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規定有哪些 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2025-05-08 23:55:07 字數 3159 閱讀 3643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構成要件:

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者社會公共財產遭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

具有「避險目的」。即避險人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公共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採取避險行動。③避險行為具有「必要性」。法律敎育網。

避險行為具有「相當性」。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於他人的實際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2、緊急避險的法律效果:

1)因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避險不當」。由緊急避險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避險適當的,因避險造成的損害按照以下規則肢掘承擔:

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引起險情的人是否具有過錯,在所不問。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又受益人適當補償。《民法典》上的緊急避險條文具體內容閉兆雖然和《刑法》上的不同,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緊急避險的原因如果是由自然引起,並且行為人的行為得當,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樣,在《刑法》上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歷態核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民法典的緊急避險有哪困旁團些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汪橘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因緊啟陪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 …

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3樓:姜超

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如下: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應當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補償;此外,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巨集塵纖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一)意外事件。即行為蔽仿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對行為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條件是:

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險威脅;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使合法利益免遭損害而實施的;避險行為必須是在不得巳的情況下實施的;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緊急避險跑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兄粗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緊急避險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4樓:羅仰俠

緊急避險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採取緊急避險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即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是正當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如果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如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激叢侵入他人住宅,則不能視為緊急避險。

危險正在發生,使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威脅。尚未發生的危險或者已經結束的危險,以及主觀假想的危險或者推測的危險,都不能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危險可以來自不同肢凱的方面:

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災、洪水、**、山崩、海嘯、狂風等;有的是動物的侵襲;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機能造成的危險;有的是人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避免的損害。這是由緊急避險的性質決定的。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護另一種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的合法權益的緊急措施。

不論是受損害的還是被保護的合法權益,都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只有損害的合法權益小於被保護的合法權益時,緊急避險的行為,才是對社會有益的,緊急避險才有實際意義。

由於緊急避險的特點是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採取的緊急措施,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是一種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支援和鼓勵。所以緊急避險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法律規定,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一、按照合理避讓原則該怎麼劃分責任的。

按照合理避讓原則劃分責任的方法:

一、一方有過錯,其行為影響歷鉛喚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

二、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者即使有過錯,行為也不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這一原則。

實施緊急避險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損害的正當目的;

2、必須是針對正在發生的危險。對於已經過去的危險,當事人不能實施緊急避險;

3、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行緊急避險;

4、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即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不能大於也不能等於所要保護的權益。

請問緊急避險需要賠償嗎?

民法通則 第129條規定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

如何區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區別如下 危險的 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 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 而緊衝棗悄巖卜急避險的危散渣險 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 動物的侵襲。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 如警察 軍人或消防隊員等 而正當...

在法律中,緊急避險是什麼意思?

在法律中,緊急避險是指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面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侵害損失較小利益一方的利益的行為。通俗上的意義就是在兩個利益相關群體之間進行衡量哪一方比較小,就選擇適當違背小利益集團而保證總體的利益。其實筆者認為,緊急避險大多情況下,是指在交通事故當中,因為前方發生了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