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第。一、取消「拐騙罪」可以更好地保護兒童權益。
當前,兒童被拐騙是一種常見的犯罪行為,而根據現行法律,拐騙罪的構成需要證明犯罪主體有惡意,即存在明確的非法佔有目的。這純李種要求往往會給證明帶來困難,因此在實踐中很難保護兒童的權益。
而取消「拐騙罪」,將其合併為「拐帶兒童罪」,可以使法律更加便於執行,更好地保護兒童的利益和權益。
第。二、取消「拐騙罪」有利於減少司法誤判。
由於拐騙罪構成的要求較為嚴格,為了證明犯罪事實需要很高的證明標準和技術手段。這使得司法機關在審理拐騙案件時往往會出現證據不足、難以定罪的情況。
而將「拐騙罪」與「拐帶兒童罪」合併,將有利於簡化證明標準,使司法機關更容易掌握證據,避免司法誤判。
第。三、取消「拐騙罪」可以減少法律的滯後性。
拐騙罪是一種由古代刑法演變而來的罪名,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標準較為落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進步,有必要對這種罪名進行改革。
合併「拐騙罪」與「拐帶兒童罪」可以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對犯罪行為的要求,體現法律的時代性和先進性。
第。四、取消「拐騙罪」有利於犯罪預敬褲絕防。現行的拐騙罪往往只對拐騙兒童者進行懲罰,而對於幕後策劃者、組織者等行為人往往只能處以輕微的刑事責亮姿任或行政處罰。
總之,取消「拐騙罪」並將其與「拐帶兒童罪」合併成乙個罪名,是有其必要性和積極意義的。這種做法可以更好地保護兒童的權益,減少司法誤判,適應現代社會對犯罪行為的要求,同時也有利於犯罪預防和懲治。
我支援取消「拐騙罪」,相信這將為我們建設更加公正、合理的社會法治環境提供積極的支援。
2樓:我是乙隻皮皮鴨
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實際上是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和完善。
當前,我國刑法規定了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兩項罪名。
拐騙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將他人拐騙走,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較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並處罰金。
而。拐賣婦女兒螞乎廳童罪。
則是指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方式,將婦女兒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悶隱者死刑,並處罰金。
雖然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都涉及到拐走他人的行為,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
很大的區別。
拐騙罪側重於非法手段,即以欺騙、脅迫、強制等手段將他人拐騙走,強調的是拐騙手段的非法性和違法程度。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側重於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行為,強調的是行為的危害性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在這種情況頃胡下,將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能夠更好地強調拐帶行為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利益。
同時,統一的罪名也能夠簡化司法程式,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3樓:僕翔宇
最近有一些關於取消「拐騙罪」、將其困輪並統一為「拐帶兒童罪」的討論。這個問題涉及到刑法立法和司法實踐等多個方面。下面就此進行一些全面的分析:
一、取消拐騙罪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脅迫、強制等手段,將他人非法帶離其原有的生活場所或者非法控制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該罪行通常指人販子或者拐賣兒童的犯罪汪跡行為。如果取消拐騙罪,則相當於廢除了對人販子的處罰,這對於打擊拐賣人口等犯罪有著不良的影響。
二、拐帶兒童罪拐帶兒童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脅迫、強制等手段,將未成年人非法帶離其原有的生活場所或者非法控制未成年人行動自由的行為。此罪行主要針對的是兒童被拐賣的情況,而這種情況在我國尤其嚴重,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安全都產生了極大的危害。因此,拐帶兒童罪的設立是十分必要的。
三、立法調整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取消拐騙罪、將其統一為拐帶兒童罪,需要審慎考慮。如果只是為了簡化法律條文而去取消乙個罪行,那麼將是不負責任的行為,這將對社會安全和法治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立法者需要權衡利弊桐差,審慎考慮後才能做出決定。
四、司法實踐從司法實踐來看,無論是拐騙罪還是拐帶兒童罪,都需要依靠司法實踐的嚴格執行,以達到維護社會正義、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目的。同時,司法實踐也需要不斷創新、完善,以提高對拐賣人口等犯罪的打擊力度。綜上所述,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是需要審慎考慮的,需要兼顧法律條文的簡潔性和打擊力度。
拐騙兒童罪是取消了嗎?
4樓:網友
是的。總之,取消「拐騙罪」並將其與「拐帶兒童罪」合併成乙個罪名,是有其必要性旁納和積極意義的。慎則這種做法可以更好地保護兒童的權益,減少司法誤判,適應現代社會對犯罪行為的要求,同時也有利於犯罪預防和懲治。
我支援取消「拐騙罪」,相寬啟棚信這將為我們建設更加公正、合理的社會法治環境提供積極的支援。
拐騙兒童的罪是不是取消了
5樓:蝴蝶心跳
關於取消拐騙罪並統一成拐帶兒童罪的議論不一,下面列舉一些可能的好處和壞處供參考:
好處:1,減少立法空間:當前我國立法中存在多個與拐騙罪相關宴運的罪名,如拐賣婦女兒童罪、綁架罪、拐騙兒童罪等。取消拐騙罪並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可以減少立法空間和立法混亂。
2,簡化司法程式:取消拐騙罪並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可以簡化司法程式,便於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審判和裁決。
3,加強保護兒童權益:拐帶兒童罪是一蘆虧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罪行,如果統一成拐帶兒童罪,有利於加強保護兒童權益。
壞處:1,法律精細化不足:將多種罪名統一成晌譁梁乙個罪名,有可能會造成法律精細化不足的問題,難以適應實際應用的需要。
2,容易引起法律爭議:取消拐騙罪並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可能會引起社會和法律界的爭議,對司法公正產生影響。
3,保護措施不足: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等的懲處措施已經比較嚴厲,如果取消拐騙罪,可能會導致保護兒童的措施不足。
總之,取消拐騙罪並統一成拐帶兒童罪的做法既有利於簡化立法程式和加強兒童權益保護,也可能引起一些法律爭議和保護措施不足等問題,需要權衡利弊,進行慎重決策。
如何看待拐騙兒童罪?怎樣理解拐騙兒童罪?
我認為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是乙個非常複雜的議題,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考慮。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是拐帶兒童罪。這是一種犯罪行為,涉及到將未成年人從其監護人或合法看護人的控制下非法帶走或拐騙。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兒童的權益和利益,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現在,有人提出取消拐騙罪,將其統一段戚成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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