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壞人到底是義務還是權利,警察下班時抓歹徒是否是行政行為?

2021-03-04 01:45:37 字數 5585 閱讀 8167

1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不是!警察抓的就是壞人!首先搞清楚「抓」的概念,所謂抓是指警察要帶的人本身具有犯罪嫌疑,平時叫回去問話的不叫「抓」,是傳喚。

其次,「壞人」的概念,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壞人就是幹壞事的人,法院判決無罪的不等於是「好人」!

警察下班時抓歹徒是否是行政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是行政行為,就算乙個警察在外旅遊時碰上壞人抓人也是乙個行政行為,老師在課堂上講過

3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也要行使人民警察的義務和權力

4樓:匿名使用者

在管轄範圍之內即使警察下班也有行使警察義務和權利

警察抓壞人是不是個錯誤的概念

5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抓的腳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罪要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你說的只是乙個一般的常識性概念,告訴小孩子也未嘗不可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個問題,是現在正在討論的問題。

普遍意義上講的話,應該沒錯,畢竟抓錯的,或者其他的一些問題,倒是少數,一般情況下,還是抓的犯罪的人。但是犯罪的人到底是不是壞人呢?人都有好的壞的一面,不能從乙個方面看這個問題咯。

所以如果是摳字眼的話,那其實不能算對。被抓起來的應該稱為犯罪嫌疑人。只是有犯罪的嫌疑,而不是構成犯罪事實的。

哪怕,抓的是罪犯,也有是冤案的可能啊,所以,普遍來說,這個說法沒錯。給未成年人灌輸這個思想,是樹立正確的觀念,而不是對其進行摳字眼,觀念正確了以後,等他長大自行評判。相信警察也好,不行也好,大了都會有自己的思想。

說的有點亂,但是意思還是好懂得

7樓:小心小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實就是承擔特定職責的國家公共事務管理人員,和**的**、法官等等一樣,只是工作分工不同而已,一點不太成熟的看法,不知道會不會有用。

8樓:蠶她爸

不是!警察抓的就是壞人!

首先搞清楚「抓」

的概念,所謂抓是指警察要帶的人本身具有犯罪嫌疑,平時叫回去問話的不叫「抓」,是傳喚。

其次,「壞人」的概念,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壞人就是幹壞事的人,法院判決無罪的不等於是「好人」!

9樓:匿名使用者

人生第一點觀點,不要闖灴燈違章逆行的現像,***發現了趕緊逃逸快速回家,不要外面逗留。

警察抓到壞人有打壞人的權力嗎 ?

10樓:美仙傳媒總部

抓到,只能算嫌疑人,就算判罪的犯人也不能隨便打的,但是如果抓的時候嫌疑人正在實施侵害,是可以去動手制止,算自衛,但不能過度,如果嫌疑人沒反抗,就不能動手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吧,如果那人動手了,就可以自衛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警察是不能隨便打人的,請採納,謝謝。

電影中警察抓壞人的時候經常說的話是怎麼來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句話的名字叫公尺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

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諮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

」這一告誡的形成,緣於美國的乙個案例。事情是這樣的:公尺蘭達是乙個青年,他在2023年被亞利桑那鳳凰城**以綁架和**乙個18歲弱智少女罪名逮捕。

他在警察局接受了兩小時的訊問後,簽下乙份坦白檔案。但是事後,他又說並不知道「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了他沉默的權利。也就是說,公尺蘭達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權,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而警察也沒有告訴過他。

他的律師在法庭上**說,根據憲法,公尺蘭達的坦白不可以作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證據。雖然憲法修正案已經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紀60年代初,美國司法一直沿用歷史上傳下來的原則:要是嫌犯「自願」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遞交法庭作為證據。

並不強調警察必須告知嫌犯他有什麼樣的權利。「自願」而不是強迫,是那個時候惟一的標準。所以,公尺蘭達的坦白還是作為主要證據,在法庭上將他定了罪。

他被判了20年監禁。他以自己「沒有被告知權利」作為理由,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複審。

2023年,沃倫首席**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指出公民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訴嫌犯,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因此,公尺蘭達一案被宣布無效,發回重審。

從此以後,如果美國警察在抓人的時候忘了這幾句關鍵的話,那麼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詞在審理時都將被判無效,而最終人犯也可能會被法庭放走,因為他的權利在逮捕時受到了侵犯。自2023年起,美國所有的警察在訊問嫌犯以前,都必須將「公尺蘭達警告」先告訴嫌犯,不管警察那時候是多麼忙亂,多麼匆忙,心情多麼不好,形勢是多麼緊張。這就是著名的「公尺蘭達警告」的由來。

公尺蘭達一案發回重審的結果:最高法院作出公尺蘭達一案裁決以後,公尺蘭達一案重新**,重新甄選陪審員,重新遞審證據。公尺蘭達本人原來的坦白當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檢方找到了新的證據。

公尺蘭達曾經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噓過自己的犯罪經歷,警察找到了這個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證。公尺蘭達再次被判定有罪。2023年,公尺蘭達獲假釋出獄。

2023年,34歲的公尺蘭達在酒吧裡與人爭執鬥毆,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乙個刺殺他的嫌疑犯。在訊問開始前,警察向嫌犯傳達了「公尺蘭達警告」,嫌犯選擇保持沉默,但警察還是依法將其起訴。

14樓:滄海凡塵

在看香港的警匪片時,常常有這樣的鏡頭: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對他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就是著名的公尺蘭達明示。

2023年的一天,美國發生了一起劫持**案。受害人是18歲的青春玉女,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車上並被**。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犯罪嫌疑人公尺蘭達很快被擒獲。

在訊問的過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實,並令其自己寫下供述,公尺蘭達照做了。很快,案情變得清楚明了,法官判決公尺蘭達犯有劫持罪和**罪,刑期為50年。

豈料,判決下來後,公尺蘭達硬是不服判決,開始不斷上訴,經過百般曲折,最終居然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

他在上訴時辯稱,警察「強迫」他在自己不自願的情況下寫下供述,而這一點明顯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規定,即在刑事訴訟中不得強迫任何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最高法院採納了他的上訴理由,並同時指出,大凡審訊,警察必須事先告訴**者,一是他有權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選擇了回答,則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證供。否則,所得證詞無效。

這一判決成了「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在法庭上用作對你不利的證詞。」這條著名的公尺蘭達明示的誕生標誌。而公尺蘭達明示的核心內容實際上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擁有沉默權的肯定。

所謂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針對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訊問時,所享有的拒絕回答的權利。沉默權起源於十六世紀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沉默權的確立,曾被認為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鬥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沉默權並不僅僅意味著拒絕開口,它至少還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義務說不利於自己的話,追述方或法院不能採用不人道或有損尊嚴的方法強迫他說;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訊問中始終閉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權在知道說話後果的情況下,說一些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話,這些話必須出於自願。如果被逼開口,法庭不能以此作為定案根據。

沉默權是人們作為人而理應享有的權利,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道德權利,是對人的主體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價值。確立沉默權後,破案不能僅依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採取其他收集證據的方法,尤其是技術偵查手段。

沉默權的確立既是對被控者的法律保護,更是對公權力的制約,它不僅可以大大降低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無疑也將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障訴訟公正進行。

15樓:歸雲誰寄

那是「公尺蘭達法則」,什麼tvb發明的。

一九六三年,乙個名叫恩納斯托·公尺蘭達的二十三歲無業青年因涉嫌**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公尺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公尺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力法案》《the bill of rights》)這麼個玩藝兒。

經過連續兩小時的審訊,公尺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上籤了字。

後來在法庭上,檢察官向陪審團出示了公尺蘭達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公尺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公尺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後,陪審團判決公尺蘭達有罪,法官判公尺蘭達二十年有期徒刑。

此案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是警官在審問前,沒有預先告訴公尺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

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

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公尺蘭達法則"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美國,公尺蘭達規則的程式價值乎家喻戶曉,主要是通過警匪片看到,警察抓到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向他宣布權利: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選擇回答,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被用作呈堂證詞;你有權在審訊時由律師在場陪同;如果你沒有錢請律師,法庭有義務為你指定律師。然後才將犯罪嫌疑人帶回警察局。

這就是「公尺蘭達規則」,也叫「公尺蘭達警告」(mirandawarnings)。我們知道,美國是乙個判例法國家,許多憲法原則都是由一些具體的案例引伸出來的,並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刑事司法理念,也成為刑事訴訟的普遍原則。

一、案件的由來

202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亞里桑那州鳳凰城一家電影院工作的18歲女孩下班回家。下了公共車後離家還有一段路,就在她步行往家走時,一輛汽車突然停在她的面前。乙個男人從車裡出來,走到她的面前,抓住她的胳膊,並告訴她不要叫喊,他不會傷害她。

同時用乙隻手捂住她的嘴,把她塞進汽車的後座,然後把她的手腳都捆住。這個男人便開車走了大約20分鐘後停車,在車內將女孩**。之後又把車開到另乙個地方把女孩放下。

女孩跑回家後給警察打了**。警察根據她的描述在3月13日將公尺蘭達逮捕。逮捕後警察將被告人進行了「排隊」。

被害人當場認出公尺蘭達就是罪犯後,公尺蘭達也供認了自己**女孩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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