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和古羅馬法律思想的不同點,古羅馬為什麼可以形成完整 成

2021-03-20 10:47:27 字數 6024 閱讀 8002

1樓:安揚子

現實裡存在的的確有古羅馬法律體系

是大陸法律體系之源的說法。其實對大陸法律體系做出貢獻的是古埃及人和古希臘人。古代最先有了法律體系的國家就是古埃及和古希臘,而且當時的法律體系已經相對來說很完善。

只不過後來羅馬人征討打敗了他們,然後學習了他們的法律,也就慢慢有了大陸法律體系。

後人慢慢忘記了法律的起源,就乾脆把起源直接稱為了古羅馬法律體系。而忘記了其實是古埃及和古希臘的文明成果。

其實更確切的說,真正的法律起源那是古埃及。這樣說的話就要提到乙個人了,那就是梭倫。據《希臘羅馬名人傳》記載,梭倫在早些年很喜歡出去各個國家,因為他想要經商。

在這個過程中,接受了很多當時先進國家的文明的影響,很喜歡研究這些國家,比如亞細亞、埃及等等。其中埃及的法律文明就影響了梭倫,後期梭倫在雅典也學習了埃及,立了法典。其實如果細細研究的話,是和古埃及的法老博克霍利斯的的法律有很多共同點的。

後來隨著古埃及和古希臘的國力衰退,另乙個國家強盛起來並且征討打敗他們,這就是古羅馬。古羅馬也是當時文明的代表國家,很願意汲取對他們有價值的文明。也就有後來人們以為是起源的古羅馬法律體系。

至今為止,人們提到法律還是會想到古羅馬,可見在法律方面,大陸法律體系受古羅馬法律體系影響很深。

2樓:楊傳勇吧

古羅馬法律體系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體系,也是世界上最先出現的規範性法律,是大陸法體系的始祖。

3樓:詩允love詩傑

古代最先有了法律體系的國家就是古埃及和古希臘,而且當時的法律體系已經相對來說很完善。

4樓:匿名使用者

兩河流域好像是當地的發源地,當時古羅馬進入奴隸制社會。有了較為全面的法律體系。學習他的法律體系。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這裡要討論的,就是被稱為「大陸法律體系之源」的羅馬法,而一說到羅馬,相信很多讀者朋友們馬上會想到,那是與希臘齊名的藍色海洋文明的又一大搖籃,而這個搖籃所能提供給後來的世界的文明成果,則是法律——也就是說,古羅馬的輝煌,主要表現在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備。

話說到這裡,其實就有個問題了:如若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可能存在什麼所謂的文明世界。

但是,若是要嚴格起來說,我們要知道的則是如下的事實:共和國也好,帝國也罷,羅馬的法律,最初都源於古埃及的法律制度。

自西元前2023年前後尼羅河流域開始出現國家起,到西元前一世紀被羅馬占領止的埃及奴隸制法,古埃及經歷了**、統

一、外族入侵、王朝更迭等許多變化,其法律雖也相應發生變化,但從整體來看,仍然或多或少地以它固有的特徵儲存下來,直到被羅馬法所取代。

據希臘作家狄奧多羅斯記載,作為人類歷史上最早進入文明時代的古埃及,早在西元前六世紀埃及被波斯征服以前,已有五個法老以頒布法律著稱,他們是傳說中於西元前2023年第一次統一上下埃及的美尼斯和後來的薩敘基斯、塞索斯特里斯、博克霍利斯和雅赫摩斯二世。

此外,法老哈列姆黑布也被譽為立法者,其中,法老博克霍利斯頒布的法律共有八部,包括廢除債務奴隸制、規定訂立契約不必再通過宗教儀式、准許農民**份地、限制借貸利息等內容。

這些法律文獻最早是用象形文本記載,往往以彩色畫在牆上;後來是用僧用文記載;再後是用通俗文字記載;最後則用希臘文記載。

當然,作為人類歷史上最早進入文明時代的古埃及,畢竟處在非常原始的上古社會,他們的法律制度肯定不像今天的法律這樣健全,古埃及的法律裁決,還有一部分是由神諭而非司法官作出的,但無論如何,建立在通常意義的是非觀念之上的古埃及的法律,還是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法典化了的——雖然,這些被法典化了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仍然打著代表著宇宙中的真理、秩序、和諧與正義的正義女神瑪特(ma'at)的招牌。

根據這些被法典化了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除奴隸之外,每個人均應依法被視為平等的,而不論財富的多寡或地位的高低——這些內容,很明顯的被日後的羅馬法繼承了下來。

古羅馬文明與古希臘文明有什麼聯絡與區別

6樓:都都

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聯絡:

1、古希臘和古羅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搖籃,對歐洲甚至是整個世界都有深刻的影響。古希臘人吸收、借鑑古代埃及和西亞文化遺產,創造了豐富多彩的希臘文化。古羅馬人繼承希臘和東方文化成果,逐漸建立羅馬文化。

2、希臘是羅馬的老師,羅馬的法律來自希臘雅典;羅馬神話基本都是來自希臘神話;羅馬的政體吸收了希臘成分;整個羅馬時期,羅馬人雖然不願意接受希臘對戲劇,競技的愛好,但是很多藝術,文學,還有哲學卻仍然來自希臘。

古希臘與古羅馬文明區別:

一、制度不同

希臘是典型的城邦制,其中的整體又分為君主,貴族,僭主,以及民主制;羅馬只有兩種:共和制與君主制。

二、語言不同:

羅馬是拉丁語,而希臘則是希臘語。

三、宗教不同:

羅馬是多神教的,而在希臘,並沒有形成乙個成形的宗教,更多的是以哲學家自居的哲人。

四、法律不同:

希臘沒有成型的法典,而在羅馬,最著名的就是法律,在十二銅表法之後,羅馬就已經開始有成文法典了。 古羅馬文明對世界文明的影響也體現在羅馬法的影響上,古羅馬不僅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還形成了完善的審判和陪審制度。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區別:

1.希臘是小國寡民,分為很多城邦,而羅馬是統一的帝國。

2.希臘的文學藝術更發達,而羅馬的軍事更發達。

3.希臘人更為和平,而羅馬人更為殘暴統治者很多的異族,最終被日耳曼人所滅。

二、相關知識點:

1.希臘文明:希臘是歐洲文明的搖籃,到拜占庭和中世紀時期,希臘又是東方文化和歐洲文化的交匯點。

悠久的文明給後代留下了絢麗燦爛的文化遺產,它們是希臘人的,也是全人類的無價瑰寶。希臘文明誕生於巴爾幹半島和愛琴海域。

2.羅馬文明:羅馬文明起源於義大利中部台伯河入海處。

相傳,羅馬城建於西元前753年,城市範圍起初僅限於台伯河畔,後來逐漸擴充套件至整個義大利半島和地中海周圍的廣大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領域成就卓越,成為歐洲文明的起源之一。

古希臘法與古羅馬法的區別?

古希臘,古羅馬法律的特點是什麼?

8樓:馮翼惟象

古希臘、古羅馬法律都滲透著自然法的思想。古羅馬法律思想史實際上是乙個學習、傳播、應用希臘自然法思想的過程。

古羅馬的法律思想對古希臘的法律思想有哪些法展 5

9樓:

其實事實上,古希臘雖有直接的民主制度,但並沒有正規的成文法律。依靠公民大會來作出決定,由十將軍委員會來執行。這樣的民主只適合管理雅典這樣的小邦。

他們只是認為多數人的意見就是民主,但這是有偏差的。比如乙個人是不是小偷,不能依靠大家的表決,這樣的民主最後就會淪為暴民政治。再比如說,同樣是偷竊,第乙個人可能與大家不夠熟悉,而第二個人與大家很熟悉,判決的時候由於與周圍人的關係不同,導致量刑的不同。

在羅馬時期,書面化的羅馬法的確立,使得民主有了法律的保證,不再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隨意的主觀判斷,這當然是一種進步。

古羅馬法律的特點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世紀的法律思想,與古希臘、古羅馬的法律思想都是客觀主義的,所不同的是,古希臘、古羅馬是自然主義的,而中世紀的法律思想特別是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則是神學主義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德國著名的法學家耶林說:「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亡,宗教隨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

」羅馬帝國不僅在當時成就了並遠播了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羅馬法,而且,整個中世紀西歐法學智識的發端與發展就是一部羅馬法的詮釋與發展史。在古代羅馬遺留給後世的諸多遺產中,羅馬法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其影響逾千年而不衰。

以歷史的長時段鍛造羅馬法。正如羅馬城不是一天造起來的一樣,羅馬法也不是一夜之間驟成的。從西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間的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問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國法大全》中的《優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和《法學階梯》為止,羅馬法歷經了一千餘年的發展。

它從最初一種狹小和簡陋的農村共同體的法,發展成一種強大的城邦國家的法,進而發展成一種帝國的法。羅馬法的發展與完善,有賴於多項因素,撇開政治的、經濟的這些巨集大的背景性的動因不論,僅就法本身來看,在一千餘年的時間跨度中,羅馬法從粗陋質樸走向精細縝密,有賴於法學家窮經皓首地著書立說,親力親為地解答、撰約、協助訴訟,條分縷析地對每一項法律規則的討論與爭鳴;有賴於裁判官通過擬制訴訟和擴用訴訟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擬制某種法定要素,或參照已有的法定訴訟形式,對社會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來不及規定專門的司法救濟手段的情況和關係,以具體、靈活、變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護,以至於裁判官法成為市民法的活的聲音;還有賴於普通社會民眾的參與與推進。可以說,羅馬法諸項法律規則的形成,發端於當事人對糾紛的提起,確定於裁判官的裁決與處理,抽象化、理論化於法學家的著述。

由羅馬法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法律規則、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乃至法學傳統的形成,必須假以時日,不可能百十年間一蹴而就。在一千多年的時光流轉中,那些對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恆的關注,那些對因社會變遷而引發的新問題、新挑戰的不斷的回應,那些對司法實踐的一再的審慎的反思,最終沉澱為了一種規則體系、一種邏輯體系和一種意義體系。不誇張地說,羅馬法系積千年人類生活經驗和理性智慧型鍛造而成的。

以追求藝術的精細與完美之心雕琢羅馬法。古代羅馬法並不單純是法條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字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與法的理念,從中我們可以明白無誤地發現,羅馬人不是僅僅把法律作為經時務世的技術工具,而是將法律作為體現了一定價值觀念的藝術來對待的。公元1世紀初期的法學家p?

j?塞爾蘇斯定義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

優士丁尼的《學說彙纂》中注稱: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義。由此又引申出,「法」當是符合正義的。

烏爾比安指出:法律是關於神和人的學問——是關於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學;法的箴言不是別的,就是誠實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這些是古代社會對法和法學最精練的概括與說明。

由此,有學者斷言:「羅馬法是歐洲文化史上最偉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薩拜因)。

羅馬法的實踐性和藝術性相結合的一面,體現在流傳甚廣的諸多法律格言中。這些法律格言涉及各個方面。在法的一般理論方面的格言有:

法不是針對個別人的,而是為所有人普遍創設的;法律應當能被所有人理解;通曉法律不在於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於掌握它的精神和實質;違反法律原則的規定不應得到因循;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法則產生於事實;對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諒的;任何人不得通過損害他人的方式為自己獲利;行使自己的權利以不損害他人權利為限等。在刑法方面的格言有:刑罰應當成為對人的改造;法律考慮激憤者,激憤者卻不考慮法律(指刑法一般對在激憤狀態中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減輕處罰);疑罪從無;任何人均無義務指控自己有罪等。

在私法方面的格言有:公法不得被私人簡約變通;契約起源於意願,隨後變為必須遵守的義務;和解協議相當於已決案;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給付;不得推定任何人遺棄自己的財產物;不情願者之間締結不了婚姻等。在程式方面的格言有:

訴訟只不過是通過審判獲取應得之物的權利;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動審判;審判員不得審理與己有關的案件;法官只知法,事實須證明;舉證的義務由主張者而不是否認者承擔;一目了然之事無須證明;單一證據不能證明,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可以證明;判決應當與請求相對應;一事不再理等。我們還很難發現其他哪個民族有如此豐富的法律格言。而且,這些格言不是類似於我國古代宋、明、清時期的律學讀本或訟師秘本中的僅僅是方便記誦的法律歌謠,而是對法律規則高度濃縮化後的藝術錘煉的結晶。

今天,透過這些格言,我們仍能夠領略到規則背後的信念。今天,也仍有法學家堅持這樣的見解:「在任何時代中,法的確定性都是通過如下方面得到保證:

一是法律藝術,它居於統治地位;二是法學,它的任務侷限於形成法的技術因素……;三是立法,它相對於法學只能居於次位,其任務是構成法的政治因素。」(

古羅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點是什麼,古羅馬法律的特點

所謂羅馬法,一般乏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羅馬帝國的法律。從西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間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 十二表法 問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 國法大全 中的 優士丁尼法典 ...

古雅典的法律制度,古希臘民主制度與古羅馬法律制度有何借鑑之處?

古希臘法律制度 一 古希臘法的含義和特點 古希臘法泛指存在於古代希臘世界所有法律的總稱。其一般特徵是 各城邦國家各自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統的成文法規,內容詳盡,部門完備 缺乏象羅馬法那樣的嚴密法典,審理案件的旨趣不在於法條內容的適用,而在於 公道 的抽象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較為靈活 在各城...

古羅馬與古希臘在法律上的區別,古羅馬與古希臘在法律上的區別?

希臘法具有濃厚的城邦主義色彩,是自由主義的象徵,給人以較大的自由,追求的上一一種自然狀態,但有一定的依附性。羅馬法把法分為市民法和萬民法,要求人民嚴格遵守法律,相信自然界有一種規律冥冥之中統治著人類,因此守法性強。希臘和羅馬在法律方面對近代西方影響的區別 先要搞清楚希臘城邦時代實行奴隸制民主的只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