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臨時用工協議合法嗎,臨時用工協議是否違法

2023-03-01 16:45:02 字數 4386 閱讀 3785

1樓:法幫網知道

這樣的協議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廠方發放工資。

臨時用工協議是否違法

2樓:網友

臨時用工協議是否違法,要看雇員與雇工是否屬於勞務關係,即是否簽約了臨時工協議。

若以提供一定勞務為內容的所謂臨時用工協議,如僱傭協議、勞務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的。

若臨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逃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如果臨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逃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就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臨時用工是指按照國企固有的管理模式及固有的思維方式,企業臨時用工是不可取的,因為國企本身已經存在冗員問題。

臨時工的說法源自於計畫經濟時期,一般不享受企業固定工的相關待遇。《勞動法》頒布實施後,企業用工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開始由勞動合同調整。臨時工的說法逐漸淡出人們視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一種是無固定期限,一種為有固定期限,還有一種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幾個月,也可以是十幾年。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亦可能是針對臨時性的、無法確定結束時間的工作任務而設定。

由此可見,目前企業用工是臨時性還是長期性,並不能作為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而勞動報酬的計發方有計時制的,也有計件制的。

除了規定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水平外,法律很少有對企業如何約定報酬的強制性規定。僅以雙方約定的是日薪來否定勞動關係亦無依據。

如我們所知,勞動關係的建立係以勞動者是否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工作,其從事工作是否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其是否按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等為判斷標準。對於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雙方間關係符合上述勞動關係構成要件的,即使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同樣受勞動法律保護。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違法的是不給僱傭者繳納社保,可起訴或者協商解決。

所謂臨時用工協議,如僱傭協議、勞務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的。但現實中很多企業簽訂所謂臨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逃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樓:仇少明律師

你好,勞動法上不存在臨時工之說,僅存在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之說,即使是如你所說的臨時工,也是需要繳納社保的,有一種情況不用繳納社保,就是勞務工。

請問用人單位給我籤的臨時合同合法嗎? 15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很嚴重。你拿著你的勞動合同到當地勞動局。看是不是有效。

如果是合法的話那就沒有辦法了。如果違反勞動法。盡快去申請勞動仲裁。

起訴到法院。要求單位補交至上班之日起到現在的社保。

6樓:北京開心哈樂教育科技

1、對同一用人單位的臨時用工合同只能籤一次,第二次必須簽訂有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拒絕,並要求經濟補償按。

2、在我國目前實行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臨時勞動合同的概念,所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都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至於臨時協議,如果是簽訂勞務協議,那麼該協議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發生爭議應當通過法院解決,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範疇。

3、臨時工沒有合同拖欠工資,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拖欠工資比較少,並且工作時間很短沒有證據的,建議直接去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支付工資即可。

臨時用工形式合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合法,其合法的依據來自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通常由臨時用人合同加以確定)。

8樓:匿名使用者

1、臨時用工是過去計畫經濟時代的產物,是指國家下達的用工計畫意外的短期用工,現已不再有了。2、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後,唯一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以口頭協議的方式確定的用工只能是「非全日制用工」,按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3、每天工作時間超過這個標準或就是按標準工作時間使用的用工,不管用工期限多長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都屬違法用工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用工,也叫鐘點工,是合法的。

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合法嗎?

10樓:華律網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按照法律條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定的義務,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說是違法的行為而且付出的代價更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的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該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的,自應當簽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按照該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間限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1樓:世界塌了幫你扛

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不合法。要簽署勞動合同的。

尤其是在08年1月1日之後,新的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中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不簽署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超過兩個月不簽署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直接與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就是終身勞動合同了。

12樓:我我我我是小蔡

根本就沒用,這個,我們這兒的那些臨時工人過年的時候連錢的拿不到。這個臨時法有用嗎?有些人知道也不執行,況且我很困惑,法律上很多條例普通人根本不知道,怎樣才能知道呢??

疑惑,如果有人能解答,我很感謝。

13樓:劉律師陝西西安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臨時工的概念已經不存在了。只要雙方形成勞動關係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輔助性工作可以採用勞動派遣,首先需要搞清楚他媽媽是否和勞務公司有勞動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私企 簽不簽都無所謂的,只要老闆講信譽按時發工資就是了,如果籤的話也就是乙個保證而已,臨時工不享受任何福利的哦~~~

只簽訂臨時用工協議不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嗎

臨時用工協議試用期為三個月,總簽訂時長為一年,合法嗎?

15樓:網友

不合法。

《勞動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16樓:夜殤塵

不合法,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超過乙個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另外你的臨時用工是什麼性質?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這樣的協議合法嗎,這樣的協議書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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