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賠償多少?

2025-05-28 23:45:17 字數 2690 閱讀 1302

1樓:網友

公司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乙個月本人工資支付。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只有一種賠償方式、兩種補償方式:

一、賠償方式。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即2n。

二、補償方式。

一)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以及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即n。

二)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解除合同的,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選擇額凱毀外支付乙個月工資替代提前30天通知的,為n+1.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閉搭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盯態備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網友

違法解除合同應該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即工作滿一年給2個月工返信資。標準為告蘆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襪世帶括獎金、津貼及補貼。

3樓:七臺河李陽平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公司的解除合同行為無效,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櫻櫻旦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賠償的計算方式與標準,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頌凳相應規定。脊擾。

4樓:網友

只要有公司違法解除證據,就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補償。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5樓:李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兩年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6樓:楊梅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經濟補償的標準為:

勞動者在本單位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乙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卜陪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亂拿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型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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