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合同快到就醫,但還沒來的級續簽,怎麼辦

2022-09-03 13:30:10 字數 1183 閱讀 4556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關係,勞動合同快要到期,而你還在生病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依法續延至醫療期滿。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樓:江華鋒律師

我來補充一下,你這個問題問的比較簡單,想說清楚也不是一言半語。

首先樓上的說的已經很全面了,但是要注意乙個問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醫療期的解釋如下文: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看到這兒您就明白了,這個是看您的工作的年限來定的,具體的待遇呢:

一、醫療期工資及病假工資主要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你所在省的工資支付條例中有相關規定;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疾病救濟費主要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中有規定。

三、醫療費,如果交納了醫療保險,由醫療保險承擔,企業未交納企業承擔。

基本上就是這些您先看看吧,如果還有什麼具體的問題諮詢,請私信我!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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