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怎麼辦

2025-06-16 21:10:15 字數 4484 閱讀 8938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所謂槐鉛有害債權鉛謹好,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力,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力包括兩種情況:一為減少積極財產,例如讓與所有權、設定他物權、免除債務;二為增加消極財產,例如債務人新負擔債務。

現存財產的變形,例如買賣、互易等,不一定導致減少資力的結果,只要有相當的對價,就不屬於有害債權的行為。有害債權不僅指債權受到現實的損害,將來受到晌腔損害亦包括在內,但此場合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有害債權,不宜如債權人的代位權那樣同時採取「無資力說」和「特定債權說」。

因為在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中,債務人的義務人本應履行其義務卻不履行,應受責難;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其義務人的權利,並未損害他們的利益,亦未侵害他們的自由,所以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限制不宜過嚴。只要債權人的債權受到損害,不論是因債務人無資力所致,還是債務人因其義務人不交付而無特定物造成,都構成債權人的代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樓:抱嫁酪諑

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有害,債權人可以要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借款。

債務人有危害債權的行為

3樓:老呂說法律

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的行為指什麼

通常所說的債務人實施有害債權的行為主要是指: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這裡的行為不僅包括法律行為,如合同毀數行為,也包括其他減少財產或者增加負擔的事實行為,如債務免除。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其直接影響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於債權。所謂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務人無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債。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談鄭。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處分行為

債務人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處分行為,主要有兩種形式:其一為減少積極財產,諸如讓與財產的所有權、在財產上設定物的擔保、免除第三人的債務、放棄擔保利益等其二為增加消極財產,諸如承擔債務等。

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並不必然會發生有害於債權的後果債務人處分財產纖侍首但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不得謂其行為有害於債權。

所以,債務入僅有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行為,但對於債權的受償並沒有造成任何危害,不發生撤銷權問題。

再者,債務人減少責任財產而有害於債權,僅以現存的債權受到的損害為限,對於尚未發生的債權,不存在危害債權的可能性。

故債務人有害於債權的減少責任財產的行為,應當以債權成立後所為行為為限。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的行為是怎樣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債務人有害於債務權的行為指的是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和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於債權。

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的行為

4樓:創作者

債務人實施的冊伍扒有害於債權的行為指的是: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行為;

2、轉移財產、抽逃資州昌金,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3、喪失商業信譽的行為;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橘衝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的行為指什麼?

5樓:吳莉

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的行為,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可能會使責任財產減少。該行為包括下列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

2、其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

3、其行為須有害於債權。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務人無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具備三個條件是什麼?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不當減少的行為,主要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債務人放棄未到期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以明顯不合派睜卜理的**收購他人財產等,但不包括債務人放棄贈與、拋棄繼承等不增加自己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的相關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也即債務人使自己的財產不當減少後就缺少足夠的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減少自己財產後仍有清償能力,就不能認為對債權人形成損害。

3、是要在規定時間之內行使,即債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早檔力。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客觀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包括無償和有償,具體行為有:

1)贈與他人財產。

2)非正常壓價。

3)為原先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

4)放棄債權。

2、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3、該處分行為必須是純粹的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即使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也不能進行撤銷。

4、該處分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觀要件:存在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明知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

1、若為無償處分,即可認定惡意的存在。

2、若為有償,但為明顯不合理低價,以受讓人明知該情形的存在認定惡塵穗意。

三)時間要件:不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要件。

損害債務人財產怎麼辦

6樓:網友

我國刑法關於鉅額財產**不明罪規定在第三百純悶九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睜念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不能說明**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做早彎;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7樓:網友

債權人破壞債務人兄哪譁房屋價緩仔值達到刑事標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故意毀壞財物羨行罪,同時應當賠償被害人財產損失。

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

8樓:姜超

我國破產法中規定的隱匿、私分、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即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由於該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過侵權損害賠之脊察訴或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追回財產。

一、債務人的無償行為。

1、無償轉讓財產,如贈予。

2、放棄財產或權利,作為的放棄,如免除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不作為的放棄,如對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依法律規定方式中斷。

3、對外提供無償擔保。

二、可撤銷的非正常交易行為。

非正常交易行為是指在破產程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按過低**與他人進行交易而侵害債權人的行為。我國破產法明確規定了非正常壓價**財產的行為可撤銷行為。

判斷非正常壓價的標準,從理論上講,應與出賣時的市場**水平大體相當。在實務中,應考慮在市場經濟中,存在市場交易的風險性,對於稍低於市場**的**行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銷。但**的**低於市場**以上則應視為過低**。

非正常壓價**財產的行為,在英國破產法上稱「過低價值交易」,規定稱,與他人進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約因,或與他人進行交易中,對方提供的約因價值遠遠低於公司在錢或金錢價值方面提供的約因,均孝畢屬過低價值交易,可予以撤銷。

三、可撤銷的偏頗行為。

偏頗行為是大陸國家的用語,指債務人在臨界期間內實施的,使個別債權人的地位得到伏於其他債權人的行為。在英美法國家稱為優惠行為。該行為撤銷的理論依據是保護債權人地位的平等,具體包括:

1、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2、對未到櫻慎茄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3、本意清償,即對到期既存債務的清償。這種清償,當事人的主觀上必須有惡意,即債權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債務人已無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償可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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