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監管機構究竟該如何管人

2022-10-11 10:35:03 字數 1185 閱讀 3367

1樓:谷粱云云

安林  「企業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企業管理者」到底指代何人?不甚清楚

最近,筆者在全國國資系統的一些調研發現,「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資監管體系在「管人」問題上存在含糊或模糊化的問題。

先從「觀念、政策」上分析一下與國資國企緊密關聯的幾部法律法規中關於「管人」的種種規定:

2023年施行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法》規定:廠長有權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提請**主管部門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或者**主管部門任免、獎懲廠長。

2023年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簡稱條例)規定:國資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之一是,依照法定程式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對其進行獎懲。

202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經理有權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有權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新出台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國資法》同時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管理者,***和地方人民**規定由本級人民**任免的,依照其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本章規定對上述企業管理者進行考核、獎懲並確定其薪酬標準。

由此可見,國資監管機構所管的「人」,《企業法》中是「廠級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條例》中是「企業負責人」、《公司法》中是「董事、監事」、《國資法》中則既有「(國有獨資企業) 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又有「(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

於是問題來了。「企業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企業管理者」到底指代何人?不甚清楚。

2樓:匿名使用者

對國有企業而言企業負責人一般指董事長(多數情況和黨委書記一肩挑);

主要負責人一般指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也有僅指董事長、總經理的);

企業管理人員指公司副總及以上級別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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