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法的《保險合同》第十二條不明白!望各位高手詳細解釋謝

2021-03-20 05:12:15 字數 5716 閱讀 7817

1樓:莫損華年

在個人人身險中指是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中指的是被投保的物品。比如,你為車投保,車就是保險標的。車出現事故的時候,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2樓:長沙平安

就是 所保的東西需和你有利益關係…………

舉例 你可以為你的電腦投保 但不能為你朋友的電腦投保

3樓:daqing海波

保險標的就是你要保的東西 比如 你要給你的車買保險 那麼你的車就是保險標的

4樓:百年人壽小孔

保險標的就是被保財務或被保險人

保險法案例 有如下三個案例 請高手指點應該如何應對 後面附著有我的相關疑問 謝謝

5樓:阿嘉

1、按照《遺產繼承法》相關規定執行,保險受益金作為遺產來分配繼承(因為其女提供不出證據)。

2、(1)、人身保險中涉及第三人的,保險公司給付之後,第三者責任人也應賠償,相關金額需參照其醫療費用、健康費用、其他衍生費用等損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協商執行,協商不果,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2)、本案目前看來涉及的法律責任一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合同給付責任;二是肇事方的賠付責任;三是校方管理不善的責任;

(3)、財產損失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人身保險適用給付原則,財產損失保險適用賠償原則(按照經濟損失額度為賠償限額)。財產損失保險中涉及第三人有以下幾種情況:

a、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額度與損失額度相同或者保險額度超過損失額度,則可申請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額度先行賠付,然後保險公司按照代為求償權的規定,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b、不足額保險: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額度低於實際損失額度,保險公司按照自己承擔的保險額度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第三方責任人賠付給受害人;同時保險公司依據代為求償權針對自己賠付的部分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因為我是保險工作者,但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上面的幾個問題是按照我依據《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解釋,希望滿足的你的需求。

6樓:匿名使用者

1、保險金作為遺產處理。

2、(1)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給付

賠償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2)保險合同關係、損害賠償關係。

能,因為受傷害學生對保險金的請求權,不影響向第三者要求支付的民事賠償。

(3)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是第三者原因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想被保險人賠償後,在賠償

金額範圍類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合同訂立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的保險利益是?

7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選擇d

因為《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回規定「財產保答

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所以把a健康保險直接排除;

再根據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進行細分,雖然b雇主責任保險c職業責任保險d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都屬於財產保險,但是雇主責任保險在條款中規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必須存在僱傭關係並且要求投保時存在,不符合本題要求;

職業責任保險的是針對投保人因履行職業職責不當或過失產生的後果有保險人負責的保險,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所承保的是貨物,最簡單的舉例,船主可以為自己穿上的貨物購買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但是貨可能不是船主的,可是一旦在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原因的損失船主就有權利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8樓:楊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一共有5個,

1)文**釋原則:按合同文字上的文字含義結合上下文進行解釋的原則

2)意**釋原則:文**釋不清,條款用詞不准等引發爭議的情況下,會結合訂立合同時雙方的真實意願進行解釋的原則。他會結合訂合同時的背景,客觀情況等進行解釋。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收益人的解釋原則:由於保險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是由保險公司單獨訂立的,所以在文義表達不清時,法院和仲裁機構應該做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註優於先批註的解釋:保險合同雖然是格式化合同,但實際執行中仍有部分內容可能在經過雙方協商後做出修改,修改後都會以批註或批單的形式存在,所以在解釋時會選擇這一原則來執行,特別是有些批註後的意思可能和原文有很大的矛盾時,更應使用這樣的原則予以解釋。

5)補充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的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的時候,可以借助行業,國際的慣例,在公平的原則下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條款給以合理的補充解釋,便於合同的完善和執行。

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隨著外界條件的變化,有時會出現因各種情況導致的爭議,有了合同解釋的相關原則,就更利於合理的解決問題,繼續履行保險的保障功能。

9樓:我愛保險網

保險合同的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

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

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其實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只是一種比較抽象的東西。在實踐中大多數法官都是直接依靠《保險法》或者是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判定保險方面的案子的。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話可以來華律網進行法律諮詢哦。

10樓:匿名使用者

a.文**釋原則b.意**釋原則c.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d.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原則e.最大誠信原則

11樓:霸燈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

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

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12樓:拉菲代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

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

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希望對您有幫助。望採納。萬分感謝

判斷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

13樓:成都方利律師

這個說法肯定是錯的。《保險法》第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要求()。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

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

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拓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險法">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合同的分類,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有15種保險合同。1 按保險標的分類 財產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2 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 特定式保險合同 總括式保險合同 流動式保險合同 預約式保險合同。3 按合同的性質分類 補償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4 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 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5 按合...

保險法四十六條,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哪些

1 代位求償是由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衍生出來的,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能用於人身保險上,原因無它,因為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保險公司不能說給予受益人100萬 200萬或者上百億就說明保險公司已經完全彌補了被保險人喪失生命或身體殘疾的損失 2 因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肯定能向第三方繼續追償的 3 射...

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辦,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般是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 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保險理賠的流程 1 如果發生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