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點是什麼,古羅馬法律的特點

2021-03-04 05:55:45 字數 4352 閱讀 1178

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羅馬法,一般乏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羅馬帝國的法律。從西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間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問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國法大全》中的《優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和《法學階梯》為止,羅馬法歷經了一千餘年的發展。

它從最初一種狹小和簡陋的農村共同體的法,發展成一種強大的城邦國家的法,進而發展成一種帝國的法。古羅馬法律實際上是乙個學習、傳播、應用希臘自然法思想的過程。羅馬人不僅僅把法律作為經時務世的技術工具,而是將法律作為一種體現價值觀念的藝術來對待的。

如公元1世紀初期的法學家塞爾蘇斯定義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羅馬最早的一些法學家,把解釋法律當作對社會公共生活的貢獻,努力追求法律智慧型與道德正義感相統一的高尚的倫理形象。

在古羅馬,指稱「法」的有兩個詞: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與習俗,它本身即含有潛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當性源泉。

而lex則專指由世俗權力機構制定、認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義比ius要狹窄,lex的中心意義是命令。西塞羅把lex稱為「有關命令和禁止的正確理性」。

五**學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則說,法律(lex)的效力在於命令、禁止、允許和懲罰。制定法(lex)要盡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與習俗(ius)。這一觀念我們簡言之曰「自然法觀念」。

古羅馬法律的特點

2樓:匿名使用者

中世紀的法律思想,與古希臘、古羅馬的法律思想都是客觀主義的,所不同的是,古希臘、古羅馬是自然主義的,而中世紀的法律思想特別是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則是神學主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德國著名的法學家耶林說:「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亡,宗教隨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

」羅馬帝國不僅在當時成就了並遠播了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羅馬法,而且,整個中世紀西歐法學智識的發端與發展就是一部羅馬法的詮釋與發展史。在古代羅馬遺留給後世的諸多遺產中,羅馬法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其影響逾千年而不衰。

以歷史的長時段鍛造羅馬法。正如羅馬城不是一天造起來的一樣,羅馬法也不是一夜之間驟成的。從西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間的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問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國法大全》中的《優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和《法學階梯》為止,羅馬法歷經了一千餘年的發展。

它從最初一種狹小和簡陋的農村共同體的法,發展成一種強大的城邦國家的法,進而發展成一種帝國的法。羅馬法的發展與完善,有賴於多項因素,撇開政治的、經濟的這些巨集大的背景性的動因不論,僅就法本身來看,在一千餘年的時間跨度中,羅馬法從粗陋質樸走向精細縝密,有賴於法學家窮經皓首地著書立說,親力親為地解答、撰約、協助訴訟,條分縷析地對每一項法律規則的討論與爭鳴;有賴於裁判官通過擬制訴訟和擴用訴訟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擬制某種法定要素,或參照已有的法定訴訟形式,對社會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來不及規定專門的司法救濟手段的情況和關係,以具體、靈活、變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護,以至於裁判官法成為市民法的活的聲音;還有賴於普通社會民眾的參與與推進。可以說,羅馬法諸項法律規則的形成,發端於當事人對糾紛的提起,確定於裁判官的裁決與處理,抽象化、理論化於法學家的著述。

由羅馬法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法律規則、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乃至法學傳統的形成,必須假以時日,不可能百十年間一蹴而就。在一千多年的時光流轉中,那些對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恆的關注,那些對因社會變遷而引發的新問題、新挑戰的不斷的回應,那些對司法實踐的一再的審慎的反思,最終沉澱為了一種規則體系、一種邏輯體系和一種意義體系。不誇張地說,羅馬法系積千年人類生活經驗和理性智慧型鍛造而成的。

以追求藝術的精細與完美之心雕琢羅馬法。古代羅馬法並不單純是法條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字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與法的理念,從中我們可以明白無誤地發現,羅馬人不是僅僅把法律作為經時務世的技術工具,而是將法律作為體現了一定價值觀念的藝術來對待的。公元1世紀初期的法學家p?

j?塞爾蘇斯定義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

優士丁尼的《學說彙纂》中注稱: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義。由此又引申出,「法」當是符合正義的。

烏爾比安指出:法律是關於神和人的學問——是關於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學;法的箴言不是別的,就是誠實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這些是古代社會對法和法學最精練的概括與說明。

由此,有學者斷言:「羅馬法是歐洲文化史上最偉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薩拜因)。

羅馬法的實踐性和藝術性相結合的一面,體現在流傳甚廣的諸多法律格言中。這些法律格言涉及各個方面。在法的一般理論方面的格言有:

法不是針對個別人的,而是為所有人普遍創設的;法律應當能被所有人理解;通曉法律不在於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於掌握它的精神和實質;違反法律原則的規定不應得到因循;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法則產生於事實;對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諒的;任何人不得通過損害他人的方式為自己獲利;行使自己的權利以不損害他人權利為限等。在刑法方面的格言有:刑罰應當成為對人的改造;法律考慮激憤者,激憤者卻不考慮法律(指刑法一般對在激憤狀態中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減輕處罰);疑罪從無;任何人均無義務指控自己有罪等。

在私法方面的格言有:公法不得被私人簡約變通;契約起源於意願,隨後變為必須遵守的義務;和解協議相當於已決案;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給付;不得推定任何人遺棄自己的財產物;不情願者之間締結不了婚姻等。在程式方面的格言有:

訴訟只不過是通過審判獲取應得之物的權利;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動審判;審判員不得審理與己有關的案件;法官只知法,事實須證明;舉證的義務由主張者而不是否認者承擔;一目了然之事無須證明;單一證據不能證明,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可以證明;判決應當與請求相對應;一事不再理等。我們還很難發現其他哪個民族有如此豐富的法律格言。而且,這些格言不是類似於我國古代宋、明、清時期的律學讀本或訟師秘本中的僅僅是方便記誦的法律歌謠,而是對法律規則高度濃縮化後的藝術錘煉的結晶。

今天,透過這些格言,我們仍能夠領略到規則背後的信念。今天,也仍有法學家堅持這樣的見解:「在任何時代中,法的確定性都是通過如下方面得到保證:

一是法律藝術,它居於統治地位;二是法學,它的任務侷限於形成法的技術因素……;三是立法,它相對於法學只能居於次位,其任務是構成法的政治因素。」(

4樓:匿名使用者

契約自由;法典化;民法發達,其他相對較弱。

古希臘,古羅馬法律的特點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古希臘法律思想的特點:

一、濃厚的城邦主義色彩

古希臘的法律思想就是從城邦之中產生的,因而也強烈地受到城邦的制約,可以說,城邦是古希臘所有思想家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顯著的自然主義傾向

古希臘城邦自然產生的特點使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帶有明顯的自然主義傾向。「與自然和諧一致的生活」是他們追求的生存目標。

三、法律思想對哲學思想和倫理思想具有依附性

古希臘沒有獨立的政治學和法學,在相當長的時期,政治學和法學都是依附於哲學和倫理學之中。所以,古希臘的法律思想表現出對哲學思想和倫理思想具有較大的依附性。

四、政治問題和法治問題研究相對發達

古希臘思想家特別關注政體問題的法治問題,這構成古希臘法律思想的又一特色,促進了古希臘早期民主制的形成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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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羅馬法,一般乏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羅馬帝國的法律。從西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間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問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國法大全》中的《優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和《法學階梯》為止,羅馬法歷經了一千餘年的發展。

它從最初一種狹小和簡陋的農村共同體的法,發展成一種強大的城邦國家的法,進而發展成一種帝國的法。古羅馬法律實際上是乙個學習、傳播、應用希臘自然法思想的過程。羅馬人不僅僅把法律作為經時務世的技術工具,而是將法律作為一種體現價值觀念的藝術來對待的。

如公元1世紀初期的法學家塞爾蘇斯定義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羅馬最早的一些法學家,把解釋法律當作對社會公共生活的貢獻,努力追求法律智慧型與道德正義感相統一的高尚的倫理形象。

在古羅馬,指稱「法」的有兩個詞: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與習俗,它本身即含有潛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當性源泉。

而lex則專指由世俗權力機構制定、認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義比ius要狹窄,lex的中心意義是命令。西塞羅把lex稱為「有關命令和禁止的正確理性」。

五**學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則說,法律(lex)的效力在於命令、禁止、允許和懲罰。制定法(lex)要盡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與習俗(ius)。這一觀念我們簡言之曰「自然法觀念」。

6樓:馮翼惟象

古希臘、古羅馬法律都滲透著自然法的思想。古羅馬法律思想史實際上是乙個學習、傳播、應用希臘自然法思想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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