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調動問題

2021-03-05 09:48:37 字數 2066 閱讀 6714

1樓:匿名使用者

沒關係,你基本沒可能調動。放棄吧。調動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的,就憑你不知道有編制和沒編制的巨大差別就知道你是乙個外行。

雖然你沒法調動,但可以給你普及一下知識。這裡面最少要涉及3個部門,交通局、規劃局、人事局。你想去規劃局,人家為啥要你?

你是哪個領導的親戚,憑啥人家要負擔你的工資?而且在超編的情況下。要想調進規劃局,要規劃局正局長點頭,一般人事權、財權都是正局長手上,人家咋可能理你乙個完全不認識的人?

如果你奇蹟般的讓他點頭了,那你要去人事局問一下有空位沒?你說超編,很可能就沒有空位,就沒法調動。如果你運氣好,那就是你單位放人。

如果你是你們單位可有可無的人,單位一般還是會放的。

ps:調動的政策是給有關係有錢的人準備的。人人不喜歡現在的工作,都想調動,都能輕易調動,那日常工作如何進行,那不是亂套了。好好想想吧。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需要保留編制,如果沒編制你去幹嘛?我們剛辦過類似的調動,我同事和你一樣情況

3樓:kira城

關係估計也是處級以上了

樓主似乎真的很不顧大局啊,本人曾服務於事業單位但是為編外,同工不同酬***。

你既然在原單位是編內,享受國家公務員薪資為何又貪圖乙個看似較好的單位卻放棄原來的崗級呢?你真的確定自己可以承擔並接受合同工的薪資條件麼?關係這種東西所謂也山外有山人上有人。

如果真有空缺的話很可能給了更有關係的,即使你也很有關係但是按照市場等價原則也挨不上你啊。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系統 調動的難度太大

不知道你那邊的經濟發展水平怎麼樣

我們這你要在系統內調動 即使有關係 起碼也要好幾萬而系統之間的調動 難度就大得多了

5樓:羅柚

首先要找到接收單位並同意接受,然後接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調入並加蓋公章,最後調入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向調出單位發出調動函。

1、  找到接收單位,同意調入並加蓋公章;現單位的負責領導及其主管部門同意調出並加蓋公章;

2、由接收單位提交用人申請書給上級主管部門的負責領導;

3、接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調入並加蓋公章;

4、調入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向調出單位發出調動函;

5、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調動函到調入單位報到;

6、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調動函到原來工作單位的財會部門辦理工資遷移手續;

7、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調動函、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新單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局戶 籍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6樓:薊歆林曼麗

對於《辦法》第3條第4項的規定,我認為既有合理性,也有不合理之處,我們應該客觀的看。對於經費**形式相同,這一點可以理解,畢竟每一類的經費**事關**財政支出,差別大相徑庭,應該嚴格區分。可是對於經費還需**於同乙個財政局,則凸顯出不合理性。

由於這樣的解釋,直接限制了省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法實現跨市跨區溝通交流。限制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溝通交流,有以下弊端:首先,限制不利於廣東省事業單位系統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健康發展。

因為限制的規定,事業編制合理的溝通交流渠道被堵死,長期從事相同的業務。對個人來說,不利於閱歷的豐富,見識的增長,視野的拓展以及更多實際工作經驗的積累。

其次,限制不利於隊伍活力和新理念的激發。事業單位人員在長期的工作過程中,需要不斷的學習交流,尤其是專業技術人員,合理的溝通交流,互相學習,可以取長補短,激發隊伍活力。比如,先進地區的事業單位人員到欠發達地區去,可以帶去先進的理念和經驗;上級事業到基層事業,可以發揮巨集觀思考的優勢;基層事業人員上來,可以學習上級單位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

因此,我認為應針對以上問題所述,對《辦法》進行修訂操作,開放廣東省事業單位人員的交流渠道,拓寬發展路徑,使事業單位人才政策更人性化,更具科學性、開放性。

當然,事業單位人員的交流調配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科學的規劃和實施,健全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體系及具可操作性的流程規範。我認為,整個實施過程首先應重視合理性、合法性,貫徹公開、平等的理念,遵從適才、人崗相適原則,堵住漏洞,防止利益尋租,使得真正需要交流的人才實現交流調配。另外,全省對於事業單位人員招聘,應該統一招考標準,並針對不同的專業崗位設定科學合理統一的招考流程,從源頭上保證事業單位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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