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買還是租?搞清車位產權問題再決定

2021-03-04 08:39:00 字數 6094 閱讀 9377

1樓:搜狐焦點

城市的發展讓我們的生活變得越來越好,能買車的家庭也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車位變得異常稀缺,小區的車位問題常常引起大家的爭執。到底小區車位是買還是租呢?首先我們要知道車位的產權問題。

什麼是具有產權的車位?

1、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築區的範圍內規劃的車位是歸開發商所有,意思就是在小區的建築規劃設計時,就劃為車位的,這種車位是有產權的,沒有交易前屬於開發商的。這種有產權的車位,是可以購買後單獨辦理產權的,所以這類的車位一般也是最貴的。

2、非人防工程地落車位

由於地下工程面積不計入建築用地容積率。在這種情況下,地下工程面積就不分攤土地使用權的份額,也就沒有辦法單獨取得所有權。但是,房管部門在核算時,對層高大於2.

2公尺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計算全部建築面積,可以單獨取得所有權。我國《物權法》對此就由明確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因此,這部分地落車位可以作為單獨的、具有產權的車位而具有合法性,可以購買使用。

哪些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

1、人防工程的車位

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位,產權是最不清晰的。主要因為人防工程不是公攤面積之內,一般是開發商經過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停車位。《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所以認定這類車位的產權即「誰投資誰所有,並且管理和維護人防工程的費用是由開發商或者小區業主承擔的,國家並不承擔。」

2、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車位另一種情況

前面我們說到由於地下工程面積不計入建築用地容積率。在這種情況下,地下工程面積就不分攤土地使用權的份額,也就沒有辦法單獨取得所有權。同時層高低於2.

2公尺的,便無法辦理產權,如果購買是存在較**律風險的。

3、規劃之外新增的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因此,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這類車位,往往由物業公司對外出租獲取收益的,而無法買賣。

總結

關於車位的問題,業主們只要記住,有產權的車位能夠買賣,也***,肯定也是最貴的;產權不清晰的,大多只能出租,一般由物業公司管理。不過現在據說現在很多小區的停車位是沒有產權的,買了也只是有單獨使用的權利吧,因此個人覺得還是每月交月租好一些。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2-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小區車位買還是租?必須首先分清產權問題

2樓:搜狐焦點

隨著買車的門檻越來越低,加上開車變得方便,因此私家車的數量也就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車位變得異常稀缺,小區的車位問題也經常困擾著許多業主。關於小區車位的產權問題,大家是否了解呢?

小區地面上車位

1、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築區的範圍內規劃的車位是歸開發商所有,意思就是在小區的建築規劃設計時,就劃為車位的,這種車位是有產權的,沒有交易前十屬於開發商的。這種有產權的車位,是可以購買後單獨辦理產權的,所以這類的車位一般也是最貴的。

2、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因此,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這類車位,往往由物業公司對外出租獲取收益的,而無法買賣。

地落車位

1、人防工程的車位

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位,產權是最不清晰的。主要因為人防工程不是公攤面積之內,一般是開發商經過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停車位。

《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所以認定這類車位的產權即「誰投資誰所有,,並且管理和維護人防工程的費用是由開發商或者小區業主承擔的,國家並不承擔。」

2、非人防工程地落車位

由於地下工程面積不計入建築用地容積率。在這種情況下,地下工程面積就不分攤土地使用權的份額,也就沒有辦法單獨取得所有權。

但是,房管部門在核算時,對層高大於2.2公尺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計算全部建築面積,可以單獨取得所有權。我國《物權法》對此就由明確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因此,這部分地落車位可以作為單獨的、具有產權的車位而具有合法性,可以購買使用。但是層高低於2.2公尺的,便無法辦理產權,如果購買是存在較**律風險的。

關於車位的問題,業主們只要記住,有產權的車位能夠買賣,也***,肯定也是最貴的;產權不清晰的,大多只能出租,一般由物業公司管理。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1-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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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買還是不買?先看看車位產權再說!

3樓:搜狐焦點

不知道你發現沒,現在車位比車還貴的新聞並不少見,但還有不少人

好不容易下定決心「買」了車位,實際上可能只是租了個車位。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在乙個小區中,車位的型別有很多,有的購房者買了車位也就買了產權,可以有的並不是這樣的。

想要知道小區車位買還是不買?先看看車位產權再說!

1、敞開式的地上車位

這類車位屬於全體業主。主要通過劃線確定每個車位的具體位置,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敞開式地上車位。這類車位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2、三面有護圍的地上車庫(位)

這類車位可辦產權,可銷售。若開發商在當初規劃時,明確了這類車庫(位)有獨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則開發商有權**。

3、地落車位(庫)建築面積未分攤

這類車位可辦產權可銷售,但是無約定的話就屬於全體業主。如果地落車位(庫)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不能辦產權的當然還是禁止銷售,屬於全體業主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產權,但地落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即如果業主和開發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對開發商擁有產權的地落車庫進行特別約定,車庫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4、地落車位(庫)建築面積已分攤

這類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如果地落車位(庫)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這類的地落車位(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的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5、地落車位(庫)屬於「人防工程」

這種車位的歸屬在司法實踐中的爭議比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其收益權屬於投資者。

如果人防工程的建築成本已經分攤到地面商品房的購房款中,那麼人防工程的建築成本隨著商品房的銷售、業主購房的完成,實際已經轉化為全體業主承擔,收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否則就屬於開發商。

6、改造車位(庫)

這種車位屬於全體業主,還有一種非常嚴重的現象是在規劃許可證上沒有載明的,開發商為了謀取利益用建築物的地下空間而改造成的停車位(庫),這種停車位沒有計算在建築物的建築面積之內,也無法取得產權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也無權擅自處分這些車位(庫),它們應該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

的小區車位到底是買還是租

4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5樓:松鼠站在松樹上

就看你的錢多不多!不多只有租了!多的話肯定是買好!

6樓:愚沛雯桓彤

實在沒地方停還是租乙個吧。買感覺有不划算。10萬買兩條線。我們小區是只賣不租,火死了。

7樓:訾歡宰書萱

買吧!為長遠考慮,資源總是越來越少,你現在買了,就確保今後有地方停啊!如同十年前你若買個車庫,不就沒有現在的遺憾了。

購買車位注意 小區停車位產權到底屬於誰

8樓:搜狐焦點

車一族買房,停車位也是需要考慮的乙個重要因素。在普通二線城市,有些停車位都炒至十幾萬乙個了。不少購房者花**購買的停車位,拿著買賣合同卻沒辦法辦理停車位產權登記。

由於這塊長期存在法律空白,購買的停車位通常是以租賃的形式出現。成為產權沒法確定下來,產權不清晰明確,導致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多方矛盾時有發生。

三招「辨」停車位產權

一些開發商打著「產權不明確」的擦邊球,不少購買車位的業主分不清哪些屬於人防工程,哪些又屬於業主的公共空間。停車位有很多種,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質不同、權屬不同。一般來說,通過這三種方法可以識別小區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2、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 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3、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儘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 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業主在購買車位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業主在購買車位的時候首先要留意是不是規劃用於車庫車位,在報建的時候是不是已寫明,開發商能不能夠拿到產權證,買了之後業主能不能拿到產權證,還要注意開發商是否在貸款的時候將車庫車位*押給銀行,因為一旦他還不起貸款,可能就會被銀行出賣,業主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4-0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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