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找不到被申請人怎麼辦,申請仲裁了,找不到公司負責人怎麼辦?

2021-03-04 08:49:55 字數 2955 閱讀 4157

1樓:牛進國律師

依法公告送達申請書副本和**通知書,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理由仍拒不到庭,缺席**並作出裁決。

2樓:我是老表

發公告,三個月後照常**。

申請仲裁了,找不到公司負責人怎麼辦?

3樓:豆村長de草

勞動仲裁找不到用人單位的法人處理辦法:

1、可以可以採用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鑑於無法找到當事人,一般可採用留置送達(留置於經營場所,須有見證人)、公告送達(單位門口張貼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

2、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3、找不到公司的法人,可根據工商檔案找公司所在地,即公司住所地,只要公司找到並有財產可供執行即可。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院可以對用人單位的公司賬戶或者公司的財產進行一定的查封和拍賣,如果用人單位的老闆故意轉移財產的,法院可以視情節的嚴重進行拘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的程式:

1、手續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當被執行人在國外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裁決的承認及執行。

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

由於我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實行級別管轄,因此,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其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

2、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檔案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3、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外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該國的法律規定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可以採用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2、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法律規定必須是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說你必須得經過仲裁程式才能到法院起訴。

雖然仲裁方面我不是很了解

但是,法人和公司負責人是不一樣的概念,你應該去工商局查一下你的公司是否已登出,否則一登出你就拿不到錢了,所以最好能夠先財產保全。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通過工商局查詢法人資料,把查詢結果給仲裁委。如果仲裁委裁決不予受理,可拿著不予受理通知書,去法院起訴。不過比較麻煩,時間比較長。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能找到公司就行。

您好,我已經申請勞動仲裁,但如果找不到被申請人怎麼處理呢?

9樓:匿名使用者

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公告送達。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仲裁委員會可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來送達法律文書。

而如果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的,可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仲裁委員會即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四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

第四十九條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條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一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仲裁庭登報送達**通知,如果登報送達被申請人仍不到庭,可以按缺席**.

申請仲裁後,找不到被申請人怎麼辦

11樓:匯法網

勞動局說的公示兩個月是沒錯的,公告送達需要陸0天公告期,公告期結束後對方不來,就會缺席裁決,裁決後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有個問題,就是必須有東西可供執行才行,所以,你們需要在這兩個月調查一下,老闆還有什麼財產沒有來得及處理或轉移。

被申請人遲遲不領仲裁裁決書,怎麼辦

我不知道你的仲裁是何種性質的,如果是勞動仲裁,而且屬於下面的情形之一,那你就等滿30天,再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 適用法律 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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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是被申請人不簽收出庭通知,可以通過留置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等形式送達 2 如果經過了送達程式後,被申請人也拒不出庭的話,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仲裁的。根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四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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