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不算緊急避險,看看這個案例屬不屬於緊急避險??

2022-06-02 00:55:03 字數 4608 閱讀 3668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緊急避險.但你是被逼的,不用付刑事責任的,但有民事責任的。

2樓:

不是緊急避險

是脅從犯。因為你還有一定的意思自由。

3樓:劍葉草

你利用他人的人身利益來保全自己的安危,行為本身性質是違法的,因為在同等利益的情況下你無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他人身體健康

4樓:匿名使用者

緊急避險

一、 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二、 緊急避險的條件

(一) 合法權面臨現實危險

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如果事實上並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危險,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於假想避險;對此,應按照處理假想防衛的原則予以處理。

(二) 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行或者迫在眉睫並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於受威脅之中。

(三) 出於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於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損害另一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針對危險**本身造成損害。

(四) 具有避險意識

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

(五) 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三、 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

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

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你這叫**

看看這個案例屬不屬於緊急避險??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緊急避險,但從你給的條件看,基本不負刑事責任,就是民事責任都有限。司機同時也是執行職務,履行的職務行為,對方要告的話,也只能起訴消防局而不能起訴司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七條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訊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樑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和調集的消防裝備、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趕去救火之類的,應該算在執行“職務行為”。就好像警察追逃犯,傷害了路人一樣,賠償責任應該是公家負責。

當然如果直接責任人有嚴重的過錯甚至故意,沒有按照相關職務的操作規程來辦,那麼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7樓:

肯定不屬於緊急避險,應負相應的責任。主要看事故責任鑑定。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緊急避險的。這就是一個交通事故。要負責的

緊急避險的問題

9樓:華律網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緊急避險要滿足以下條件:(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0樓:京城李律師

緊急避險“首先須強調的是”緊急“二字,是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患者一旦終止**就會有生命危險”是有可能的,但其中缺乏緊迫性,緊急程度不符合“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立法本意。

11樓:匿名使用者

支援這個說法,沒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了,更何況藥是用來治病的,是用來挽救生命的,在得以保命的情況下我相信任何人都會通過最有效的方法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就你說的情況就是患者最有效的方式,贊成你的觀點,純屬緊急避險,跟正當防衛有共同之處

12樓:

不能認定為緊急避險,首先如一樓所說,緊急避險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也就是隻有目前這一種手段才能達到避險的目的,而你說的偷藥顯然不符合緊急避險的手段唯一性。其次,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注意:

是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而你所說的偷藥在客觀上不具有“不得以”條件,患者完全有可能以其他方式解決。所以對此種情況,仍應認定為盜竊,而醫院對於患者無力支付藥費就終止**的,造成後果的,就是不作為犯罪,視具體情況確定罪名。

13樓:婚姻家事楊律師

我認為緊急避險還應當具有迫切性。但是患病不具有這種迫切性,所以不能成立緊急避險。

14樓:愛上dl女神

不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的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

它連線的是兩個合法權益之間的矛盾,保障生命權固然是合法的權益,但是“偷藥”是一個盜竊行為,自然不是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使用緊急避險的規定。

再則,“偷藥”並不具備手段唯一性的要求,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尋求解決途徑,比如說發動群眾捐款等等。

沒錢治病在我國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如果每個人都偷藥的話,那麼不僅醫院沒法辦,就連社會公共秩序也會被打亂。如果說這樣的行為被法律肯定的話,那麼沒錢買米的可以偷米,沒錢買衣服的,可以偷衣服,沒錢的乾脆去搶銀行,這樣國家根本就不需要法律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為了不餓死去偷去搶,可以嗎?

16樓:

緊急避險有個構成要件是必須迫不得已沒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避免這種危險 而偷藥救自己不是迫不得已也不是唯一的方法 因為這條才不屬於緊急避險 如果你的理論成立不僅偷藥 連搶藥也可以嗎 你說是不是

17樓:平凡的小紅

我認為 醫院 不會這樣做吧 即使沒有醫藥 但是一個人的生命很是重要的!

因避讓行人造成受傷,算不算緊急避險,如果是緊急避險,算不算工傷?當時是下班途中,時間和路線都是合

18樓:蓋普希金

不算工傷,只有交通事故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上下班非本人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才算工傷

20樓:懶得

沒有那種間接性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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