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訴訟時效限制,為什麼要有追訴期的限制

2021-03-04 05:06:07 字數 4474 閱讀 6780

1樓:匿名使用者

時間過長,採證困難,人證也難確定了

2樓:卡卡西有寫輪眼

督促訴訟當事人積極地行使訴訟權利(不論權利的性質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保證國家的司法資源不被浪費。

為什麼要有追訴期的限制?

3樓:手機使用者

簡單來說,任何一方面的刑事法律制定都考慮社會危害性,如果一種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沒被發現,或者再犯的話,其社會危害性就變得很小,可以免於法律追究,減輕訴訟資源的浪費。從法理上講,時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之規定,一定的事實狀態因一定時間之經過而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時效包括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 刑法上的時效是一種消滅時效,包括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 ,其中追訴時效是指享有追訴權的主體對特定的犯罪沒有適時行使追訴權的事實狀態經過法定的期限,則對於該罪的追訴權消滅的法律制度。

關於追訴時效的存在根據在理論上有多種觀點:怠於行使說、證據湮滅說、改善推測說、社會遺忘說、刑罰同一說、法律與事實調和說、折衷說等 ,前6種學說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予以求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追訴時效存在的內在根據,既有其合理性,又難免片面。折衷說綜合以上諸説的可取之處,是目前較有說服力的一種理論,也是我國大陸刑法學界的通說。

新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條規定【追訴期限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其實現實中絕大部分故意殺人案和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是沒有時效限制的國際上關於時效的規定,從現存的國際刑法文獻來看,直接規定獨立的追訴時效制度的國際刑法規範有三個,即聯合國2023年11月26日《戰爭罪和***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歐洲理事會2023年1月25日開放供簽署的《戰爭罪和***罪不適用法定時效的歐洲公約》以及2023年7月17日聯合國全權代表外交會議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這三個國際刑法檔案所確立的獨立的追訴時效制度的打擊意向基本相同,均指向危害最為嚴重的戰爭等國際犯罪。《論國際刑法中的追訴時效制度》趙秉志*于志剛**《刑法追訴時效比較研究》商志超

記得採納啊

為什麼要設定訴訟時效制度?

4樓:咚咚鏘蹦擦擦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意

義在於:

首先,有利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維護確定化的社會關係。若權利人能夠行使其權利而長期怠於行使,則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將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長期不一致,不利於在當事人之間建立新的、確定化的社會關係。因此,法律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照料者,若權利人不關心自己的利益並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棄該利益的意思,那麼他人更無關心、照料其利益之義務,應當撤銷對他利益的強行保護。

其次,通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不僅可以提高權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夠提高經濟資源的利用率。此外,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面,這是為了敦促當事人及時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盡量不要懈怠。

另一方面,這是因為案件拖太長的時間會導致很多問題,比如取證方面將十分困難。

法律為什麼規定訴訟時效??

6樓:博愛傑傑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

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7樓:小六子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之間進行了權衡。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精髓在於賦予民事主體的自我選擇權與自我決策權。依據這一原則,當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權利的自由,一旦當事人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歷經久遠,已經為社會所信賴或成為其他事實的基礎,則權利人再對過去的事實自由行使請求權,就難免會有害於以該事實狀態為基礎所確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

同時,年代久遠會導致證據湮滅,當事人難以舉證,法院也難以審理,即使在舉證責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裁判結論也未必與事實相符。所以,學者普遍認為,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應當通過確立強制性的訴訟時效制度來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另一方面,如果過於強調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和強制性,甚至使法院代替當事人行使該權利,則會導致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預,進而破壞意思自治原則的根基。

因此《規定》一方面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的強制特性給予了充分的體現,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另一方面,《規定》也充分體諒並尊重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確認了是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乃是義務人的權利,其可以自由處分,但沒有賦予法院在此方面的釋明權,從而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進行了平衡。 其次,《規定》對程式安定的價值予以了體現。

民事訴訟的價值體系除了包含實體公正的價值之外,亦包含程式公正的機制。而程式安定價值即為程式公正的重要表徵之一。在程式運作的層面,程式安定價值的實現即意味著程式的有序性、終局性、不可逆性等。

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為了片面追求實體公正,或者片面允許當事人依憑其自由意志而任由訴訟程式反覆進行,則勢必會危及和破壞程式安定的價值。由於在訴訟時效制度中,對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有可能完全改變訴訟的終局結果,因此允許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將會對程式的安定性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為此,《規定》第四條將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限於一審,除非二審的時候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否則對於二審期間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援。

尤其是,當事人若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援。就此條規定而言,程式安定以及程式公正成為了立法者優先的價值選擇。 第三,在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抗辯權之間,《規定》傾向於對前者進行優先保護。

作為一項在兩**系國家均確立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存在必要性不容置疑。從其創設目的來看,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追求流轉效率而不得已作出的制度選擇,因此它在要求部分債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讓渡和犧牲其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是對債務人違反義務行為的法律措施。基於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基礎中存在「惡」的一面,法律解釋者就應當在解釋的過程中將此一制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人們「善」的觀念的方向不斷引導,即應側重於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作有利於債權人的解釋。

因此,《規定》第一條排除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幾種債權屬於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從而對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縮解釋;《規定》第四條對義務人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規定》在涉及到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旨在保護權利人的制度時,如果既可以作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也可以作有利於義務人的理解時,在不違背基本法理的情況下,都作了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同時對訴訟時效障礙事由的認定進行了合法的擴張解釋。如《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三種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三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對前述三種法定事由進行了擴張解釋,在此基礎之上,《規定》第十條對其再次予以了擴張,對「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作了規定。

[1]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應該有正確的全面的認識。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處罰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行為,更不是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是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1、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規定訴訟時效,就沒有了司法效率,面對社會如此龐大複雜多變的問題我想要是不規定訴訟時效,可能永遠沒有止盡。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督促受害一方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沒有時效,則侵害一方一直有責任負擔,這種負擔相對過重,基於上述兩個原因,要規定訴訟時效。根據侵害不同的權益,時效也不相同,大多是2年,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特殊規定,如人身損害,只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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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區別,請各舉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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