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保險法司法解釋的問題,新保險法說的兩年期限是指什麼

2021-03-04 09:00:59 字數 4844 閱讀 4771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兩種情況,一種是合同效力問題,也就是說這內

個合同是否有容效,這方面問題適用新的保險法,另一種是合同條款問題,如責任條款、分紅方案、免責條款,這方面的糾紛適用以前的保險法。

因此你的理解是正確的,北京**的那篇新聞我看了看,並不能說他的理解是錯的,但可能是為了更快發表,沒有注意條理性,使很多非專業人士看了以後反倒弄不明白了。

2樓:飛天小胖

我是保險公司的,剛聽法律崗的同事溝通了新保險法中的一些問題,對於在10月1日之前訂立的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而言自新法實施起有兩年的緩衝期,超出兩年仍然適用新的不可抗辯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是按照最新保險法,或許業務員會提前給你補充說明,反正不管怎樣,什麼時候出的事情就按照當時的保險法規則

4樓:匿名使用者

會理賠的 超過2年!!

新保險法說的兩年期限是指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1、是指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

,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是合同成立兩年以上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主要涉及的法條:《保險法》第16條、第32條。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6樓:匿名使用者

1、你所說的兩年:是指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是合同成立兩年以上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主要涉及的法條:《保險法》第16條、第32條。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擴充套件資料

新保險法修改內容

從修改結果來看,這次共修改了原《保險法》中的33個條文,把其中的兩條合併為一條,另外增加了6個條文,使《保險法》從原來的152條增加到158條。歸納起來,這次的修改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修改了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取消了由監管部門制定條款費率的規定。

二、擴大了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將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列為產、壽險公司都可以經營的險種。

三、突出了有關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授權監管機構制訂相關的具體辦法。

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險中介尤其是保險**人**行為方面的有關規定。

五、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

六、增加規定了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

七、修改了罰則部分,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手段,加大了懲治力度。

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險。設立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但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該解除權,新保險法對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規定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同時,新保險法還借鑑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同時,為保護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但對於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幾位朋友的說法不對,新《保險法》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立法精神,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總共6條的司法解釋也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解釋規定,帶病被保人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簽訂的合同,同樣受到新法「不可抗辯條款「的保護。

我這裡有個案例供樓主參考:

雲南現成案例下月**

「按照高法的『解釋』,雲南『腎衰竭帶病投保拒賠案『將適用於新保險法,我們勝訴的可能性明顯提高了。」張巨集雷在得知「解釋」釋出之後非常興奮,他認為該案件將成為新《保險法》施行後中國首例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的理賠官司。

2023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市民王濤(化名)在昆明一家保險公司先後購買了兩份重疾險,雙方達成《保險合同》,按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如確診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按雙倍保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2023年10月,王濤在一次體檢中被醫院確診罹患「慢性腎功能衰竭」,想到自己曾經買過的保險,次年4月,王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然而,令他沒想到的是,2023年8月9日,一張《理賠處理意見通知書》斷送了他的希望,「我公司決定對此次給付申請做拒賠處理」——理由即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帶病投保。無奈之下,王濤2023年8月30日自費接受了換腎手術。

2年過去了,就在王濤以為已經徹底沒有希望獲賠的時候,新《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引起了他的注意。「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王濤認為,按照新規自己的重疾保險合同應當有效,保險公司也應按合同支付保險金額。

於是委託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張巨集雷律師,一紙訴狀將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而此案也將於2023年10月13日在盤龍區法院**審理。

「舊保單能否適用新法,我們持懷疑態度。」在「司法解釋」正式釋出之間,昆明另一家知名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就此案的勝訴與否表示了懷疑,「究竟2023年10月1日前帶病投保的能不能適用新法還是未知數。」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解釋,讓眾多質疑的聲音安靜下來。

8樓:尋找京廣線

通俗的講,假設某人買保險時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患有保險公司規定拒保的疾病或身體條件。而在承保之時沒有檢查出來。按照舊的保險法,無論多少年後保險公司再查出來之後,有權利接觸合同或拒絕賠償。

而新保險法實行後,如果2年之內保險公司沒有查出應拒的保疾病或身體條件,那麼2年後需要理賠時不得以「沒有如實告知」為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決絕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2023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單,其兩年的不可抗辯規則從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計算,對於2023年10月1日(含)之後成立的保單,其兩年不可抗辯規則從保單成立日開始計算。(請留意保單成立日不是保單生效日,保單成立日一般指客戶遞交投保書,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日期,生效日則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到客戶保險費的日期,這兩者是有差別的)

以上法院對新保險法關於兩年不可抗辯期計算的司法解釋

10樓:友邦精靈

2023年19月1日後實施,2023年10月1日以後的合同適用此法律,以合同生效日起算。

11樓:匿名使用者

指的是合同生效日起兩年,也就是從客戶的保險單出來,簽收回執那一刻起兩年時間,被保險人只要能隱瞞其帶病投保等兩年時間,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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