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恆定原則,求答案簡述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2021-03-04 05:46:19 字數 1536 閱讀 6737

1樓:勞動法行家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

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求答案**簡述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2樓:isabel大步走

原則:1、 當事人平等原則

概念:(見內容)

內容:1、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 2、法院應平等地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2、 辯論原則

概念: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辯論。

意義:1、行使辯論權能夠查清案件事實 2、是程式正義的內在要求

實施(1)辯論的階段:辯論絕不限於法庭辯論,而貫穿於從當事人起訴到訴訟終結的整個過程中。

(2)辯論的形式:當事人的辯論既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

(3)辯論的內容:當事人辯論的範圍包括實體問題(實體事實和實體法律適用)和程式問題。

3、處分原則

概念: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內容:1、處分權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人和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人。

2、處分權的物件: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3、處分權的階段:適用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執行階段亦可)

4、處分權的前提: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

4、誠信原則

5、檢查監督原則

概念: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特點:6、同等原則:外國當事人和我國當事人居於平等的訴訟地位,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7、對等原則:若外國法院對我國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則我國法院也相應的限制該國當事人在我國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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