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四十六條,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哪些

2021-03-04 06:27:01 字數 5018 閱讀 2408

1樓:匿名使用者

1、代位求償是由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衍生出來的,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能用於人身保險上,原因無它,因為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保險公司不能說給予受益人100萬、200萬或者上百億就說明保險公司已經完全彌補了被保險人喪失生命或身體殘疾的損失;

2、因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肯定能向第三方繼續追償的;

3、射幸行為跟上面的兩點完全不沾邊,射幸是針對保險合同而言,說明一些保險合同是不一定以肯定會支付保險金為合同結束的,比如說我們乘坐長途汽車買票的時候,會買乙份意外傷害保險,當你安全抵達目的地的時候,合同就終止了,保險公司也沒有義務去支付保險金了……

所以,代位求償和射幸行為是兩碼事,請不要混為一談。

怎樣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2樓:微是

第四十六條 【人身保險保險人代位追償的禁止】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人身保險保險人代位追償的禁止規定。本條保留了原《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將「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修改為「被保險人」。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在其賠付金額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即代位追償權,又稱代位求償權。對此,《保險法》第60條等條文作了詳細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分為定額型合同和補償型合同兩種。

人壽保險合同大都為定額給付型的保險合同。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無法用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險的某些險種只能以定額方式承保,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並不具有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補償性質,也無法達到實際意義上的補償,因此也就不存在實際損失低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的問題,保險人只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當某些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為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本身仍享有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追償權。

不管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加害第三者處獲取多少賠償金,也不必向保險人退還保險金。但是對於補償性的合同,則應當適用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

本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行為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享有追償權。由於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是人身保險中特有的,因此新法雖然表面上刪除了「人身保險」的字樣,但仍然可以理解為本條適用於人身保險。因此本條仍堅持規定人身保險不享有代位追償權,但學者對本條是否是對人身險領域裡可以適用補償原則的全面否定爭論不休。

可惜本次保險法修訂對此仍然未能妥善解決。代位求償權僅僅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之一。否定代位求償權不等於否定補償原則。

為了實行補償原則,不是只有允許保險人代位求償一種途徑來實現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而不當得利的目的。在重複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雙份賠償,因而採用分攤原則;在保險事故由第三者所致的情況下,為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雙份賠償,因而採用代位求償原則;在保險人按推定全損向被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後,為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補償後又獲得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因而採用委付。這些都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從保險原理看,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雖是人身保險業務,但屬於短期保險,與財產保險同樣具有補償性,精算基礎和財務會計處理原則也相同,在國際上通常被視為「第三領域」;利用非壽險精算設計出來的費用報銷型短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應當與財產險種一樣適用補償原則。保險公司一般也在費用報銷型醫療險種中約定,對被保險人已經從醫療機構、其他保險公司或社會醫療保險機構以及第三者那裡取得賠償的醫療費用部分,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有權將這部分醫療費用剔除後報銷剩餘部分。

為了明確在財產保險和健康保險等第三領域的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長期以來學者紛紛建議應在將來《保險法》修改時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和非壽險的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中的醫療費用賠償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如果本次修訂時效仿第38條(人壽保險保費以訴訟方式要求支付的禁止)將人身改為人壽一樣,將原《保險法》第68條規定的人身保險修改為人壽保險,就可以解決長期以來關於補償原則適用的紛爭了。即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但非壽險中,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僅排除損失補償原則在人壽保險中的適用,但醫療費用保險等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不適用本規定。但可惜的是,此次保險法修改並未在此方面有任何突破,仍然無法解決目前司法裁判在損害補償原則方面理解和適用的分歧,從而留下遺憾。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賠償的流程和賠償的保險責任劃分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4樓:長沙律師安金龍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五條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哪些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賠償的流程和賠償的保險責任劃分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 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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