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份試用期合同有問題嗎,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麼?

2022-02-21 01:26:33 字數 5392 閱讀 5215

1樓:做乙個愛學習的孩子

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係的過渡期,有利於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確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資訊的維權行為。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不得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合同中約定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2樓:隔壁鄰居

沒看出什麼問題,可以簽合同

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麼?

3樓:華律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樓:南方飛虹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有效。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乙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簽訂單獨試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擔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該試用期滿後,就視為雙方已經履行完畢了乙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是有利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公司違反了《勞動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律按所做工作的時間的雙倍工資給予補償。你簽訂的是一式兩份的,你手中乙份,公司乙份,它想做文章很難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如果兩份不一致,會以你手中的合同為準。

7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

一、你們的合同是有效的

二、該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為兩個月(12月12日至2月11日),期限屆滿,合同終止

三、從你繼續工作之日起,你和公司之間的原勞動關係被新勞動關係取代,此時你應當要求公司再與你訂立乙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

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自2月12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應當每月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資,你工作兩個月,超出的乙個月有此請求權

五、原《試用期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能再作修改,此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只是作為一種證據而存在

8樓:熊桀始瑜英

你好,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人時就得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勞動關係存在就得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和合同期,不過得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所以試用期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9樓:環州逢語柳

試用期就包括在勞動合同內.簽訂的合同有效

10樓:鄞可聶飛柏

毫無疑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可以依此申請勞動仲裁或者上法院起訴。

11樓:萬宸宗政音景

我看了,沒乙個人說是無效的,因為這絕對是有效的!

試用期就得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是規定。沒簽的,只約定試用期的,待遇應該與正式的工人一樣,全額工資,而非基本工資。謝謝

12樓:貢齊九平松

只要是雙方協商並由雙方各持乙份的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後都是有效的,即從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什麼是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約定試用期?

13樓:華律網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一、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間。

(1)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具體情況需要,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約定的,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同意約定或者不約定試用期。即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勞動法》第25條第2款第(1)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受《勞動法》第26條、第17條、第29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的限制。《勞動法》第32條規定,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限制。

(3)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從性質上看,這條規定屬於授權性規範,而非義務規定。

因而,約定試用期是法律賦予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也就是說,試用期並不是必須要約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視具體情況自主協商。

15樓:啥也不是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考察的期限,《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並不是強制性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約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約定。

16樓:

試用期就是觀察期

知道了麼,觀察觀察

試用期覺得不適合這份工作,但是簽了合同,能離職嗎?怎麼離職?

17樓:利德曼環保袋製品

試用期期間,一般是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報告即可;如果你從事的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單位難以馬上找到合適人選過來,你又還能堅持,建議適當多給單位一點時間。

18樓: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提出辭職後乙個月,企業應該辦理手續,如果不批,需要有充足的理由。

簽訂試用期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9樓:系帆候專

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法律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額進行自主約定。

譬如公司對員工試用期工資設定為2000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為3000元的做法就不當。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前提。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

兩者不可缺一。

第四,《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

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其他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自己能夠接受。

20樓:豆幫

第一,根據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但是一旦約定了,就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根據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你可以對比一下,看自己屬於哪種情況,單位給你的試用期是否合理。

第二,實際上,有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是為了考察勞動者,經考察合格企業才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企業這種做法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換句話說,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只約定試用期,那麼該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因此,如果你所在單位給你的合同約定了試用期時間,過了試用期你要重新跟單位簽定正式的合同,在這段時間內,企業不能以正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對你進行辭退。

第三,在試用期內,你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你要注意合同裡對你此段時間提供的待遇

,不合適的可以拒絕。

第四,試用期不能單方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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