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乙個關於物業停車位的法律問題

2023-02-13 06:40:02 字數 4516 閱讀 7244

1樓:網友

首先,我要問你的是你們是買房送車位嗎?或者換句話說你怎麼確定那個車位就是你的了?如果車位只是臨時讓你用但是產權還是屬於開發商的,那麼他們是有權收回的。

上海孫學龍律師希望能夠幫到你。

請教乙個法律問題!

2樓:未來法律

此案涉及兩個故意殺人罪的問題。這是兩個罪行。

在第乙個罪執行完畢之後又發現漏罪,這不符合刑法數罪併罰的條件,因此需要另行定罪量刑,再進行處罰。也就是說,法院應當就新發現的這個罪行單獨進行審理,在不考慮之前案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判決。

關於物業收取停車費,請教一下懂法律的朋友。

3樓:三井熊

首先,是沒有依據說明這個做法是不對的。

然後從事例上來進行分析:

1、小區abcd四個區之間能否直接走通,即車輛可以從a區大門進,從b區大門出,還是必須要先出a區大門,再進入b區大門?如果是互通的,那這樣的做法欠妥,如果不互通,這樣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一定是最佳的。

2、為便於管理,同時保證業主車輛停放的相對公平,如果不互通,一般情況來說,a區業主應停放在a區,b區業主應停放在b區,不建議跨區停放。也就是a區業主不能辦理b區停車證,只能做為b區的臨時停放車輛。即使可以互通,停車位置也不建議跨區。

物業法如何規定停車位管理問題

4樓:sunny佳爺

關於將區內的車位出租問題,在國內的物業管理都普遍存在的問題,雖然在物權法中明文規定區內所有公共地方都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國內的車位都是處於緊張狀態,如果不利用空位停車的話,肯定不能解決停車問題。

但如果不收費的話,所有業主都會停放在小區內,那會造成秩序混亂。所以適當的收取費用控制車流也是在所難免的。但收取到的停車費用必須公布並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用於平時小區的公共設施裝置維修養護。所謂的合理,合法也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的。

拓展資料

停車費是由小區全體業主在業主大會上定的,也就是小區業主自己定的,物業只不過是代為管理,這筆錢最後除去基本開銷,比如稅金、人工費外剩下的都要納入房屋維修資金。

物業管條例。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5樓:個人行家

停車位管理不屬於物業法規的管理範圍,也沒有全國性的管理制度。

一般各個地區都會制定本地區的機動車管理辦法,如《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等,這個需要查詢本地區相關政策。

6樓:匿名使用者

上海老舊居民區車位管理倡議。

在保障居民區業主合法權利並為業主謀取福利的基礎上,為緩解居民區停車位緊張和車位空閒時段較長同時存在的矛盾現狀,合理利用居民區停車位,發揚同居民區鄰居互幫互助的良好社會風氣,特此倡議以落車位管理細則:

表1:車位分類、管理辦法及收費方案。

表2:車輛分類、使用規定及優先原則。

對於以上車位管理倡議各位業主們如果贊同的請到居委會、業委會或物業辦投票:

居委會:聯絡人,聯絡**。

業委會:聯絡人,聯絡**。

物業辦:聯絡人,聯絡**。

關於車位的問題請教法律方面專家或者財務方面的能人做下解釋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有人給我出這樣得收據我一定會叫他重開的。

感覺這個「借款」二字就是個定時炸彈。

你最好收集其他的證據,最好換收據。

關於物業停車與行車糾紛問題,有從事物業行業或者法律行業的解答一下,高懸賞

8樓:血紅色太陽

有明文規定,住宅小區的底商禁止用作餐飲類經營(北京市的地方性條文,不清楚你所在的城市有沒有)如果有,首先物業就已經違反了相關檔案,可令其限期整改。現假設沒有規定不允許,要考慮兩件事,其一,所佔的公共用地是小區大門裡面還是外面,如果是外面物業公司最多隻佔小部分責任,其二,你所說的車位在我所接觸的小區分別叫「固定停車位」(有固定場所,有地鎖)「臨時停車位」路邊。你指的應該是臨時停車位,那麼停車物業是否收費了?

如果收費了,要問清收取的是「場地租賃費」還是「車輛保管費」如果是前者,國家有明文規定(好像是《物權法》)佔用公共用地作為停車位的,應屬業主共有,不應該收費。如果是後者,那麼物業當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物業公司當然要承擔責任,但判斷起來需要確定的問題很多,比如和第乙個問題一樣,大車進門後收取的是什麼費用,物業公司是否明確了外來車輛或大型車輛的停放地點,在事故易發區是否設立了警示標誌,是否明確告知了大車司機停車注意事項等等。

如果排除報警解決的話,參考第乙個問題,明確物業收取的停車費的性質是什麼。

這個確實不好界定,如果車停在那,人在車上,應該是追尾,人不在,雙方責任。如果車是壞在那了,在後方立警示標誌了,追尾。沒有標誌,雙方責任。

如發生肢體衝突按相應法律法規解決。車位被佔的解決方法可以和物業公司進行協商在車位上加裝地鎖。還有就是我不太清楚你的地庫標示是以什麼形式出現的,現在很多地庫就是在車位上邊掛個小牌牌,不注意的或新來的很難發現,更可氣的有的地庫所有車位上全有牌,只不過上面寫的字不一樣,地庫光線又不好,發生佔位在所難免。

退一步海闊天空。

和上面的問題一樣,換位思考,相互理解吧。

可以確定的是物業公司和違章停車的車主都有責任,但責任的鑑定和劃分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如果真的出現上述問題,還是讓法院裁定吧。

9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有責任,物業主要就是管理公共區域的。

物業沒責任,物業有全經營公共區域~這是2個開車人之間的責任,主要次要交警說了算。

物業無責任,開車的要承擔大部分責任~畢竟那停車的沒動~責任還是交警說了算。

這責任是交警來定,業主大部分責任~畢竟乙個是動乙個是停。

鬥毆什麼的警察來定,物業~可以說有責任也可以說無責任~主要要看合同怎麼說的,買車位合同有沒有說物業什麼的 交的停車位費用有沒說物業什麼的。

三方責任,停車的、車位所有人、管理車位的。

二方責任,停車的 亂停車堵住交通 物業沒盡到管理責任。

10樓:汪雲彪

這種小區不住也罷。你追究不了誰的責任的。多看看《侵權責任法》

請教關於車位租賃與買賣的法律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這也是老話:買賣不破租賃。

如果物業堅持以「同一車位,甲方有權調整車位。」,你可以責問:同一車位在哪?既是調整就沒有同一車位。。

收取小區停車費的相關法律規定

12樓:霸氣老彪

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車位費、佔道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13樓:孫法官說法

小區停車位的權屬,由房屋買賣合同進行約定。如合同沒有約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通過**、出租等方式收取停車位的相關費用。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關於小區停車位的法律問題

14樓:正氣長春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小區的空地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公司要收取停車費,必須保障你的車輛安全,或者提供場地,如果二項達不到要求,不能收取你的停車費,更無權干涉你安裝停車架。

你們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決定該物業是否聘用。

15樓:白白小姐丶

1、《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23年版)對居民停車率只作了10%的下限指標,出於對地面環境的考慮,又規定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

2、另各個地方還有地方性的規劃設計規範,車位設計要求是住宅戶數配比車位數。如小戶型,大戶型1:1。這個因地域及規定的不同而不同,要檢視當地的相關規定。

個人感覺不管是國家規定或地方規定,對車位規劃的相關規定有點跟不上現在中國的發展需要,現今小車已經成為多數人家的出行代步工具,擁有車輛的家庭比例很高,很多小區特別是老舊小區,停車難是社會比較凸現的問題,相關的停車糾紛也越來越多。最好是1戶:1車位,另外再加上10%公共停車位,用於商務/外來/探訪停車,這樣才能解決停車難、管理難的問題。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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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的設計標準分為四個等級,車長不大於6米及車寬不大於1.8米的車,規範車與車之間間距為不小於0.5米,車與牆 車位端之間間距不小於0.5米 車長大於6米不大於8米,車寬大於1.8米不大於2.2米的話,車與車之間間距不小於0.7米等。回車路段的相應規範是滿足一輛車一次性迴轉的需要 車位標準尺寸 1...

乙個城市裡面沒有免費的公共停車位只有收費的合理嗎?

不合理,設立停車位的初衷是為了方便市民停車,提高辦事效率,對於長時間佔用公共停車位資源的車輛收取一定的車位佔用費用。看你的描述應該是想長時間停車不用繳費那種,這種情況基本沒有,如上所述,公共停車位是方便大家停車,提高辦事效率,如果長時間佔用車位,別人就無法停車,所以,對長時間佔用公共停車位資源的車輛...

問有關於法律的問題,問乙個有關於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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