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業主學法
小區車位不多,物業長期給個別業主使用,不合法。主要依據如下:
1、向業主個人**、附贈或長期出租共有車位使用權違背有關規定。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住宅**姿返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開發建設住宅小區的徵地費和配套設施的建設費,計入成本、構成房價,其中包括《住宅建築規範》(強制配建的居民汽車停車場(庫)及其中的車位。實際,開發商**住宅收取價款中,已分攤配建停車場(庫)及車位的投資,屬於由全體業主共同出資購買的配套設施所有權,要按《物業承接查驗辦法》整體移交權屬明確的共用設施(含停車設施、人防設施),屬於小區業主共用車位。
2、將小區共用車位私有化不合法。
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的規定,物業公司將小區共用車位長期給個別業主使用,實屬改變了車位由業主共用的用途,且違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由業主共同決定」的規定。
3、共用車位使用權私有化妨礙高效出租使用。
共用車位使用權的私有化,導致車位出現大量空閒時間,此時其他需要車位的業主卻不能使用,不僅浪費公共資源且會產生業主之間乃至社會矛盾。物業服務有義務維護小區車位共有共跡扮用的法定秩世缺序,滿足業主實際停車需要,為避免車位空閒卻又車位難求的現象,有義務糾正共用車位私有化問題,並接受**主管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
有關問題詳見本號「小區停車收費有關問題(二)」等文章。依法依規提出建議,希望能幫助朋友,請予。
2樓:網友
小區公共陸裂車位物業洞櫻長期給個別業主使用肯定不合理但也不違法,實際上共同車位屬於所有業主物業只是有管理權而且怎麼行使管理權也要和業主協早顫閉商。
3樓:傑西卡
沒有合不合法,只有公不公平。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肯定不會違法。合法性麼有問題。只是公平性有缺失。
小區有車位不租給業主合法嗎
5樓:肖紅
一、小區有車位不租給業主合法嗎。
1、小區有車位不租給業主是不合法的。根據規定,小區道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任何人和單位不得在道路上停放車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小區物業管理範圍有哪些。
1、房屋的維護與修繕管理,這是房屋物業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裝置的維護管理保證房屋及裝置在正常狀態下適用,不因不合理設施、不正確的使用造成損害,保持房屋及裝置的完好。通過房屋及裝置、設施的修繕延長房屋及裝置、設施的使用年限,減少自然淘汰。
充分發揮房屋及裝置的效用,做到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綠化管理。制定和實施管區內的綠化管理條例,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乙個溫馨、優雅的生活環境;
3、衛生管理。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乙個高品質的衛生環境區域,滿足產權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對房屋建築及其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產權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管理,制定並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5、車輛交通管理。對小區的主要通道,停放車場地及設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設施管理。進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電、通訊等市政設施的委託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關費用;
7、違章建築的管理。配合違章建築主管部門,對違章建築進行舉報監督管理。
乙個小區業主只能買乙個車位 這是在物權法那一條的規定啊?
6樓:地產老雷
如果發生在廣州,肯定不合法。
廣州這邊一戶最多買兩個車位,而且手續流程很長。
關於車位的法律規定每個城市都不同的,例如人防車位,大部分城市都規定人防車位是沒產權的算公共部分,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而廣州的人防車位是有獨立產權的,可以跟正常車位一樣售予業主,也能出具獨立的不動產證,能二手交易;
唯一區別是不動產證備註欄標註【「人防車位」,於緊急狀態下將被無償徵用作人防用途】
注:別槓,這個一手二手交易老雷都在房管局做過。
關於事件中的一戶購買多個車位,廣州這邊的規定是:
車位不能全部賣出,必須留下10%作為臨保用途(含人防車位)
第一次開盤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位。
6個月後,可以進行公示允許業主購買第二個車位,公示期15天。
再過6個月後,可以進行公示允許非購買乙個車位,公示期30天。
公示必須通過公證處公證,也就是說公示的位置及方式開發商說了不算。
注:這個也別槓,老雷操作過好幾次。
所以事件中乙個業主買了196個車位在廣州肯定不可能的,如果說他的城市規定公示後可以,那也不是不可能。
如果是某些人故意為之,也太傻了。
經典的車位權屬交割應該是這樣的。
把專案外圍的綠化,商業廣場改成露天停車位,收費低廉。
把地下預留臨保的車位改成專人服務的機械停車位,收費比露天略高但還是便宜。
開賣車位,**高昂愛買不買。
到時間就公示賣於非業主+漲價。
再過三個月公示車位所有權及管理權轉讓+新管理公司宣傳(年保+月保+臨保,收費比機械停車位略高)
過戶。過戶一年後,取消也好,漲價也行,愛咋咋地。
露天車位以城管整改為由取消。
注:不指向任何具體案例、小區。
7樓:人意何如我心
不是每一件事都有法律規定,出賣人有權決定自己東西怎麼賣的。超市裡也經常有限購,那也沒有法律規定。
實際上,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即是當事人的權益。
物業因小區車位滿了就不讓業主進合法嗎
8樓:
摘要。親,您好,對於您的情況,我為您做出以下分析:小區物業不讓業主進車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因為小區的停車位土地是屬於公共所有的,所以所有權的許可權也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只是有管理的權利,對業主的車輛進行限制進入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親,您好,對於您的情況,我為您做出以下分析:小漏虧區物業不讓業主進車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為小區的停車位土地是屬於公共所有的,所以所有權的許可權也返前神是屬悔輪於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只是有管理的權利,對業主的車輛進行限制進入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相關拓展:首先此種行為侵害了業主的自由出入小區的權利。作為小區業主一員,對其購買的商品房享有物權,而車位其實只是屬於商品房的附屬物,本身業主已經擁有了商品房就應該信兆是物權的所有人,對於該小區內的公共擁有的建築物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的。
因此,小區不讓業主開車進入小區的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可知,業主自身是可以設立業主大會的,並且選舉業主委員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該由業主共同進行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如果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業主可以去請求人民法院對其予以撤銷。只有歷談乙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比較少並且經過全體業主同意的,不成立業主大會的,都應該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由此可知,對於小區內部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項,應該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滑爛租依據法律規定和共同議定的議事規則來共同進行決定,該決定對全體業主也是被具有約束力的。如果有少部分業主認為業主大會的決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親親,您還有什麼不懂得可以隨時諮詢我,只要您需要,我一直都在
小區有車位不租給業主合法嗎
9樓:平靜且熱心的焰火
不合法。建築區劃內的地落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車位的歸屬。其公開向小區業主**,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應當首爛模先態空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帆歷瞎。
小區有車位不租給業主合法嗎
10樓:李超
法律分析:不合法信胡。建築區劃內的地落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由當事人通過**鄭灶、附贈或者出喊坦扮租等方式約定車位的歸屬。
其公開向小區業主**,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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