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後還要法庭辯論嗎,法庭辯論結束後,還能質證嗎?

2021-03-04 06:20:48 字數 4971 閱讀 7203

1樓:

首先,公證的過程也是乙個合同審查的過程,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最後才會被公證機關予以公證。所以,通過公證可以避免因為合同本身違法或者條款違法而使得合同無效的狀況出現;

第二,公證機關具有較強的公信力,經過公證的合同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合同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可以避免和減少欺詐、強迫簽訂合同行為的發生;

第三,在法律規定中,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如果有多份內容衝突的合同出現,以經過公證的合同為準;

第四,如果發生違約事項,還是要走訴訟程式,雖然公證不能代替法庭辯論,但公證合同會得到法官的直接採信,使勝訴變得更加簡單容易。

法庭辯論結束後,還能質證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有乙個民

bai事案子,我是被告。在法庭du

舉證質證時原zhi告沒有代房產證。dao法官說「庭後拿版來我看看」,當時權我也表示庭後要看看。然後就是法庭辯論,辯論結束後。

法官宣布說:「法庭辯論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我們雙方稱不同意調解,

法官說:「法庭調解結束,現在雙方閱筆錄簽字」

昨天書記員給我打**說:「原告把房產證拿來了,你還要不要質一下證。質證的話下周一**」

我說:「要」

問題二:下周一質完證後,還有法庭辯論的機會嗎?(因為關於本案,我還有新的辯論意見,能否還有法庭辯論的機會?!)

問題三:如果沒有機會法庭辯論,是否還有「最後陳述」的機會?我的新觀點是否可以在最後陳述中說一下?!

ps:本案是簡易程式,是否有「最後陳述」

3樓:由江桐安荷

問題一:從程式角度講,本案法庭辯論和法庭調解已經結束,還能質證嗎回?

:可以。

問題二:答

下周一質完證後,還有法庭辯論的機會嗎?(因為關於本案,我還有新的辯論意見,能否還有法庭辯論的機會?!)

:有。問題三:如果沒有機會法庭辯論,是否還有「最後陳述」的機會?我的新觀點是否可以在最後陳述中說一下?!

:當然要有。

法庭質證完畢之後可以宣判麼?

4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舉證、質證完畢後還有一道辯論程式,辯論及發表最後意見後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才會宣判;

二、庭審秩序:

1、【庭前準備】**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順序】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庭審調解】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5、【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審判程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三節 **審理

5樓:匿名使用者

質證完畢 還應該進行 法庭辯論 和最後陳述

6樓:匿名使用者

質證後一般就是互相辯論,然後休庭合議論.宣判.

當然對證據分歧較大的話還可能進行其他的調查程式.

7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庭審理階段,有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調解、最後陳述階段,如果已經審理結束,一方申請或法院自行取證後,有了新的證據,法院會通知當事人對該新證據進行質證後,然後下判。

8樓:郭浩律師

一般質證之後法庭不會當庭宣判,除非案件誰輸誰贏一目了然。

法律:法庭辯論和質證是一回事嗎?為什麼?

9樓:法律人房律師

你好,不是一回事,辯論是發表自己的觀點,質證是對對方的證據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辯論是陳述事實辯駁,質證是對對方所提供的證物進行質疑。

民事案件庭審質證與法庭辯論的技巧有哪些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庭辯論,是在對法庭調查進行全面總結的基礎上,圍繞 案件爭議焦點所進行的說理論辯活動。辯論發言有以下技巧需

要掌握:

(1) 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論辯方法。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案件性質確定,只需表明態度,不

做無理辯論;如果案件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證據有疑點、 案件性質不確定,要根據法律,堅持原則,據理力爭。

(2)辯論內容應緊緊圍繞著案件爭議焦點和庭審調查的重 點進行。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①從案件事實和證據上辯 論。事實是處理案件的根據。因此法庭辯論應針對案件事實;

而案件事實本身不會說話,需要證據加以證明,辯論就是通過 對事實證據的論辯,弄清案件真相。②從適用法律方面進行辯 論。事實上,法庭辯論的過程就是運用質證後的證據和有關法

律規定來論證自己觀點的過程,在進行論證時,律師必須援引 具有確切出處的法律依據以論證自己對案件性質和情節的認識 結論,提出案件的處理意見。③從案件程式上進行論辯。訴訟

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這是案件得到公正解決的保障。 為此,農民律師應當注意訴訟程式進行中的問題,圍繞訴訟程 序的合法性來進行論辯。例如案件是否公開審理、與案件有利

害關係的法官是否依法迴避等等。④在辯論中對於雙方已經達 成一致的觀點不要過多重複,不必麵麵倶到,只須作概括說明, 但重點問題應當說到談透,尤其是訴訟請求必須重點強調,以

引起法官的注意。注意法庭調查所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 時調整自己的**思路,及時修改辯論發言提綱。辯論發言要 切中要害,具有針對性,論證要準確,反駁要有力,觀點要鮮

明,邏輯要嚴密。

請問在庭審中對證據的質證和對證據的辯論有什麼區別?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心傾聽當事人

的陳述,反覆推演當事人遇到情況以及對方可能質疑的方面,不計收入、時間與體力逐一肯談涉案人員,在暗夜中無數次翻檢案卷,經常自問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是否爛熟

當做到以上後

其實庭審中的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

工作已經完成了

剩下的僅僅是當庭體勢語言表達和及時反應了

而且這個不是那麼重要的

如何進行法庭質證

13樓:幸運的活雷鋒

1、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人及

14樓:百度使用者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一般說來,質證的程式一般

2、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 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3、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審判長也可以詢問當事人。

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事實或者訴訟請求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逐項陳述事實和理由,逐個出示證據並分別進行調查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無需舉證、質證。

當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人宣讀。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宣讀的證據,可以由審判人員代為宣讀。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宣讀。

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然後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

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鑑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質證後認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方當事人要求補充證據或者申請重新鑑定、勘驗,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補充的證據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勘驗的結論,必須再次**質證。

法庭決定再次**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本次**情況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調查的重點。

第二次**審理時,只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已經調查、質證並已認定的證據不再重複審理。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

15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認定事實根據的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經當事人互相質證,是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證據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對於出示的證據,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即可以確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證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對該證據做進一步的調查和核實,而不能將有異議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提供證據和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基礎上,要將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應當將證據拿到法庭上出示,經當事人互相質證、辯論,這樣才能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避免認定事實的證據出現偏差。在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顧慮證人不願公開作證,往往不出示證據或者雖出示證據卻不講證據**和證人姓名,這樣使當事人無法質證、辯論,是不利於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雖應在法庭上出示,但不得在公開**時出示。好律師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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