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主動跟我解除勞動關係,我該跟公司籤什么樣的協議?和普通離職的協議是一樣的嗎

2022-10-13 03:40:03 字數 5750 閱讀 6941

1樓:紫灡

1.簽訂由於公司原因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在本人無過失的情況下,公司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做好交接工作,善始善終,與公司協商好有關工資的結算問題;

3.為了保證你會保險關係的連貫性,注意離職手續的保管且將社會保險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以便保證社會保險的連續性,公司也應該按相關規定為你申領失業救濟金;

4.離職時,務必確認好勞動關係資料是否齊全,包括勞動合同,招工錄用登記手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社會保險變動憑證等,另外如果你的個人檔案在公司,在辦理失業救濟金的時候應由企業將你的檔案關係轉送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

2樓:匿名使用者

(1)最主要的是要關注於你而言的義務性、責任性條款(例如保密義務)

(2)關注你的權利性條款,(例如:公司須有義務配合你辦理社保等保險的交接手續,繳足社會保險,結清工資,也可能涉及到依《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的經濟補償,具體你自己查下《勞動合同法》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跟離職證明有什麼區別嗎?兩個是不是應該都有?

3樓:桑凝佛

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離職是乙個廣泛的概念,可以是因為各種原因與原單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有公司方面過錯的,有個人申請的,例如有辭退,開除,也有辭職,病退等。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則是乙個較為明確的概念,一般是指單位公司與個人達成某種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的。

通過遞交離職申請然後單位同意或者與單位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都能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效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主動離職和被開除的離職證明一樣麼

4樓:音鈞

那是不一樣的。離職證明會在上邊寫清楚離職的原因。如果是開除的話,也會標明。對未來的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1、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解雇,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也是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是半個月工資,單位沒有提前30日通知,加1個月工資,計算標準是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沒有寫不代表你沒有這個權利,以勞動合同法規定為準。

2、交社保就是合法的,因為只有社保是法定強制要交的,公積金不是,不交你也不太好強制要求

3、不要辭職,辭職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了或者你跟公司協商一致離職,那麼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但不能是你主動辭職離職了,那麼要辦交接手續,公司給你離職證明,結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給你養老保險手冊等社保證明。

4、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

辭退是用人單位作出的,辭職是勞動者提出的,主體不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辭職有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沒到期,主動離職你要付公司違約金,開除,公司要付你違金,如果公司想開除你,為了維護面子你可以和公司協商離職,不付違約金;但如果是公司開除你,你一定要公司在離職單或證明上寫明是開除你,並非你自願離職,這樣到時如果公司不付你違約金,你也可以拿著當時籤的協議和離職證明至勞動局去告他。

6樓:聯想

這兩者是不一樣的,離職是你自己主動的離開你的現任職位,開除是單位直接解聘你的工作,當然是主動離職好一些,最起碼你的心裡沒有那麼痛苦,心情會好一些,沒有那麼大的壓力.但是如果要是牽扯到違約金的話,如果是你要主動離職你要給單位交納一定的賠償金.

7樓:碧眼雙瞳

我沒做過人事工作,所以我得說法只是參考。我主動辭職有過,被炒魷魚也有過,拿到得退工單是一樣得,檔案也沒寫你是因為什麼離開公司,勞動手冊也只是體現了你什麼時候進得公司,什麼時候離開得公司,所以書面上得東西按我多年跳槽經驗來看,似乎都一樣。唯一區別得是,如果在合同期內(我不知道你簽得協議有沒有法律約束力,你可以拿這份協議去當地得勞動局或法律援助中心問問)你主動辭職,那麼可能會發生你支付違約金得情況;相反,公司辭退你而且是在合同期內,那麼它除了發你當月得薪水,還有補你3個月或半年得薪水(根據你在職得時間,一般工作2年左右得公司支付3個月得薪水,如果是5年員工,公司支付半年得薪水)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8樓:不想取名字啊西

可以在勞動合同法中總結出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本質的區別,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而離職證明僅僅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書面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往往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發起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樓: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5、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屬於正式的說法,俗稱就是離職證明,作用是一樣的,證明你和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

6、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相關法律的規定,也是對彼此權益的保護。對於勞動者來說,不想做了就要進行辭職,辭職是需要辦理手續的,之後用人單位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

10樓:勢怡風豔蕙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區別是什麼

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不一樣。其中離職證明是屬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包含的內容有不同種形式,包含離職協議、辭退書、離職證明、辭職書等。

員工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需要開具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上班一族對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一定不陌生吧。個人如果不想在這家公司繼續工作,那麼就要提交離職申請書,進行離職辦理,不過在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讓現單位給自己出具乙份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和離職證明,這個下個單位必須要的。

延伸閱讀:

2018解除勞動合同書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書簽字後還有經濟補償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的賠償標準

11樓:微風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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