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規

2021-03-04 04:42:34 字數 5554 閱讀 2935

1樓:威威豆奶王

一、專屬管轄的概念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的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轄。

二、特點

專屬管轄的顯著特點是排他性,即法律規定的某些案件不得適用地域管轄的原則,當事人也不得自行協議管轄,外國法院更無權管轄。

專屬管轄特定案件是: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佔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如貨物的裝卸、駁運、理貨等環節造成的汙染港口、損壞港口設施所形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所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2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3樓:找法網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型別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專屬管轄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4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5樓:掌禎聞運鵬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管轄,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6樓:包冰召向真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以下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產生糾紛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樓:暖雲律師

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8樓:郝泓秦雪卉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民事訴訟法中專屬管轄中大概包括哪三種案件?

9樓:匿名使用者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10樓:司考我知道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1樓:穿吧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得很清楚!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訴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訴有哪些

12樓:我就是我

專屬管轄之訴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13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

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些?

14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

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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