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沒有選擇死的權利?

2025-05-23 16:10:07 字數 1390 閱讀 267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在自己有能力結束自己生命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死亡。

但是如果生重病的話就難說了祥春,看看下面對安樂死的介紹吧。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對出生時即為重殘或痴呆的嬰幼兒、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實施使其在**苦感受中死去的行為。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症、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促使其迅速無謹答耐痛苦死亡的一種方式。又稱**苦死亡。

一般多指後者。各國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從現代醫學知舉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

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範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有,那是你有了自己的生存能力時,沒有任何牽掛,負擔譽純……無拿鍵親無故時吧。

沒有,那你對慶敏咐自己的家人,對自己也得有個教待。

今天殘酷,明天殘酷,後天美好,但是決絕大部分人都是死在明天晚上,所以我們要把握好今天明天,才能有美好的後天。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因為我們已經來到了世上,我們應盡未盡的責任!

人有選擇死的權利嗎

4樓:律漸

毫無疑問人擁有最終的選擇死亡的權力,即便全世界都不同意,乙個人仍然可以選擇自殺這條路,只要他不再留戀人間,只要他足夠決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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