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你們公司違法情況很嚴重!
首先,沒有買社保,你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告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公司不但要給你補繳相應的保險,還要繳納相應罰款。你也可以根據情況去相應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大御仲裁,要求單位補繳保險。但是,根據者所在地區,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已經不受理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案子了,只能去勞動保障部門。
第二,「壓每個月20%的工資」也是不對的,你可以去相應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應該會勝訴。
第三,如果因為扣發工資你的胡滾工資而你離職,應該不算是違法勞動合同,因為你離職時事出有因的。
最後,強調一點:一定在取得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再打官司,別滾做巖錯過取證的時機。祝你好運!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物備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液螞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罩埋毀、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注意的法律問題
3樓:小lin懂法
很多網友感慨,我們的時間和精力都獻給了工作,很難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夢想和現實很難並軌。但是作為普通勞動者在主動離職時,應該注意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與用人單位發生相關勞動糾紛。為您詳細解答。
辭職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勞動者主動離職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在未經批准單方主動離職時,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則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如果勞動者未按照法定期限提出離職,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應履行工作交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辦理工作交接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義務。因而,在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應及時按照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要求辦理工作交接,履行自身應盡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不進行工作交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上述北京市會議紀要二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未履行辦理工作交接等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守商業秘密,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離職補償視情形而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主動離職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個人原因主動離職,另一種是被迫主動離職。
勞動者以個人原因主動離職時,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且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勞動者依據該條的規定被迫主動離職,可以隨時離職,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員工離職的法律問題
4樓:有舍有得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就代表雙方沒有勞動關係,不需要辭職的。
通知單位自己不打算續簽合同就可以離職了。
5樓:d度百
按勞動法規定任何公司不可以壓員工工資的,而現實很多公司還是這樣做了,公司也是怕員工突然離職,造成損失。建議你跟人事談談少扣些,如果不答應就說自己會聯絡勞動局。
6樓:彭清君
這個操作簡單,提前15天離職,與提前30天通知相差15天,公司只能扣你15天的代通知金,不能多扣。另外,就算自離,公司也要結算工資給你。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如果不發,可以申請仲裁的。
7樓:諾
《中華人民共和bai
國勞動法》關於du辭職的規zhi
定《中華人民共dao
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回。
勞動者解除勞。
答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樓:塗塗在頂峰
那真的沒辦法 提前三十天就得提前三十天 作為乙個相互保障。
辭職方面法律的問題
9樓:
約定是違法的,所以按照正式的勞動合同解決。
10樓:網友
試用期內的話,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
補充的協議違法無效。
辭職問題,法律諮詢
11樓:網友
您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不是在試用期(即一般所說的 已轉正)的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這 30天是自然日,包括休日(週六週日)及各種法定假日。 從法律的文字精神,辭職 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但,畢竟有緣相聚,要懂的好聚好散,做好工作交接,日後好相見。
您既已答應領導,建議 您就信守誠信~在其位 謀其事,盡職本分。 如此,您同意領導的離職期限到了,公司如還無法有人與 您交接工作時,這時,您可以有完全 主動權~走或繼續協助領導。 總之,人生道路還長,要懂的好聚好散,做好工作交接,日後好相見。
以上 僅請參考。
12樓:劉鵬
是不是也沒有購買社會保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這樣,乾脆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
13樓:區樂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按照《勞動法》第條規定,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員工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由辭職,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您可以同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聯絡,請求他們的幫助。
關於辭職的一些法律
14樓:呂艾
參加工作幾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老闆拖欠工資,職工辭職,老闆不讓。
老闆應該按月足額髮工資,如果不按月發,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按月足額髮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50條。
單位在乙個月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在第二個月開始起到一年內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
勞動者想辭職,應該提前30日向單位遞交辭職報告。
單位不接受,可以採取郵**信,發ems方法,只要信郵到,到了第30日,可以離開單位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辭職,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得到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15樓:網友
你好,建議你儘快提起勞動仲裁,用以維權。
16樓:衣霽梁丘傲南
1、高薪申請,只是工人的單方行為,並非雙方合意,沒有法律效力。
2、正式合同已簽訂且過了試用期,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申請。否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在校學生,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關於兼職離職問題,關於兼職離職問題?
可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37條 視為試用期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你去提出離職只要主管同意了其實都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不同意的話可能麻煩點看你們當初怎麼約定的了,不會對你有什麼太大的影響,最大的影響可能就是他會拖欠你這幾天的工資,不會那麼愉快的給你結算。沒有問題的,兼職又沒有簽訂...
關於辭職後離職證明的問題,關於離職證明是不是在檔案裡的問題,比較著急,謝謝
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以及社保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
離職證明的問題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證明是一段勞動關係結束的憑證,也是這份工作經歷的憑證。離職證明應該包含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碼 入職日期 離職日期,所在部門 擔任職務及其他競業協議需交代的事項,並加蓋公司公章方可生效。且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