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違反經濟法的案例有哪些?詳細一點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2021-03-22 05:46:50 字數 6018 閱讀 9114

1樓:南山紛紛鳥

1、「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案

鮑才勝公司成立於2023年5月4日,經營範圍包括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2023年9月28日,彭某麗申請註冊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糕點、蛋糕、麵包、餅乾」等第30類商品上。2023年3月20日,彭某麗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鮑才勝公司,至此鮑才勝公司成為該商標的權利人。

分析: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鮑才勝公司系「鮑師傅」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就17899179號註冊商標而言,儘管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範圍包含第30類中的麵包,但該註冊商標為圖形商標,不包括任何漢字,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60註冊商標而言,該商標為**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包括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等飲料,並不包含麵包、糕點商品。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96號註冊商標而言,該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包括第43類的餐廳、餐館服務,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經營的涉案店鋪提供了麵包、糕點等商品的銷售,且麵包、糕點均是事先製作而陳列在櫃的,與通過及時製作加工、應消費者需求製作並提供食品、設施、消費場所的餐飲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涉案標識使用範圍與易尚公司授權其使用的第17899096號核定使用的服務專案不一致。綜上,緣朵飲品店未規範使用易尚公司授權的註冊商標,其將涉案標識使用在其銷售的麵包、糕點上的行為落入鮑才勝公司涉案註冊商標權的保護範圍。

據此,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緣朵飲品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萬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

近日,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楊某在薛家灣某農機銷售處購買了一台拖拉機,在使用過程中一直出現高溫情況,幾次找商家處理,但始終解決未果,迫不得已,楊某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之後,立即聯絡楊某了解具體情況,並且針對具體情況聯絡商家進行核實,確認楊先生所投訴內容真實無誤,確實是商家商品有問題。經過幾次調解,最後達成一致協議,商家給楊某解決拖拉機高溫問題,如不能解決,商家更換發動機,如還未解決高溫問題,商家同意更換新的拖拉機。

案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問題,所以楊某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中介敲詐案

2023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一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中介費。

一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裡面又多出來12500元!一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一遍中介費」。

劉先生一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介市場魚龍混雜,儘管監管部門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註「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中介費,如遭拒,則採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一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在日常生活中有關法律的10個例子

2樓:匿名使用者

1,早晨來上班,你過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

2,路過菜市場,買了煎餅果子。他要約,你承諾,跟攤主形成買賣合同。

3.來到所裡,有個當事人來交**費,沒帶夠,給所裡打了個條。當事人跟所裡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

4,坐在電腦前,打不開電腦,壞了,讓人來維修。你跟維修人員之間建立了合同法上的加工承攬關係。

5,人家維修完了,讓你掏錢結賬,突然發現錢包不見了。原來被小偷偷了,小偷的行為是盜竊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這是刑事法律關係。

6.你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以過年放假不出警,你起訴公安局,屬於行政訴訟。你與公安機關之間形成行政法律關係。

7.公安機關敗訴了,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國家賠償法賠償了你的損失。這屬於國家賠償法調整的範圍。

8,你很高興,請大夥去吃飯,到飯店,與飯店形成合同關係。

9,在飯店吃飯,你拼命勸大夥喝酒,結果導致一人酒後腸胃出血,朋友起訴你,與你形成了侵權法律關係。

10,現實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如結婚得達到法定條件,離婚得符合法定標準啊。

3樓:匿名使用者

案】法律職業人群體的壯大,市民法治意識的普世化,個人知識結構組合的多樣化以及法律知識的功用性特點等因素促成了吾國法律碩士生群體的不斷壯大。以鄙人所在的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為例,近年來在學院領導的智慧型經營之下,學院招收的在職法律碩士生數量迅速增加,今年的招收人數突破了200人,其數量超過了全日制法學研究生的招生人數。從在職碩士生的職業分布來看,除法官、檢察官、律師、司法人員、人大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等法律職業佔據了主流生源外,工商、稅務、國土、國資、公安、環保、衛生等行政職業者以及銀行、保險、電力以及其他企業的管理人員、企業法律工作者、法律顧問、甚至普通勞動者報考在職法律碩士的生源比例也有逐漸上公升的趨勢。

與全日制研究生相比,在職法律碩士生的優點是有較為豐富的職業經驗以及社會經驗,不擔心畢業後的工作問題,並且有不少的在職法律碩士生受過較好的法學本科教育,其不足之處在於工作與學習的時間衝突較大,讀專業書的興趣隨著職業思維的形成而有所減弱,有的學生未受過較為系統的法律教育,專業基礎較差,加之在職法律碩士生多為集中上課,因此在高校的時間較短,在寫作畢業**時查詢專業文獻受到較大的限制。

面對如此龐大的在職法律碩士生群體,筆者作為一名在職碩士生指導教師所面對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根據其特點輔導在職法律碩士生選定畢業**題目、如何設計畢業**大綱以及如何梳理參考文獻。限於篇幅,筆者分別論之。

(一)在職法律碩士生如何選定畢業**題目?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了如下的選題建議,供廣大學生和同行們參考:

首先,在職碩士生宜結合自己的本職工作選定題目,而不宜選擇乙個自己不熟悉的題目,做到揚長避短。事實證明,由於法律的普遍規範性所決定,任何乙個職業人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都會面臨一些法律問題,因此結合自己的本職工作選題,可以順手拈來各種豐富的寫作素材。即使那些並不從事專門的法律事務的同學,其在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中總是會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也不乏素材。

其次,由上述特徵所決定,在職法律碩士生應盡量避免過於理論化的選題。盡量避免過於理論化的選題有兩重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揚長避短。

由於在職生在工作若干年之後大多未系統涉獵過法學經典名著,加之知識結構不一定具備厚度,例如缺少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相關的法理知識儲備,因此避免過於理論化的選題也就等於說避免了自己知識系統儲備的不足之處。第二層含義是體現在職法律碩士的特點。在職法律碩士教育本來就屬於應用型的教育,其選題也應當體現務實、致用和服務本職工作的特點。

當然這僅僅是乙個原則,並不排除個別例外。例如個別在職生法律理論素養好,有長期讀專業理論書的偏好,擅長理論思維等。

在明確了上述的選題方向之後,接下來的任務就是如何在導師的指導下篩選**題目。儘管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並不缺乏畢業**的豐富素材,但是這些素材當中也許有的並非是乙個真正的法律問題,例如行政人員遇到的一些行政體制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不是乙個法律能解決的問題,或者說不是一篇碩士**就能說清楚的問題;有的也許是乙個老生常談的法律問題,例如普通消費者遇到的維權問題,可能每個人都遇到過,不可能每個人都寫一篇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碩士學位**,因為的**可能缺乏新穎性,而學生也許並不知道哪一類問題具有新穎性和代表性。此外,與在校學生一樣,在職法律碩士生在**選題的時候,也容易犯選題過大的通病。

作為一名碩士生導師,我的工作就是幫助在職學生選定**題目。選題的基本要求就是務必做到(1)突出鮮明的問題意識,根據問題選定題目,避免空談;(2)小題大做,精確**的寫作範圍,排除無關的寫作內容;(3)與時俱進,突出選題的實用性和新穎性。(4)將所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分別歸類,歸入到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大類當中去,從而進一步界定題目。

筆者結合所指導的11名在職法律碩士生在選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來具體分析。

例1:某同學在鐵路運輸法院工作,初步擬定了乙個「鐵路運輸體制改革與法律適用」的題目。這個題目的確具有鮮明的問題意識與新穎性。

但是仔細看了其提綱之後,覺得範圍偏大,因此建議其進一步界定**題目。具體而言是選擇鐵路運輸體制改革中某乙個具體問題的法律適用來寫。

例2:某同學從事公司審判工作,具有豐富的公司審判經驗。其初步擬定的**題目是「公司人格否認的實證研究」。

這是乙個非常實用的題目,但同時也是乙個老生常談的題目,可以說這一類**恐怕已經數以千計了,如果這樣選題,很可能喪失新穎性,同時題目範圍也過大,試想有學者已經把專著都寫出來了。因此建議其選擇公司人格否認的某一方面的法律問題來寫,結合其本職工作,建議其寫「公司人格否認中主觀要件的裁判研究」,這個題目就比較有代表性,而且與新公司法銜接,因而也具有新穎性。

例3:某同學系律師,並擔任公司法律顧問。其初步選定的題目是「公墓產品法律問題研究」。

這個題目從表面上看具有新穎性,但是由於範圍過大,很可能導致寫作的隨意性。在聽從了我的建議之後,其將題目改為「公墓產品銷售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這樣既做到了新穎性,同時又具有代表性,並且題目界定之後也比較好寫,理由是將消費者保**運用於某個新的領域,具有「實用新型」的特徵。

例4:某同學在稅務所工作,其初步擬定的題目是「稅收徵管執行的法律問題」。這個題目雖然具有很大的典型性,但是題目太大,太泛,不容易把握,也未必能寫出新穎性。

我結合自己的研究領域給該同學講了乙個案子,在我的建議下,該同學將題目該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稅收中的適用研究」。

例5:某同學在某縣委宣傳部工作,其結合自己本職工作選定的**題目是「隱性採訪的法律問題」。這個題目比較具體,而且具有相對新穎性,覺得可行。

但是仍然建議其將內容集中於某一方面,例如隱性採訪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例6:某同學在電業局工作。其在工作中遇到了乙個較為典型的問題,就是電業局給小區安裝變壓器之後,由於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發生糾紛而引發的公共電力設施的維護與責任分擔的棘手問題。

這個問題的確具有新穎性和代表性,但是牽扯到的法律問題太多,有物權法層面的,也有侵權法層面的。在我的建議下,該同學最後確定了「居民小區配電設施主體變更法律問題研究」的題目。

例7:某同學從事民事審判工作,遇到了炒賣「樓花」這樣一類官司。結合新時代的特點,該同學選定的題目是商品房「合同更名」買賣的法律問題。較好。

例8:某同學從事商事審判工作,所選定的題目是「已退出公司的股東的知情權保護研究」,這個題目非常具體,而且具有新穎性,做到了「小題大作」,但是從我自己收集到的案例來看,這個題目可能太小太具體了,因此建議其將題目改為「已退出公司的股東權利救濟研究」,適當擴大了**內容的範圍。

例9:某同學在高校工作,其初步選定的題目是:「在校學生傷害事故法律問題研究」。

這個題目雖然具有典型性,但是題目範圍太大。學生有大中小之分,且其中牽涉的法律問題眾多,不好寫。在我的建議下,該同學將題目改為「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民事責任歸責研究」。

例10:某同學在國土部門工作。其初步擬定的題目是「變革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理論初探」。

該題目結合成都、重慶兩地的城鄉統籌試驗區改革,具有鮮明的時代性。但是仔細看來,該題目仍然偏大,不太具體,在我的建議下,該同學將題目改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流轉的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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