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最根本的原則是,我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2025-06-27 04:20:54 字數 2146 閱讀 7374

我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樓:宋聰聰

保險法四項基本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乙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原則」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蠢液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鎮檔改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3、近因原則,含義為「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御判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什麼

2樓:亦有所知

1、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可保利益原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需要具有法律認可的權益或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真誠、充分、準確地告知對方所有關於保險的事實,相當於在投保時如實告知對方,最大誠信原則必須在保險有效期內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遵循。

3.近因原則相當於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造成的直接、最接近的損失,並承擔保險責任。

4.損失賠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僅限於實際損失。在人身保險中,如醫療保險,醫療費用賠償也以實際情況為準。

5、保險代位賠償原則,保險公司保險事故負責的,保險公司可以代為賠償。

6.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對同意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的兩個以上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事故發生時,按比例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損失。

7.其他原則還包括合法經營、自願和公序良俗。

保險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3樓:律漸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整個保險立法,集中體現保險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徵,對各項保險制度和保險規範起統帥和正櫻指導作答塵用的立法方針。主要有:最大誠信原則。

近因原則。保險補償原則。

簡述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4樓:網友

保險法的基慎漏本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又叫可保利益,如果保險對家遭遇了不幸事件後,投保人如果有財產損失,就會對投保人的財產有保險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是指民法中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體現,要求當事人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保險相關事項。

損失與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要確定近因,首先就要確定損失的因果關係。要想確應因果關係只能從原因或者結果推斷。

3.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後,受到寬巨集爛了嚴重的損失或者是損害,可以充分的獲得補償。

保險法的構成:

1、保險業法。

是國家對於保險行業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

2、保險合同法。

是關於規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3、保險特別法。

是規範具體各種保險關係的法律法規,各類保險經營活動直接以此為依據。

保險公司分業經營,有利於實現保險業規範化管理,有利於提高保險業水平,同時有利於保證保險公司有相應的賠付能力,維護保戶的合法權益。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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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位求償是由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衍生出來的,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能用於人身保險上,原因無它,因為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保險公司不能說給予受益人100萬 200萬或者上百億就說明保險公司已經完全彌補了被保險人喪失生命或身體殘疾的損失 2 因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肯定能向第三方繼續追償的 3 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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