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和試用期能等同嗎,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啊?

2021-06-02 00:38:36 字數 5108 閱讀 2459

1樓:華律網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是指學生通過學校安排介紹、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徑進入實習單位工作,通過完成一定任務來熟悉工作,深化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公升實踐能力,為盡快適應並參與實際工作打基礎。

主要由學校根據教學和技能訓練的需要,由學校、實習者、實習單位三者進行約定,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實習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完成學業目的,並提公升學生實踐能力的過程。體現了學校和學生的教學目的。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了更好的滿足單位的人力資源需要而約定的,是兩者磨合的期間。

法律依據不同:試用期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而實習期由《民法》和《合同法》規範。

3樓:胡觀世事

試用期和實習期有啥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和試用不同,實習是不籤勞動合同的,你們不是僱傭關係,沒有法律保護。但試用是要簽合同,並且有轉正期限的。

實習期一般是不算在合同期內的,你可以和公司談談,這個也是可以變通的,我的第乙個公司就是可以把實習期算在其中的。

但工資是肯定不同的,實習期最高也就是個城市低保的水平,如果你幹的好,就要求直接簽合同轉正,還圖什麼增加實習工資啊,呵呵。

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是正式的80%,差距是很大的。

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啊?

5樓:華律網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6樓:專注汽車維修

一、試用期和實習期有區別:

1、試用期:一般企事業單位在籤用人合同時,都要設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有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過後就轉為正式工,並享受正式工的待遇。

2、實習期:大中專學生在畢業前一般都有實習期(各學校時間長短不等),實習期滿後,**答辯完後,就可以畢業了。

二、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習期的規定,日常所稱的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實習期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試用期,只是日常稱謂不同而已。

1、另外,在校學生在尚未畢業的情況下,到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的學生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並不等於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屬於勞動關係。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1、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一般的物件是指在校學生,試用期物件則是指所有正式員工。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台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將來找到乙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實習期也指,想達到某種實戰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練,通過實踐和學習這個階段,達成預期的目的。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主要區別如下:

1、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的自然人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的是在校學生。

2、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3、關係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受勞動法調整。

5、權利義務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8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將來找到乙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30——6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依合同時間長短,可以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發現有關人員不符合聘用條件(考核條件應當明確告之員工),單位可以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超過試用期的時間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應按有關國家規定的程式操作,對符合規定的,還應給予經濟補償。

好律師網呈答

9樓:棟哥說職場

試用期被解聘或者達不到要求,應該怎麼辦?實習期半年後,還要試用期半年,這樣合理嗎?

10樓:胡觀世事

不吃啞巴虧!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你必須知道!

1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三個月到一年的說法是違法的,如果反過來實習期三個月到一年則是合法的,不知道你是否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在實習期內你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也就是通過法律,你無權要求公司在第七個月必須給你轉正

12樓:小侃律師為你解答

實習期呢就是一定要實習嗎?那幾個月試用期的話就是一般的話就是乙個月,三個月或是七天就是能轉正的機率會比較大。

13樓:丫頭

這是被坑了吧,做好準備換工作。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不知道你是否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在實習期內你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沒簽的話,有可能會不給工資,打官司也沒有用。

在像這樣的公司,​待多久也是沒有前途,趁早走,公司都不對員工好,福利待遇肯定也是不好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一般不會給你實質性的工作幹,試用期就看你自己的表現了,表現好了就可以成為正式員工了,我覺得你可以問一下你們領導的意思。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習期的規定,日常所稱的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實習期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試用期,只是日常稱謂不同而已。

另外,有一種情況是指在校學生在尚未畢業的情況下,到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的學生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並不等於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屬於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習和試用有區別嗎,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啊?

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實習和試用是有本質區別的,直接涉及應屆畢業生合法權益的保護。實習是指學生通過學校安排介紹 本人自找或其他途徑進入實習單位工作,實習單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環境或指派專人傳授技能進行指導,實習生通過完成一定任務來熟悉工作,提公升實踐能力。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可以無勞動報酬,期限可長可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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