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2022-10-03 12:50:06 字數 5172 閱讀 3506

1樓:銷魂哥

稅收保全措施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的,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1)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該行為隱瞞的是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支付能力,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稅款。 (2)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應稅收入的跡象。

所謂轉移,是指納稅人將其應稅商品、貨物改變位置,規避稅務機關追查的手段。所謂隱匿,是指納稅人把應稅商品、貨物及其他應稅收入隱瞞藏匿起來,使稅務機務無從追查的手段。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法定義務,稅務機關採取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其表現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

第一,它不僅可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可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第二,對逾期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納稅人必須告誡在先,執行在後。

即只有對限期後仍拒不繳納者,方可選用強制執行措施。第三,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必須發生在責令期滿之後。第四,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鑑於以上不同之處,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逃稅、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稅商品、收入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2樓:匿名使用者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

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有以下區別:

1、兩種措施的適用物件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條件不同

對當期應納稅款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提供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後。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強制執行措施斷後。

3、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是對當期的納稅義務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實施的;而強制執行措施則是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並且責令限期屆滿之後實施的。

4、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款為執行金額;而強制執行措施應以納稅人應納稅款連同滯納金一併作為執行金額。

5、兩種措施的採取方式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僅僅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稅人財產,並未剝奪納稅人財產所有權,而只是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而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是扣繳、拍賣、變賣納稅人財產,可以直接使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4樓:匿名使用者

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①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的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者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範圍之內。

②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的使用範圍僅限於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

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式包括:(1)稅款的強制徵收;(2)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款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但不包括罰款。

對於被執行人必要的生產工具、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須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

首先,強制執行措施與稅收保全措施之間只有可能的連續關係,但沒有必然的因果連續關係。也就是說,強制執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稅收保全措施做鋪墊,而稅收保全措施的結果也不一定就是強制執行。

另外,還要注意比較記憶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關係和異同點:

主要相同點:

①批准級次相同,都是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②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範圍之內。

主要不同點:

①被執行人範圍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使用範圍只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強制執行措施的使用範圍除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之外,還涉及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所以從被執行人角度看,強制執行措施比稅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廣。

②執行限度有差異。稅收保全措施執行限度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而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但不包括罰款。這裡體現的政策精神是:

滯納金是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納稅義務而被課以的新的給付義務,是稅款的正常延伸

5樓:金算珠

2020初級經濟法基礎: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對比記憶

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6樓:龍泉

從《徵管法》規定的內容和實踐情況來看,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既有實施主體均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均須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均須開具清單和收據等相同之處,也有適用物件、實施條件、實施時間等不同之處。理解這些不同之處,對稅務機關能否依法辦事、納稅人能否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兩種措施的主要區別是:

1.兩種措施的適用物件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條件不同

對當期應納稅款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提供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後(注:對以前應納稅款可以直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強制執行措施斷後。

注意此處的「責令限期繳納」對兩種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強制執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結束後由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

3.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是對當期的納稅義務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實施的;而強制執行措施則是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並且責令限期屆滿之後實施的。

4.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款為執行金額;而強制執行措施應以納稅人應納稅款連同滯納金一併作為執行金額。

5.兩種措施的採取方式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僅僅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稅人財產,並未剝奪納稅人財產所有權,而只是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而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是扣繳、拍賣、變賣納稅人財產,可以直接使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稅收保全與稅收強制執行各採取什麼措施?

7樓:匿名使用者

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物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只要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

一是適用物件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稅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物件既包括納稅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二是適用條件不同, 稅收全保措施針對納稅人有企圖逃避納稅的行為,但事實尚未完全查詢清,為預防稅收流失,在納稅期之前採用的;強制執行則是針對那些事實清楚,在責令限期繳納無效之後所用。

三是程式不同,強制執行程式比較簡單,只要在規定期滿未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通過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就可強制執行,實際上是兩道程式,而稅收保全措施則程式更多。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混合使用的唯一物件是「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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