利的一種限制。

任何權利包括以本立法例表現的權利,都不得不受憲法所表達和追求的價值理念和價值秩序的限制。法國連帶主義法學家狄驥認為,任何個人都不可能絕世而立,每個人與他人和社會必定要發生各種社會連帶關係,社會的基礎便是社會全體成員由於需要相同和勞動分工而產生的相互依存關係(連帶關係)。由於社會連帶關係的存在,而有一種基於社會連帶關係的社會準則,這些準則構成社會客觀法,是國家與法律的基礎,個人必須服從,因此權利自然要受到限制。

1我國現行憲法採用隱含性法律限制方式的條文有許多,例如: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5.反向式法律限制。依照國外通行之立法例,對公民基本權利之限制,主要指公權力機關應如何秉持社會公益原則,而對公民權利加以限制。從立法例之常規來說,罕有在乙個條款中既肯定公民具體基本權利的同時,又規定公民行使該項權利的目的、動機和方式。

2因為其一,這樣立法使人難以辨別立法者的真實動機意在肯定公民權利抑或是否定公民基本權利;其二,成文憲法國家大多要通過部門法將憲法之規定具體化,部門法可更從容和充分地規定公民權利行使的邊界,故憲法之規定未免顯得多餘;其三,縱使由於立法不能做到「無縫隙化」而導致憲法必須「司法適用」3,亦可仰賴「司法者的理性」援引憲法第51條和第33條而實現防止「權利濫用」的目標。我國憲法第35條在規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這一規定直接針對個人設定義務,未免混淆了憲法與部門法的不同功能。

又比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這裡姑且不**民人格尊嚴受到損害的表現形式是否僅限於侮辱、誹謗和陷害,其實暴露公民隱私、暴力殘害身體等亦可損害公民人格尊嚴,因此,本條款無疑存在邏輯不周延的問題,而且,本條款賦予國家一種積極的義務來排除對公民人格尊嚴的侵犯,更會造成憲政邏輯的困境。

2樓:戚廣利

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歷史背景不同,憲法肯定是不一樣的。公民的權力義務也會不同的,這樣比較沒有實際意義,在目前的情況下也是行不通的。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4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宗教信仰和文化權利。

5樓:悅悅專屬暱稱

公民有權利去選舉啊,然後還是可以去舉報一些什麼東西嗯,指正一些什麼東西?具體情況你可以去找一下憲法裡面,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一張裡面有沒有這些?裡面有沒有有?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政治權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權利和自由可分為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表現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權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為

人身自由權

住宅不受侵犯權

人格尊嚴權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權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可分為

財產權勞動權

勞動者休息權

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獲得物質幫助權

受教育權

獲得救濟的權利

獲得救濟的權利可分為

申訴、控告

取得國家賠償權

取得國家補償權

社會生活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婦女兒童權利等。

公民的平等權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樓:劉楊瑞

規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享有中國的法律權利,享有勞動法的權利

8樓:銀行卡實話實說

公民的基本權利,有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平等權,宗教信仰自由等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9樓:皮傑圈

生命權,健康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憲法中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_權利有:

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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