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申請回避,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回避

2025-04-23 07:51:27 字數 3492 閱讀 3796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5)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6)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拍散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7)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8)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要想很好的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那麼當事人就要知道實踐中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襲腔氏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圓尺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樓:星辰大海遨遊天外

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

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旦叢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喊激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鄭遲襪人。

3樓:發發汗富士康

在一方找另一方單獨談事的時候,你就不要呆在旁邊了。這時,對方會覺得你很不懂得事理。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回避

4樓:星夢格格巫

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被轎配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閉笑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發現負責本案的審判 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書記員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的時候,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 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 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賣做。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 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 系、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 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如有 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5樓:網友

一般般吧不算很好,也不算很差,100分給70分。

申請回避的情形有什麼

6樓:律臨龍昌瓊

法律分析:申請回避的情形有:(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二)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三)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四)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7樓:謝瑩瑩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孝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賣型四條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凡是涉及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或其他關係的,當巧配猜事人都可以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的情形

8樓:馬曉勝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高做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戚咐衡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簡兄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申請回避是由哪方法決定

9樓:姜超

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啟猜橘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兆跡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行政訴訟法》第悄團四十七條第四款。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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