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遲遲不領仲裁裁決書,怎麼辦

2021-08-09 03:04:42 字數 2920 閱讀 7577

1樓:塗鴉好

我不知道你的仲裁是何種性質的,如果是勞動仲裁,而且屬於下面的情形之一,那你就等滿30天,再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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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如果是勞動仲裁裁決,可依法進行公告送達。商事仲裁,是否可適用公告送達,尚無明確規定,實務中,已有商事仲裁裁決公告送達的先例。

【解答依據】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仲裁期間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於期間的計算和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仲裁下達後,對方用人單位一直不去拿裁決書怎麼辦?

3樓:對乙醯氨基酚

用人單位拒絕裡過去勞動仲裁文書的,可以通過留置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7至51條規定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

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後,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

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裁決後對方不執行的解決辦法: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並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後應當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4樓:花無缺

視為送達,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主持雙方調解,如雙方達成調解,則由仲裁員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即生效,用人單位則應當按照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如調解不成則由仲裁員依法裁決,並出具書面的仲裁裁決書。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勞動者爭議案件需遵循仲裁前置的法律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未經仲裁裁決,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勞動仲裁裁決已經生效,可是企業拒不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樓:平靜的上海

先到仲裁拿裁決書,上面有支付期,過期不付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上訴的時效是你領取之日起算十五天,和單位是否領取了無關。

如果單位拖著不拿,仲裁一般會採取郵寄的方式,如未妥投,你需要辦理公告手續,否則無法強制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讓勞動仲裁郵寄過去,讓他們簽收

從簽收之後開始算

如果他們拒絕簽收,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法,一樣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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