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
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春巖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也就是說,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係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
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四)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扒雹御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
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肆巨集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2樓:鄭萌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使實際投資人搏橘橋面臨的風險,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股權代持使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存在股權代持關係的公司面臨的風險;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面臨界公司登出風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什麼叫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伍羨協議就是指代為持有股份基猛、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乙份股份代持協議書。
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3樓:宋明傑
法律分析:一、股權代持使實際投資人面臨的風險: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孫陪仿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
二、股權代持使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三、存在股權代持則纖關係的公司面臨的風險:
亂帶1、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面臨界公司登出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股權代持協議法律風險有哪些
4樓:呂金
法律分析: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就股權及收益屬產生糾紛發猜輪生爭議時,他們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就備受關注,對此,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對「股權代持」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對於協議效力問題的認定並沒有統一的司法尺度。
因此,最高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對股權代持的問題處理作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對於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相關協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則就認定為代持協議有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穗洞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顫簡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有: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
【法律中中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賣緩山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樓:開心的壹家人
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係,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然會被認定無效。
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
代持股關係應當基於委託關係形成,委託關係為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委託關係的共緩鋒伏同意思表示,簽訂委託合同或者代持股協議,對未簽訂合同但雙方當事人有事實行為的,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委託代持股關係,並以此法律關係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3、股權被處分。
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4、名義股擾攜東風險。
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係時,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7樓:蔣雨軒學姐
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
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拓展資料:存在股權代持關係的公司面臨的風險。
第一,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在中國**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企業絕對的紅線,證監會在上市稽核實踐中全面嚴格禁止「股權代持」,代持幾乎成了令監管機構、中介機構、上市公司都談虎色變的雷區。《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需要披露出到自然人,且不允許代持。
第二,面臨碼檔界公司登出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滑模脊。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
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信滲股的情形。這咱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登出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8樓:創作者
股權代持皮者稿協議的法律風險如下: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被認定無效。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3、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可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4、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嫌鎮後簽訂的協議。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只要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就是有效的,這是法燃孝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因此,為了規避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雙方一定要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到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利潤分配等重要事項,要事先經過實際出資人的同意。
如果名義出資人擅自作出違背實際出資人意願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另外,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儲存蒐集代持股的證據。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出資證明、銀行轉款記錄、發票等,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9樓:
你橡正脊好,股權代持協議風險。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三、隱名梁滲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清槐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四、顯名股東債權人針對代持股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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