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司法解釋,審判監督程式解釋

2025-06-10 16:19:07 字數 1572 閱讀 3013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什麼的審判工作

1樓:陳蕊伶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是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審判監督程式解釋

2樓:劉偉長

審判監督程式的解釋具體如下:

1、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中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

2、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_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3、對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全面審_。原系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式審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系二審的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式審判,所作裁判,是終審裁判,宣告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審程式上訴或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設必要的專業審判庭。法**額較少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綜合審判庭或者不設審判庭。

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設綜合業務機構。法**額較少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不設綜合業務機構。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必要的審判輔助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3樓:泰州劉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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