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是什麼?什麼情形下適用?

2025-04-13 23:45:19 字數 2580 閱讀 5056

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

1樓:李立木

法律分析: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友碼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歷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好爛哪定》。

第三條 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範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2樓:創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具體如下:

1、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液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鬧敗辯用職權,翫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枯含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是什麼

3樓:王金妮

法律分析: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總共有七十一條解釋。該解釋分為以下五個部分:

關於一般規定、關於保證合同、關於擔保物權、關於非典型擔保、附則。(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4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型公升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卜鬧老另有規定的彎備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解釋

4樓:律漸

法律分析: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兆凱虛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族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批准為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孫譁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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